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政局结婚登记时间
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为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双休日不办理婚姻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天的,如果办理人数不是特别多的话,几分钟就可以办好。
二、登记结婚的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结婚登记提交的文件
(一)永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
(三)当事人提交3个2寸近期两寸彩色照片(现场照片)。
四、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五、婚姻无效以及法律后果
1、婚姻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