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的演变
一、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当时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人类为了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婚姻形式。
二、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是原始时代第一个产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婚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婚姻为特点。裤耐局但是这种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孕产亩纤子,不知道这个孩子的父亲是谁,只知道孩子的母亲是谁,母亲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原因。
由于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对人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禁忌,进而发展成为亚血族婚。
三、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或者伙伴婚。这种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伴侣,但是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后,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死后同母亲合葬,不能同父亲合葬。这也是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况,因为那时候的人类还不能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原因。
四、对胡让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婚姻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以女子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过夜的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侣可以想换就换,不受约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很长时间内,两种婚姻形态是并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也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现今很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体现。
五、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从女居的婚姻形式。在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有时参加女家劳动,有时参加自己家劳动,但是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则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
由于当时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弥补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彩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换到妻子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几月。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许结婚或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故又称“考验婚”。
B. 婚姻溯源,从族外婚到专偶婚
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人们逐渐由原来的流动性采集狩猎生活向比较稳定的锄耕农业生活过渡各个集团之间开始有了交往。一方面,集团内的血缘婚已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人们认告尘皮识水平逐渐提高,开始意识到血缘(近亲)婚姻对后代的身体和智力有很大危害。于是,人类开始了由血缘婚向族外婚的过渡。
在中国许多神话传说中,都有关于血缘婚的记述。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血缘婚的危害性和对血缘婚的否定倾向。在一系列兄妹婚神话中,都把兄妹放在一场大洪水后或宇宙初开的背景下,世间只有兄妹二人存在了,如不婚配便面临着人类的灭绝。虽然兄妹通婚了,但却是被迫的,表达了对血缘婚有一种无可奈何的情绪和某种否定心理。在兄妹婚神话中,一般都有某一方连续多次拒婚的态度,表达了人类对血缘婚的抵制倾向。还有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兄妹婚姻的结果,都导致了生下的不是正常婴儿,而是肉球、肉块、葫芦怪胎等。这不但反映了人们对血缘婚姻的抵制倾向,而且充分反映了人们对近亲婚姻危害性的认识。血缘婚姻使集团趋于衰落,血缘家族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遭到了挫折,不可避袜差免地促进了血缘婚的终结,迎来了先进一步的族外婚。
