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文人的婚姻理想是什么
古代,婚姻是指嫁娶之礼。《通鉴外纪》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上古时期,男女之间没有社会关系禁忌,自由交往不谈婚姻,即所谓“无别”。传说三皇之首的太昊(伏羲),“始设嫁娶”制定嫁娶之礼,确定男女互为配偶,规范男女间的交往。(“以俪皮为礼”汉代郑玄注曰:“俪皮,两鹿皮也”,两是偶数之始,象征相互嫁娶的男女,以一夫一妻的形式匹配,所以夫妇又称“伉俪”。)
2. 古代婚姻的含义
夫妻关系和谐是婚姻和谐的首要因素,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夫妻和睦相处,构建和谐家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思想。儒家把夫妻关系列为三纲之一,对夫妻道德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出“夫义妇顺”的行为模式。班昭作《女诫》,对儒家的夫妻道德做了总体说明:“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诚)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是以《礼》贵男女之际,《诗》着‘关雎’之义。由斯言之,不可不重也。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妻关系本系于天地之德,它直接影响家庭德的、社会的安定和风教的纯朴。
在儒家的论述中,由许多经典言论论述了夫妻关系的和谐之道,这里摘录一些,并作些注解,以供现代家庭参考。
身(1)不行(2)道,不行(3)于妻子;使(4)人不以道,不能行(5)于妻子。——《孟子�6�1尽心下》
注释:(1)身:自身。(2)行:遵循。(3)不行:指道不实行。(4)使:支使。(5)不能行:命令不能被服从。
注解:古云:“正人先正己”,作为丈夫,如果自己不遵循道行,那么妻子也会逆道而行;不合道义的随意驱使妻子,妻子是不服从的,即使是迫不得已,那也是心不甘、情不愿的,此即“身不正言不行”也。现代社会,有些夫妻,丈夫的行为不检点,对妻子也是恣意所为,这势必破坏夫妻的感情,影响家庭的和谐。
夫和妻柔。——贾谊:《新书�6�1礼》
注解:夫妻之间,讲究的是丈夫和顺、妻子温柔,这是营造夫妻恩爱感情的基础。如果夫妻脾气暴躁,那么是无益于和谐的。
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恩义具废,夫妇离矣。——《后汉书�6�1女诫》
注解:夫妻之间,遵循道义才能和睦相亲,夫妻恩爱才能百年好合,否则夫妇之名不再,离婚也就不远了
夫不义则妇不顺。——颜之推:《颜氏家训�6�1治家》
注解:丈夫无义,妻子也就无情,无情也就不顺从。夫妻之间应该有情有义,婚姻才能长久。
修己以洁,奉长以敬,事夫以柔(10,抚下以宽(2),毋使君子见其轻易,此之为礼法,自然重于夫。——《辽史�6�1列女列传》
注释:(1)柔:柔顺。(2)抚下以宽:以宽惠抚育后代。
注解:做妻子的如何才能受到丈夫的敬重呢?洁身自爱、孝敬长辈、温柔待夫、宽抚后代,这是礼义之法。否则,就是轻浮,是为君子所不齿的。
君臣夫妻,俱以义合,……夫礼有以情作者(1),父子夫妇之类是也。……情者,人之深心,愚智之所共(2)也。孰有愚者而忘其妻子乎。——《全唐文》卷一三一王绩:《重答杜使君书》
注释:(1)作:兴起,制作。(2)所共:所共有。
注解:夫妻是因有情有义,才结合在一起的,情发自人的内心,为所有人所共有的,有了情义,即使是愚者,也不会忘了自己的妻子的。
夫妇之际,恩情犹甚,……平日有如宾之敬,齐眉之(1)诚。——李贽:《焚书》卷二《书答�6�1与庄纯夫》
注释:(1)齐眉:比喻夫妻相敬相爱。
注解:举案齐眉、相敬如宾,这是夫妻恩爱的表现。
妇之于夫,终身攸托(1),甘苦同之,安危与共。——张履祥:《杨园先生集》卷四八《讯子语下》
注释:终身攸托:一生所托。
注解:妻子是丈夫一生的寄托,因此丈夫应该与妻子同甘共苦,共渡安危。否则,只能“大难临头各自飞”了。
不恕于妻而能恕人,吾不信也。——唐甄:《潜书�6�1夫妇》
注解:丈夫应有宽恕之心,不能宽恕自己的妻子,而能够宽恕别人,这是为他人所不信的。
夫妻反目(1),不能正室也。——《周易�6�1小畜》
注释:(1)反目:不和。
注解:夫妻反目为仇,整日争吵不休,哪有和谐?
