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才能维持好军人的婚姻
如何使婚姻保持长期稳定?
据报道,大约有40%的美国人的婚姻以离异而告终。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97年我国的离婚率是10.57%。由于离婚造成的社会问题众多,促使社会心理学家去探讨如何使婚姻关系保持长期稳定。
家庭的凝聚力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相互间的依赖、共同的信仰、深厚的感情以及对孩子共同的爱等。许多人认为有了这些就足够了,其实不然,要想使婚姻关系融洽,双方都感到幸福,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下是专家 对如何使婚姻保持长期稳定和美满的忠告:
1.共同承担义务
家是由两个人组成的,两个人的事情总是比一个人的多。况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家庭成员的增加以及要共同应付对方的亲威朋友等等。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如果把这些事情一古脑儿交给妻子或丈夫打理,自己去图清闲,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承担义务是婚姻关系幸福持久的主要基础,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的事情,在婚姻关系中,离开了承担义务,人们便很难长期生活在一起。
2.合乎实际的期望值
结婚前,恋人们总是有美好的憧憬,这样那样的期望,而且认为期望的事情会自然而然地到来,但事实决非如此,夫妻俩并不是结了婚生活就能充满快乐。试想,两个独立的人,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程度,带着这些烙印走到一起,在以后的生活中,对人,对事的看法肯定会有分歧和争执,更何况在一起生活,事无巨细,都要交换意见,夫妻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不积极沟通,仅凭自己的期望,就可能不符合实际,不快乐也由此产生。
3.灵活性和柔韧性
为避免因人格差异而导致婚姻破裂,夫妻双方婚后应自愿做一些改变。有不少夫妻的性格特征是互补型的,如丈夫外向、善交际、喜旅游。而妻子内向、文静、不愿参加社交活动,恋爱时两人在一起,可选择一些彼此喜欢的活动,结婚以后,生活中确有不少场合需要夫妻共同面对,这时矛盾和争执必然出现,因而,婚后某些改变是必要的。
4.相互沟通
有时不愉快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沟通而当事人又浑然不知所致。这时,打破僵局,增加沟通可使问题迎刃而解。如丈夫有时工作繁忙,疲劳不堪,或时常加班,回到家里自然和孩子、妻子的交流减少;或者丈夫过分专注于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妻子的某些要求,使妻子不快乐或心生怨气。这时,妻子应及时向丈夫表达自己的感受并共同探讨悔早解决的途径,使自己的愿望得以满足。
5.婚姻具有自私性
很多夫妻一旦结婚生子,形成一个大家庭后,单独在一起的时间就非常少,似乎忘记了婚姻生活的自私性,由于没有了自己的空间,夫妻之间单独在一起的时间更少了,很容易陷入互相不需要的境地配汪,这对婚姻是很不利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多忙、多累、每天、每周、每都要安排时间单独在一起,不需要很长时间,15~20分钟足矣。充分利用这段时光,倾诉彼此对对方的需要,体验二人世界的温馨与浪漫。要知道,婚姻是头等大事,没有婚姻,家也就不存在了。
6.共同应付危机
许多美满的夫妻其实也有他们自己的创伤和不如意,他们总是能携手共同面对困难。实践证明真诚相爱的伴侣能够共同分担痛苦,克服危机,使夫妻关系更加稳定。
7.性生活
性生活在婚姻中的地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性生活和谐的原则是不断地学习、适应、沟通和理解。
总之,世界上没有碧卖雀十全十美的婚姻,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但在上述原则下,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并不断去创造,幸福美满的生活就会展现在你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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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革命军人应当怎样正确调整和处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现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理。如有的捏造“对方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的隐瞒军属身份,谎称对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的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理,而认为: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有办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放弃原则。如有的军人配偶,因离婚要求不能取得军人同意,就以“拼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放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首先应切实查明是否革命军人配偶,情况不弄清楚,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以及有多久时间没有通讯关系,不通音讯的原因,与如何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有该军人同意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办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采用。同时对这类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接受革命军人的申诉,按照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得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人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检讨,将检讨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检讨。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况,正确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关于爱护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③ 军人离婚该如何处理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袭历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念森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仔禅亩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④ 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⑤ 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有更多的相处机会,时间长了会使彼此的感情降温,给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机,所以军人夫妻或恋人之间在感情问题上出现矛盾,那么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败,因此一般军人找对象大部分都选择教师、医生、公务员等职业比较固定、情感比较专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军人除了要经常通过电话和妻子沟通,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军人的妻子不容易,长期两地分居不说,还要负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责任,所以军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问题,还是要多为妻子考虑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