族外婚是不同集团之间同辈男女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排除了同一集团之间的男女婚配,男子须找外集团的女子为妻,女子得找外集团的男子为夫。这种婚姻,男子仍属本母系集团,子女为母系所有,世系按母系确定。族外婚姻往往形成两个集团间世世代代互相通婚的姑舅表婚制。四川凉山彝族,便把这种婚姻习俗长期保留下来。过去,他们普遍盛行同等的家支外婚(姑舅表婚),凡有姑舅表亲关系的,就可以优先择偶,成为亲家关系。直到20世纪中期云南德宏景颇族仍保留着这种族外婚习俗,普遍盛行着一种三角形的环状婚姻:三个群体间实行循环转嫁的单向姑舅表婚—甲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乙集团的男子,乙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丙集团的男子,丙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甲集团的男子。此外,独龙族、门巴族、瑶族、傣族等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这种族外婚习俗。
族外婚并非对偶婚或专偶婚,男子只在女子家过婚姻生活,男女均没有固定的配偶,因而所生子女仍然是“知母不知父”。也因此,在称谓习俗上出兄局现了姑父,岳父、舅父不分和姑母、岳母、舅母不分的现象。从《尔雅·释亲》中“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及“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等记载看,汉民族也曾经历过这个婚姻阶段
在母系氏族社会,妇女居于家庭和社会的主导地位。随着母系氏族的日益发展,“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放的办法”。这样,原来按族外婚俗结合起来的男女配偶日趋稳定,成为一定时期内的固定妻子或丈夫。这便是对偶婚。对偶婚是指一个女子可在一群男子中选择一个做她主要的丈夫;同理,一个男子也可在一群女子中选择一个女子做他的主要妻子。不论男女,除主要配偶外,还有若干配偶。对偶婚时代,男子须嫁到女方氏族中去,过着访居生活。
从文献记载看,我国古代存在过对偶婚制。《帝王世纪》载:“帝喾有四妃:元妃有邰氏,日姜娜,生后稷;次妃有娥氏…“元妃是帝喾的主要妻子,三个次妃是次要妻子。《史记·五帝本纪》载:舜娶尧的二女为妻,娥皇为后,女英为妃,后为上妻,妃为次妻。又载:娥皇、女英与舜的弟弟有着“并淫“现象。这便是对偶婚的典型特征。因为作为女人,除主夫之外,还有次夫由于男女均有主要配偶,且男子必须出嫁到女方氏族,因此,所生子女皆从母姓,只知母不知父。如尧出生时,姓“陶唐氏”;舜出生时,姓“姚氏”;后稷出生时姓“邰氏”。也因此,父子便不能同姓。如尧姓“陶唐氏”,而他的儿子丹朱则姓“有虞氏这种对偶婚姻习俗,直到20世纪初期,在我国不少少数民族中尚有遗存。其中最典型的是位于四川与云南交界处泸沾湖畔纳西族人的“阿注”婚烟。这种婚姻的特点是:男不娶,女不嫁,男子只在夜间走访女子,过夫妻生活,清晨离开。“阿注“婚姻没发展到“专有“或“独占”的程度,结合和离异都是随便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更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男人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从女娲神话和嫦娥神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地位的江河日下,看到妇女如何从女神(主宰)变成女人(从属)。这样,男人们改变了原来由母系血缘来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社会习惯。于是,人类婚姻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从族外婚时男嫁女方的“从妻居”,变成了男娶女方的“从夫居”,对偶制家庭被专偶制父权家庭所替代,实现了按父系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制度。一夫一妻的专偶制婚姻诞生了。
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它产生并奠定了几千年来绵延不绝的各种婚姻习俗,使得我们的婚姻变得五彩缤纷。夫一妻制家庭产生前,男子从妻居,女子是家长,男子是过客。到了一夫妻制时期,丈夫成了家长,妻子从夫居,处于从属地位。我们从“坐家”“产翁制“审新娘”等婚俗中,可以看到这个演变过程普米族婚俗有“三回九转”之说,意思是男女之间要结许多次婚,才会成为正式夫妻。新娘结婚后,要回娘家居住,少则两三年,多则十余年。布朗族青年要举行两次婚礼,第一次婚礼在女方家举行,婚后新娘仍住娘家。三年以后,在男方家举行第二次婚礼,才能正式娶过妻子。“产翁制”,又称“男子坐褥”“男子坐月”。孩子本来是母亲生下的,但父亲为了把子女争到自己名下,便在妻子分娩后,装作生育的模样在床上坐褥,接受亲友祝贺。传说中的大禹便是他父亲鲧生下的。我国壮、傣、苗、仡佬等民族中,历史上都曾盛行产翁制婚俗。史籍对此不乏记载。“郎慈菌……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晷。产翁制标志着妇女斗争的失败,妻子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了。四川左所地区的普米族,有种“审新娘”的婚俗。新娘过门第三天,男家杀猪宰羊,大宴宾客,审新娘活动开始。老太婆们连哄带吓,施展各自本领,引导新娘讲出自己以前和哪些男人拉扯过或发生过性关系。如果新娘“不干净”,将会被赶走;如果态度不老实,要受刑罚如果说“产翁制“习俗标志着母权制的失败,那么“审新娘”则完全是父权制对母权制所民间析求多子的蛙形剪纸采取的高压措施。从此,女人成了男人的私人财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制,固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它绝不意味着“男女之间的和好”。反倒宣告了“女性被男性奴役”,“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C. 婚姻的分类有几种