夫妇和而后家道成。——程允升:《幼学琼林�6�1夫妇》
注解:夫妇和睦,家道才能成就和谐,古云“家和万事兴”,家和首先是夫妻和。
夫妻之道,以和不以私(1)。和则顺于父母,私则妨于兄弟(2);和则不失其情,私则不保其终。好内(3)者,君子之大戒;戒私也,非戒和也。——唐甄:《潜书�6�1居室》
注释:(1)私:偏爱。(2)妨于兄弟:伤害兄弟亲情。(3)好内:偏好妻子。内:指妻子。
注解:夫妻组成的是一个小家庭,小家总是生活在大家庭之中的。因此,家庭和睦之道,是以和为基准的,和而没有偏爱。和才能孝顺于父母,才不会失去亲情;有所偏爱则会伤害兄弟的亲情,弄不好还会影响夫妻的关系,使夫妻关系不能长久。所以,做丈夫的不能一味地偏爱妻子,戒除偏爱目的是为了和谐相处。
夫妇正,然后万事无不出于正。——李贽:《焚书》卷三《杂述�6�1夫妇论》
注解:夫妇关系端正无碍,万事也就自然正而不邪。此所谓“正行先正身”之说也。
现代社会,夫妻之间矛盾重重、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原因的还是现代夫妻缺少一种家庭责任感,没有了责任感的婚姻,其最终结果只能是走向离异。儒家关于婚姻伦理道德的论言,虽不是金科玉言,但它对于现代夫妻构建和谐婚姻还是有所补益的。
3. 古代几种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主要有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古代婚姻;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069-01 我国古代婚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原始社会的血亲杂交、血缘群婚、差宽举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观下,许多原始婚姻的遗风以各种形式残存下来,奴隶主、封建主始终都过着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们只娶一个嫡妻,而媵、妾却有几个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尸子》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实行媵制。据《仪礼·士婚礼》:“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嫡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随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送女子作为陪嫁,这些随嫁女子统称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于二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就写到这种嫁女陪媵制。《诗·大雅·韩奕》:“韩候娶妻……诸嫡从之,祁祁如云。”这是说韩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来,“祁祁”,众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云,可见媵的数量之多:《卫风·硕人》讲齐庄公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形,诗中“庶姜孽孽”就是说一群陪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发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时期特有的婚制,是远古群婚习俗的遗迹。进入战国,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嫁女陪媵制随之没落,但陪送侍女丫环、妻死妹续弦等现象一直延续到近代,这可以说是媵制的一种演变。 妾制的出现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妻子是经过正式聘娶仪式明媒正娶的,纳妾则不拘礼数,因此妾常遭受社会歧视,“父母国人皆贱之”。既然无需正式聘娶,那么妾的来源就多种多样:可以是买来的贫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朋所馈赠的“礼物”。《汇宛》:“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礼记·坊记》郑玄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不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们是奴隶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 二、转房制 转房制,又叫收继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嫡嫂为妻的婚制,该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残余习俗及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在后世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淫秽 *** 行为,法律绝对禁止,犯则处以极刑。然而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实不鲜见,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曾先嫁怀公,妻从夫諡,故称怀赢:穆公又纳于重耳,重耳为怀公之叔,这是叔侄间的转房。