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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什么是权利

发布时间:2023-08-05 13:57:49

‘壹’ 结婚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

结婚 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男女双方不会因为结为夫妻而丧失使用自己名字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子女的姓氏上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没有必须随父姓或必须随母姓这一说法。 二、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参加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一方不能对另一方的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 即使结婚了,一方也不能因为夫妻这一身份关系限制另一方参与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例如小华和丽丽结婚后,丽丽担心小华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办公室之恋情,于是将小华锁在房间不让其上班,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限制小华的人身自由的做法没有丝毫法律的根据。 三、夫妻对 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 债务 有平等清偿义务,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是用于夫妻间的日常生活所需,二人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一方的 工资 收入较低而失去处分的权利。而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为了用于家庭生活,理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夫妻双方对孩子既有抚育孩子的权利,也有养育孩子的义务 孩子本是父母带到这个世界来的,所以二人应对自己的孩子负责,认真 抚养 、教育好孩子。 五、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 在生病时,夫妻之间要相互体谅,彼此照应;在一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监护的权利。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 离婚 ,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 婚姻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的权利,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有着明确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了解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积极的进行问题的处置,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丧失法律上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的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依旧存在较大的误区。

‘贰’ 老公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呢

一对夫妻从登记结婚开始,就对对方享有了夫妻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夫妻义务。我们熟知的夫妻义务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但你不知道的夫妻义务有哪些呢?夫妻之间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1、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

(1)同居义务;

(2)忠实义务;

(3)相互扶养的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等。

2、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女子婚后不用冠夫姓;

(2)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母任意一方的姓;

(3)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不论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都是平等的,不应当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因为这样可能导致一方心生怨怼,进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发生,所以了解并合理行使夫妻之间的权利、积极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也有利于维持夫妻感情。

‘叁’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

‘肆’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伍’ 我想知道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什么是权力什么是义务怎样才能彼此面对自己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陆’ 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权利义务
2、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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