1、习惯冲突型这种婚姻以不断出现争吵和分歧为特征,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但这些夫妻的婚姻却在争吵和冲突的基础上不断成熟。事实上,正是这些冲突提供的刺激使婚姻得以延续。这些夫妻能够继续在一起是因为他们能以某种方式发现冲突和解决冲突。
2、失去活力型
夫妻双方一度有过亲密的和相爱的关系,也包括有过一种完美的性生活。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和生活的改变,这类夫妻已经对情感变得麻木,陷入婚姻泥淖,尽管夫妻双方都多少感受到对方的冷淡和性生活方面的不满足,他们仍然和谐相处并维持着婚姻。许多人认为,在经过了婚姻早期的浪漫激情之后,婚姻自然而然就会变得单调乏味和公式化。这种观念使得很多丧失活力的婚姻能够比较稳定的延续下去。“过得没什么劲”“家家不都这样过嘛”,就是这种类型家庭的人常挂在嘴边的话。
3、消极迎合型
这种婚姻一开始就是一个里边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因此也就不存在失去真爱、激情、活力及彼此满足的问题。这种随遇而安的婚姻关系,夫妻呆在一起是因为惰性、孩子、共同的生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这是一种利益型的婚姻,许多人进入这种婚姻是一种非情感而精于计算的考虑。由于卷入时情感就明显缺乏,所以很少发生冲突
4、充满活力型
这是一种相对完美的充满感情色彩的关系类型。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濡以沫,并且认真的承担着对婚姻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并不把两个人封闭在有限的共同空间内,而是每个人都有充分的余地去发展个性,拥有自主权。与此同时,他们也从事着大量能引起情感共鸣和分享乐趣的活动,他们很重视开诚布公的信息交流和迅速平息争端,几乎没有长期的冲突
。充满活力型婚姻的大多数夫妻认为,性生活是重要而又愉快的,夫妻俩应努力达到性生活的和谐一致。
5、整体型这种婚姻类似于充满活力型婚姻,但内涵更丰富。它不仅仅是一种亲密无间和情意绵绵的关系,还以开诚布公的信息交流和有效的解决冲突为其特征,而且更强调过程的共享。他们哪怕是一点点冲突和一点点个人的经历,甚至是商业交易和职业活动中的困难也要一起解决。这类夫妻是共同创业型的。
婚姻是随时间流逝而变化的,他可能从一种类型发展到另一种类型。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婚姻类型,都是以传统型或平等型婚姻为基础的。了解婚姻类型的区别,有助于人们设计自己理想的婚姻关系,并且朝着自己想要达到的目标努力。
D. 我国一般的婚姻形态有哪些
我国古代有一夫多妻,而现如今只有一夫一妻制。
“男娶女嫁”、婚后从夫居,建立新家庭。在择偶范围上,“同姓不婚”被作为规则;“门当户对”是一种择偶的理想标准,反映出社会等级地位的观念;
在择偶方式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社会中必须通过的第一个婚姻程式;婚姻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家族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重视婚礼程序的完整进行。
(4)族外婚姻分为族外什么和什么婚扩展阅读:
婚姻形态演变
原始社会最初的婚姻形态是乱婚,即群内所有兄弟姊妹之间都互为夫妻。不排斥长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构成家庭。
而人类的第一种家庭形态是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内婚制,其与乱婚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排除了不同行辈间的通婚。这种婚姻制大约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
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的婚姻形态由血缘婚转入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不但不同行辈之间的通婚,而且也禁止同一集团内兄弟姊妹,乃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新石器时代,族外婚逐渐为对偶婚所代替。
进入金属器时代后,伴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妇女转而从事无足轻重的家务劳动。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余产品的权利。
而对偶婚下的从妇居到此时已与男子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可调和。私有制的萌芽和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变旧地传统,打破原有的婚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带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亲生子女能够继承自己的财产。
这样对偶婚的“从妇居”转变为“从夫居”。此后家事的发展,要求夫妻间的持久结合,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过渡为一夫一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