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舞)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仇,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诱惑嫂子,虽遭拒绝,却也不以为耻。 “烝”“报”是春秋时期流行虚碧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中的转房制遗俗的一种。“薰”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其妾、媵为妻;“报”指伯父、叔父死后,侄子娶其妾为妻。《左传》中记载:夷姜是春秋时期卫宣公的庶母,而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还是这个卫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后又占儿媳宣姜为妻,宣公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顽又烝了宣姜,并生下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等子女:齐姜,是晋武公妾,晋武公之子献公“娶子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这些在当时都是公开进行,燕报所生子女有的还成为国君或国君夫人。 从汉代到清末,转房制一直不绝于史,古代游巧简牧民族中尤为盛行。西汉的匈奴、西羌、乌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实行这种婚制。我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和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也都较长时间地流行过这种婚制。 三、掠夺婚 “掠夺婚”又叫劫夺婚、佯战婚,是以掠夺的方式来达到成婚目的一种婚姻仪式。该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婚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假劫真婚,《易经》爻辞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说:不是来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夺只是假抢、是佯战、是形式,并不是攻杀劫妇,成逼成婚,这与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纳为妾不同。《仪礼·士婚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就是受到劫夺婚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依然实行掠夺婚制。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掠夺婚被当时婚仪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帐(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掠夺婚作了形象化的记叙。在夺婚前,青年男女已约定时间、地点,但在男子掠夺时,女子还要装出呼救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则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见,掠夺婚在举行仪式前,男女已有爱情关系,而不是男子强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掠夺婚。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掠夺婚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总之,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多种婚姻形态,除了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还有聘娶婚、买卖婚、交换婚、入赘婚等等。自从阶级社会产生后,这些婚姻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抢婚 (亦称掠夺婚):这种婚制是奴隶制时期的产物。蒙古族自七世纪到十二世纪以来,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经盛行起来。《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记载:都蛙锁豁儿为弟聘妇,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为吾弟朵奔篾儿干聘之。”《蒙古秘史》中关于聘婚、许婚有许多记载。元代前后,聘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纪,掠夺婚并不少见。《秘史》中也速该把阿秃儿(成吉思汗之父)和诃额仑夫人的结合,就是正在打猎的也速该遇见另一部落的娶女归来,见颜容无比,遂引其弟,助其抢来为妻。在战争中掠夺婚则更不胜数。一二○二年击灭塔塔儿后,成吉思汗下令:“为父祖报其仇,雪其恨,比辖而屠之,杀之,屠而绝尽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儿的成年女子多被掠来成婚。随着历史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减少了,消失了,为聘婚所代替。但人们仍不忘其旧,把象征性的抢婚形式,作为一种结婚习俗接受过来。据说草地蒙古人,男女双方相许后,男方故意将新娘抢走,然后送牛、马作聘礼,再把新娘带回婆家,怀孕后娘家才宣告许配成婚。结婚后,妇女也不许再嫁,“以为死人之妻难以共居”叫“鬼妻”(见《北史??室韦列传》)。 十三世纪时,有的聘女后,姑娘父亲宣布;现在我的女儿为你所有了,你在哪里找到她,就把她带走。可是,这时姑娘躲在亲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装使用暴力把她抢过来,并带回家去。(见《鲁不鲁乞东游记》123页)。到了清末,仍有类似的作法。有的采取:双方同意,并交过聘礼以后,新郎在亲属及年轻朋友的陪伴下,骑马来到新娘的毡包,这时新娘坐在那里,被她的女友们团团围着。照例新娘不是被领走,而是从她的女友手中被抢走。她喊着、推打着,挣扎着,那些强壮的小伙子们却灵巧地把她驾走,让她坐在马上,有时干脆把新娘横放在马鞍上,就这样驰向新郎毡包。这时,新郎家里大摆喜宴,款待亲友,大家尽情吃喝,唱歌,跳舞,骑马赛跑,射箭摔跤,嬉闹逗笑,非常开心。不过,这些实质已不是抢婚,只是一种婚俗形式。就是这些,近代也不见了。 二、表亲婚:蒙古族实行族外婚制,禁止血亲结婚,但不限制姻亲结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岁时,也速该把阿秃儿就打算从帖木真舅族的诃额仑母家,斡勒忽讷兀惕百姓处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禅,聘了其女孛儿帖才没有去成。这种古 *** 俗一直延续到现代。但这种表亲婚多限于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们认为那是“姑血倒流”。我国《婚姻法》严禁近亲结婚。这种亚血缘婚姻已被禁止。 三、转房婚: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谈他的东游所见,谈到寡妇的婚姻时说:“在地们的丈夫去世以后,妇女们是不容易第二次结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后,同他的嫂子结婚。”据《马可波罗游记》、《加宾尼蒙古史》、《鲁不鲁乞东游汜》载;十三世纪时,儿子在父亲死后,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妻子结婚。《三国志??东夷传》记载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时说:“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以此看来,这种“转房婚”,恐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习俗。这种“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权制氏族社会族外群婚制的遗俗。这种婚制直到现代仍个别的存在着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结合(民间称就合),可免花很多钱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为全家所赞佩,不忍相离。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遗子受继母气,而姐夫与小姨结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赘婚”,有的是“服役婚”。这不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旧唐书??室韦传》载“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这种“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纪仍然存在。也速该把阿秃儿带领帖木真到德薛禅家聘婚,聘后说:“可留我子入赘。”遂赠其从马为聘礼留帖木真而去。不过,正如《蒙古秘史》所载;“女子之命刁;可老于生身之门”,可见当时人们并不十分赞同这种入赘婚。这种婚俗虽然一直存在下来,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较为不多见的。东北地区个别边远草原,妻方居住婚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结婚得子后,夫妇共归,如结婚多年未有生儿育女,可以离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两方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为特点。古代,蒙古族信奉萨满教,笃信灵魂的存在,虔诚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这种冥婚。当时,家里如果有儿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象他们生时一样办理婚事。在纸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家,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来往(见《马可波罗游记》)。 六、买卖婚:元朝日寸,蒙古族进入了封建社会。明,清以来,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聘婚制也就成了买卖婚。买卖婚是以男方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娶妻成亲的。蒙古族大多数都是用牛,马、羊为聘礼的,也有的用金银首饰、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礼多为牛马羊等牲畜。 蒙古族视九为吉数。聘礼,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只,四十五只,八十一、只等。有些穷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礼而终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礼而被拆散,造成遗恨终生的婚姻悲剧。在东北,有的蒙古族地区非常讲究陪送和嫁妆。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个箱子装一勒勒车,一套被褥装一勒勒车。人们专门查数,看娘家陪送多少车嫁妆。 七、抱斧婚:这是蒙古族奴隶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非常残忍的婚制。它始于何时不详,没有文献记载,但直到清末,东北蒙古族地区还存在这种婚姻。它规定,府内女奴如违犯府规,就强行叫她抱斧成亲。成婚仪式是,她怀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着猪食槽子,塔头墩子,意为愿她象堵一样、象塔头草—样为王公繁殖奴隶。祝词歌手还要唱些与这内容相同的“赞歌”。从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实际上,这是封建王公对女奴——种示威性惩处。据说哲里木一带也有与碾子成亲、抱公鸡成亲的(见吉林人民出版社《不愿作奴隶的人们》),形式虽异,实质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现实婚、虚拟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亲 即是两家关系好,又有年纪相仿的儿女,在他们出世没多久就定亲。
二 媒婆说媒 看到心仪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说媒求亲。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此无法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文言书信格式举要
称谓后附提称语,用于文言书信,如,运使学士阁下(王安石《上杜学士言开
河书》)、虹生十四兄亲家年大人情右(龚自珍《与吴虹生书》);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鉴、母氏慈鉴、贤弟如晤,等。现将常见提称语列表如下:
这里再对较常见的提称语约略作些解释。
足下 古代最初用为下对上的敬称,后来书信中多用于同辈之间。
膝下 旧时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亲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时常依于父
母膝旁,家书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对父母的亲爱、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后给将军大人们赐婚的话,应该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后皇上异常宠爱的王公贵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会去告诉皇上。
如果是驸马或郡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执意要求驸马另娶的才可以。不过也只能悄悄地养在外面,不能张扬,否则公主的名声就完了。一般驸马都不会另娶的。
中国古代经济是农耕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自然经济是其主体,小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其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经济部门,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繁盛的商业为古代文明萌发、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塑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国农耕文明。至明清时期,从中分离出迥异的资本主义萌芽这一先进的生产方式,但自然经济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传统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观念的抵制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一直处于萌芽状态,导致了近代的迟滞、落后、挨打。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4. 琴瑟和鸣,中国古代士大夫眼中的完美婚姻,是什么样的呢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先决条件,而家庭是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我国古代士大夫作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对美好婚姻的向往包含了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的需求。受到门第相同的女性关怀体贴,精神层次的深度共鸣。也许再加上有钱有势的老丈人,妻子娘家的显赫门第。未成家的士大夫们饱读圣贤书的闲暇之余,总是会幻想下以后举案齐眉的生活。
古汉语的琴瑟和鸣,将夫妻间水乳交融,和美幸福的状态描写的淋漓尽致。虽然传统文化要求夫妻双方,特别是男性减少在感情上的表达。然而相濡以沫,相敬如宾等汉字的美好,还是将士大夫对完美婚姻热烈的向往表达的淋漓尽致。中华民族是内敛却热情的民族。对美好婚姻的向往是发自内心的迫切。
作为士大夫来说,婚姻是一次大大的提升机会。他们是要好好把握的。其中与皇室联姻成为了一步登天的机会。也是士大夫们心中几种美好的婚姻之一。
公主也是要嫁人的,她反正比你有钱,比你有势。看重你的可能就是一道奏折,一个让皇帝青睐的举措。这么浪漫又务实的婚姻一定是士大夫们向往的。
宋朝时候,河北向家就是娶公主的大户。他家的女儿更是嫁给了宋神宗作为皇后。以后贵为两朝皇太后,皇太太后。这样的皇婚当然可以满足士大夫所有对婚姻的物质向往了。
同年间的子女通婚也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大家都是读书人的子女。父母情况知根知底,这在消息闭塞的古代可是大大的有利条件。
这样的婚姻在宋代士大夫间也是非常普遍的。一个个利益集团在同年和他们的子女间形成。政治上共同进退。即使以苏轼兄弟之能,在之类的事情上也不能免俗。
二.明清以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思想还没有普及,士大夫们对于理想婚姻的期待,除了女子要温柔贤惠以外,如果能识文断字,与自己大臣精神上的共鸣,也是非常有加分的
1.精神共鸣,价值共通
古人以琴瑟的共鸣来展示对完美婚姻的渴望,表示虽然大部分婚姻不得不实际点,实际点。精神方面的追求也不是可以完全舍弃的。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不多。以读书人为主的士大夫想找到一个和自己能在精神世界共鸣的女子,某方面比找个物质条件满意的还要难得多了。
琴棋书画是才女才子们取得精神深处共鸣的主要手段了,在公务闲暇之余与心中中意的女子共同演奏一首古曲,或者在流水潺潺的小亭,细雨中手谈一局。产生的灵魂深处的满足感一定让人身心愉悦。
中国人的老祖宗们不像外露的欧美,把情爱随口挂在嘴边,只是用一首首脍炙人口的诗句,来赞颂这样的灵魂共鸣。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相见时难别亦难。古代士大夫那充沛的感情,借着诗句表达的一览无余。
2.品质优良,贤德兼备
士大夫们公务繁忙,没有多少时间精力在家庭的操持上。一个贤德的妻子在生活中对丈夫的帮助是显而易见的。士大夫再怎么落魄,家中多少还有些仆妇。那么作为主母的配偶在管理这些仆人时显示的指挥和气度更加的关键了。
在封建社会的古代,家中闹出丑闻的士大夫可不仅仅是落下面子的事情那么简单的了。同僚上级都在观察你的家庭生活。圣贤说的治国齐家。家若不齐,又有什么治国的底气。
娶妻娶德,婚姻生活的真谛早被我们的老祖宗强调了出来。士大夫的家庭和睦在政治上还具有特殊的意义。他们对妻子道德水准的要求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由于古代士大夫一般处于社会上层,对于妻子的要求除了贤良淑德以外,还有操持家务,待人接物的需求,也就是要求妻子能够一定程度上管理家族中的内务
1.繁衍责任,子孙满堂
前文说过,古人婚姻的目的之一就是,下以继后世。繁衍后代的责任一直是古代家庭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士大夫的美满婚姻中一定是包含着子孙满堂的内容的。人丁兴旺一直是我国古代品评幸福的标准。
生育后代是夫妻双方的责任,七出中第一条就是无后。一个健康孩子的诞生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努力。这方面对女性的单方面要求不仅仅是古人在医学上的无知,还牵扯到了复杂的伦理问题。
古人在描写幸福的诗句和其他文学作品中,都强调了孩子对一个完整家庭的意义,士大夫眼中的完美婚姻当然也是离不开越多越好的孩子的。
2.孝顺为先,处事得体
古代大部分的情况下,为官的士大夫都是带着自己的父母上任的,孝文化在我国的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百善孝为先,古代官员们在经过一天的劳累回到家中后,一定是想看到婆媳间融洽和谐的场面的
士大夫的家和就考验配偶的格局和智慧了。孔孟书中对孝行的作用抬得很高。读书人出身的士大夫很多都超越了家庭的范畴,而以社会的,修德的角度来看待媳妇的孝行。
一个举案齐眉的和睦家庭中,主妇处事的得体,胸怀的大小都是士大夫们宝贵的财富,在妇女高度依附于男方的古代。这样的德行往往具有特殊的温馨。夫妻双方都以读书人治世的要求来经营婚姻。他们高洁的德行就会在精神追求的高层次产生共鸣。这也就是古代的三观相近了,我想,这才是士大夫们最向往的婚姻配偶。
3.容颜美丽,举止端庄
虽然无数士大夫,读书人宣称要找一个丑老婆,仿佛老婆找的漂亮点就对不起孔子孟子似的。然而,男人的心中始终是青睐美丽的异性的。
美丽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排在以上所有因素的最后,在男性心目中的考量,却一定是靠前的。
士大夫们也不能免俗,不用强迫他们去找无盐,东施来明志。和一个美丽的,门阀高贵或者有钱的,有自己的精神世界的,三观相近的有德女子组成婚姻,才是士大夫心目中完美的婚姻。
结语:
士大夫是古代社会的骨干力量,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在道德的意义上有标杆的作用。士大夫们的择偶标准就成了衡量每个时代婚姻观的重要参考。我们不用想的太多,在大部分地方,士大夫的择偶条件和现在的择偶条件并无不同。男性的喜好从古到今,实在是变化不大。
一定要找到古今差异的话,那么政治考量就是最关键的区别了。古代士大夫的婚姻可能是自己一生政治前途的投注。这里面蕴含了太多的意义,反而掩盖了婚姻本身该暗藏的理解,爱和包容。我们应该用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士大夫们的婚姻。他们作为时代政治的主要参与者,建设者。婚姻在很多时候不由自己决定。
在现在社会爱情婚姻观偏向西方的情况下,对传统封建婚姻并不应该一味的批驳,至少在外语中很难找到琴瑟和谐这样意境和含义都优雅贴切的,形容男女关系的词语。士大夫们对婚姻的理解,对爱情的向往。对新时代男女运营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有必要的参考意义的。
5. 古代婚姻制度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何会形成这样的婚姻制度呢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婚姻是一段特殊的旅程,让两个人相知,相识,相爱。每一段都有每一段风景,有些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些人在坟墓里享受它。从先秦到现在,在漫漫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从原始群体婚姻的模式,发展到到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
男子与女子要结两姓之好,除满足以上原则性条件之外,还要严格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彩,男方请媒体向女家提亲;二是问名,古代女子名讳不能轻易得知,否则视为轻薄,这一步也是男方对女方的尊重,也是为了与宗庙占卜定吉凶;三是纳吉,也就是男方带礼物去女方家里订立婚期;四是纳征,也称纳币,也就是送聘礼;五是请期,也就是请与女方订立婚期;六是亲迎,这是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为繁重,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娘,要行拜谒之礼或庙见之礼,否则不能算为男方家族正式成员。至此婚礼才算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后来大家多用三媒六聘,十里红妆来形容嫁娶之盛大。看完这些,小哥哥们还觉得现在娶妻麻烦嘛,抓紧把手里的小宝贝娶回家吧。
6. 古代女子的婚姻观
恋爱时,单纯而热烈,对爱情充满夸张的想象。婚姻后,平淡遵规守妇道。可以说,古代女子的爱情观是以婚姻为分割点的,不具有积累的特质,是由一种观念的中断而转向截然相反的观念。爱情观由人性化转向教条化。
网上资料,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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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古代女子的择偶
《诗经·卫风》有一首题为《氓》的诗,前半部写一对青年男女从相爱到结亲。大意是说一个敦厚的男青年到女家来买丝,目的不是买物,而是要娶卖丝的女子为妻。女子也有了情,就送男子回家,送出很远,男子要求很快成亲,女子说不是故意拖延时日,你还没有请人来说媒,还是等到秋天再结婚吧。这样二人约定了再会的时间和地点。届期,女子先到,见男子还没有来,心里又想念对方,又怕对方失约,因此悲伤起来,眼泪流个不停。稍后男子到了,女子高兴得又说又笑,男的向女子说,对我们的婚事,已占卜过了,没有不吉利的地方,我们结婚吧。
女子痛痛快快地答应了,搬上自己的财物,乘着男子的车离去,结成了伴侣。这是一个民间的女子,接受一个普通郑国执政子产画像男人的爱情,成就了夫妇。《氓》这首诗是反对女子自由恋爱的,但却反映先秦时期民间自择配偶的一定的普遍性。
笔者的这篇文字不再谈民间女子的爱情,而要叙述古代贵族、官僚家庭自选夫婿的女子的婚姻。
先看春秋郑国徐吾犯妹妹的择婿。徐吾犯是郑国大夫,妹妹徐吾氏很美丽,下大夫公孙楚送了聘礼,订为未婚妻。上大夫公孙黑羡慕徐吾氏的容貌,也送来礼物,强作婚约。在这两个求婚者面前,作为家长的徐吾犯不知如何是好,遂报告执政子产。子产说这是国家政治不清明,才出现两个大夫争夺妻室的事,不是你家的过错。你也不用犯难,问你妹妹,她爱嫁谁就嫁谁。徐吾犯同两大夫商量了,都同意由徐吾氏决定的办法,于是二人分别来到徐吾家求亲。公孙黑穿着华丽的服装,将作为聘礼的物币置于堂上;公孙楚衣军服,在院中射箭,接着跳跃到车上离去,他没有再送贽礼,因为在先已给过聘金,认为不需要另送了。
徐吾氏在屋内认真地观看了两位大夫的行动,选择了自己的情人。她认为公孙黑确实漂亮,但不能做自己的丈夫,而公孙楚表现出男子汉的气概,决定嫁给他。她的哥哥尊重这种意向,徐吾氏遂同公孙楚结为伉俪。这桩婚事到此并未结束,失败的公孙黑不甘心,要杀死公孙楚以夺取徐吾氏,公孙楚一怒之下把公孙黑打伤,于是招来流放之祸(《左传·昭公元年》),徐吾氏后来生活如何,不得而知。她在两大夫之间,不以品貌、爵秩取人,有其爱情的标准。
杨宇翔绘公孙楚射箭求婚图西晋贾午与韩寿的结合,有类似于《西厢记》中张生、莺莺相爱的某些情节。贾午是司空贾充的次女,贾充宴请宾客,贾午常常从内室窥视客厅情景。韩寿是贾充的幕僚——司空掾,常来参加宴会。他长得俊美,风度又好,被贾午看中。爱慕的感情不能控制,睡觉中也想到他,然而无从接近,就问身边的婢女,知道不知道他是谁。正好有一人原来是韩寿的奴婢,贾午就通过她与情人通音信,并约韩寿夜间跳墙进入闺阁。二人情好,贾午把西域进贡的奇香从贾充房间偷来送给韩寿。贾午有了情人,高兴异常,以至其父感觉到她“悦畅异于常日”,终于发现他们的往来,并承认既成事实,让二人成了亲(《晋书·贾谧传》)。
刺史徐邈的女儿,与贾午是同时代的人,也有一段选婿的经历。徐邈为给女儿择配,大会佐吏,令女儿在内室观看,暗中挑选。来客中有从事王浚,姿貌俊秀,年轻时不注意名节,后乃改变行为,立大志向。他在宴席中的表现,被徐女相中,告知母亲,徐邈就让他们结为夫妇(《晋书·王浚传》)。王浚后来在平定孙氏吴国中立了大功,官拜抚军大将军、散骑常侍。徐氏女真是慧眼识才。
以上诸女是在父兄监护下择婿的,而南朝荀阐之的女儿则是完全自主的。荀阐之,广陵人,官给事中,他女儿的婚事,《南史·荀伯玉传》记云:“当嫁,明日应行,今夕逃随人去,家寻求不能得。”看来,荀女早已有了恋人,不满意家长相中的夫婿,在出嫁的前夕,随着意中人逃跑了,而且事情做得秘密,家里人找也找不到,很可能还得到别人的帮助。她决心与家庭决裂,可见爱情深笃,不管什么情况也不动摇。
唐末郑畋女儿选婿,其结果别是一种情形。司空、门下侍郎平章事郑畋有女当婚,时有余杭人罗隐,善作诗,尤喜咏史,然而屡次考试不能得第,郑畋赏识他,时与往来。郑畋女儿非常喜欢罗隐的诗,不时诵读,郑畋以为女儿爱慕罗隐,想为他们作配,于是招请罗隐,郑女在帘内观看他。这一看不要紧,由于罗隐长相丑陋,同她从诗中得的印象相反,因而对罗隐深为厌恶,从此不再念他的诗。郑畋知道女儿原来只是爱读罗隐的诗,而并不喜欢这个人,就不再给女儿谋算这门亲事(《旧五代史·罗隐传》)。在自家婚事上,郑女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而且得到父亲的充分理解。
南宋理宗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封为周、汉国公主,喜爱异常。公主到了及笄之年,议选驸马,宰臣建议选本科进士第一名周震炎。当周状元廷谢时,公主在屏风内看到周,表现出不高兴的情绪,理宗知道了女儿的心意,就不采纳宰臣的意见,周震炎从而失去了做驸马的机会。理宗是宋理宗画像宁宗杨皇后所立,为酬恩,选定杨后侄孙杨镇做驸马,对这桩婚事公主再没有异议。婚后,理宗为有天伦之乐,在大内附近为公主建造宅第,时常到公主府欢聚。但是好景不长,公主活到22岁就病死了(《宋史·公主传》)。
上述女子选婚的方式和结果有所不同,但又有相同之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荀阐之女儿的完全自主婚姻。荀女反对家长的包办婚,有自己的恋人,一点不征求家长的意见,按照自己的愿望办,在家庭不可能支持的情况下,以出逃实践婚姻自主的追求。婚配是自家的事,配偶要自己来选择,她追求的是恋爱自由。这种要求,在儿女作为父母附属物的时代是很难实现的,特别是女子,要遵行三从四德的伦理,哪能容你自由恋爱!凡是追求这种自由的,其婚姻和婚后生活多半是不理想的。即以荀女而言,出逃本身就是不幸的,离家后必然遇到许多困难,后来不知什么缘故,到寺院当了尼姑。是情人抛弃了她,还是情人死了,史无记载。不过在南北朝时期并不以再嫁为耻,不管哪种情形,她都可以再婚,她没有这样做,万念俱灰地遁入空门,不能不说与出逃有关。她为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付出了血泪的代价。自行婚配,还不符合封建的婚姻礼仪的要求。古代议亲,根据礼法要经过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首先要有男方请的媒人到女方家问可不可以议亲,同意了,女方报告女子姓名,男方回去占卜,得到吉兆,告知女家,并送聘金,约定日期,新郎迎娶新娘过门。只有经过这些步骤,做到“明媒正娶”,婚姻才是合法的。若是恋爱结亲,就没有纳采、问名、纳吉等步骤,就不用请媒人,即使请了,也是事后补救,算不得数。不请媒人,不按婚仪程序走,就为礼法和舆论所不容。《礼记·曲礼》讲:“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凡是没有保媒的女子的结亲,被叫作“私奔”。《诗经·卫风·氓》里的那个自由结婚的女子也深知这一点,要求对方拖延婚期,以便请媒人——“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荀氏女出逃,当然没有媒人,不行六礼,被正统派歧视,说荀家“出失行女子”(《南史·荀伯玉传》)。不仅舆论蔑视,女子在夫家的地位也低,《礼记·内则》讲:“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把自由结婚的女子当作妾来对待,将良人降为贱人,对于自由成亲的女子的迫害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另一种类型是在家长主持下的局部内容的自主婚姻。
像徐吾氏在公孙楚、公孙黑二人中择其一,徐邈女在家长的属员中选择,郑畋女和周、汉国公主对特定的专人发表意见,可供她们挑选的对象有限,而且平素没有交往,谈不上有什么爱情,往往以一眼定终身。这一眼主要是看对方的相貌和作风,她们是千金小姐,要求夫婿的长相和风度也是很自然的,有合理性。她们的择偶还不是恋爱婚姻,但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这些女子的家长在女儿的婚事上是比较开明的,他们征求婚姻当事人的意见,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令她们选择,一旦她们表示了态度,家长是尊重她们的,按她们的心意去办。尊重当事人,不搞父母之命神圣不可变动的信条,有一点民主的作风。像徐邈那类的家长是难得的,他们的女儿应该说是幸福的了。这些人的开明举动,与他们为人有关,如郑畋是“器量弘恕”的人,对他人尚能“以德报怨”(《旧唐书·郑畋传》),对子女也不那么刻板,而较宽容。徐吾犯听从子产的意见,才令其妹自择夫婿,子产是当时有名的政治家,出了这个好主意。如此看来,徐吾氏等是碰到了较开明的人,是幸运儿。
第三种类型是家长承认女儿选择对象的既成事实,如贾充同意贾午与韩寿的婚事。贾午的行为在当时认为是丑事,贾充发觉后,不愿张扬,乃使他们结合。这种家长面对现实,不去制造恋爱悲剧,也有开明的地方。这种人在封建时代受到一些歧视,那是以封建礼法要求他们,说他们家教不严。那个时代确实如此,但家教严,就是女子信守三从四德,有何好处!所以今天我们倒可别作分析,摒弃传统观念,对贾充辈无需作过苛的评论。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青年男女的婚姻,早在三代就出现了,但是从上述青年男女,特别是女子自选配偶,或在父母家长主持下发表一定的意见的事实,我们知道当时青年选择配偶的权力比后来要多一些,也就是说婚姻不自主(即包办婚姻)有个发展过程,在古代是越往后越严重,从而愈加引起强烈的反抗。与此现象相反,青年婚姻自主权的恢复也必然有个过程,而且是相当长的,在古代不可能完结,在中国近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要想完全实现还需当代人的继续努力。现代人需要有支持青年争取婚姻自主的强烈意识,要明辨是非,彻底清除包办婚姻的思想残余。婚姻自主,是青年男女,尤其是女子应有的权利,封建时代他们得不到,去争取的妇女备遭迫害,被歧视为“失行女子”,然而后人从她们身上看到争自由、争人权的精神,争取美满幸福生活的精神,实在是可敬的。对古代流传下来的女子婚姻节烈观不批判,不清除,就是对包办婚姻残余势力的宽容,这怎么能使婚姻自主彻底实现?如果不表彰古代争取婚姻自主权利的女子,听任古代宣扬三从四德典范的传记充斥文献,我们于心何安!荀氏女这类女子的历史,实在应该重写啊!
选自《去古人的庭院散步》中华书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