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妇联调解家庭矛盾怎么调解
1,妇联进行调解,阔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能解决问题。五步调解法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一听:打听纠纷线索,找到问题的关键,为矛盾纠纷有效化芦兄袭解做好铺垫。
二问:对事件的起因、发生等进行询问,及时回答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等的提问。
三查:和当事人所在基层妇联干部沟通,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情感状况等全方位的了解。
四促: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针对性的说服教育、疏导和劝解,促使双方互换角色互相理解,按照预设的方案让步。
五定:及时进行回访,做好双方当事人事后心理疏导,防止矛盾纠纷再次激化。
建立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人民调解队伍。一是成立指导小组。各级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指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妇联、法院、司法、民政相关部门负责人3-5 名组成,同级妇联权益部负责日常工作。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村(居)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二是建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以各级妇女信访代理员为主体,吸收有专业特长、热心社会公益的维权志愿者组成,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探索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事务所、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及婚姻家庭指导师协会、心理咨询师协会等专门机构承担具体调解工作。
2,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阵地陪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或者依托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妇女维权站、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维权阵地作为工作场所。调解室内设置调解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公布调解员名单,公示工作职责、调解程序等制度。
3,四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妇联、法院、司法、尘带民政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各自工作内容。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家庭和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牵头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与保障。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而申请执行的协议,依法优先执行。司法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其效力等同于人民调解。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阶段,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传播现代文明的婚恋观,筑牢家庭和睦稳定的基础,在离婚登记阶段,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Ⅱ 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知识
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知识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下文是我为大家分享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知识,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的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Ⅲ 婚姻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怎样处理家庭纠纷
夫妻长时间在一起生活,难免会有些磕磕绊绊,但是若没有处理好将影响到夫妻生活的幸福,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是非常危险的,婚姻调解员这个职务也因此出现,接下来我将跟大家分享 婚姻调解 的技巧和方法以及怎样处理家庭纠纷。
婚姻调解的技巧和方法一: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自古以来都流传着的一句话,婚姻家庭纠纷往往都牵扯着种种感情,如果抱着把事情平息下来就好的态度,不及时调解,经过长时间的累积,夫妻矛盾一朝爆发,将会对婚姻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婚姻调解的技巧和方法二:
婚姻调解员在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对方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纠纷的原因,并多加注意调解的方法,寻找矛盾的调和点,将夫妻之间尚存的感情激发出来,让他们能够坦言相对,从而化解矛盾。
婚姻调解的技巧和方法三:
如果引发家庭纠纷的原因是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的行为,婚姻调解员可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如果是因为家庭小事引发的纠纷,先耐心的倾听对方诉说,让当事人将内心的不满发泄出来,经过情绪的发泄,当事人不安的情绪也消了一大半。
婚姻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四:
婚姻调解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健全婚姻调解的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关部门,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只有完善了处罚制度才能控制这些现象的发生。
我总结:以上就是 婚姻调解 的技巧和方法和怎样处理家庭纠纷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已经对 婚姻调解 有所了解。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是需要进行不断的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知道对方的想法,不能单靠婚姻调解员,夫妻两人才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根源。
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
家庭纠纷按照正常的处理方式,由村里或者是社区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调解,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主持调解,也可以由法院在诉讼阶段进行调解,法院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一方要求法院好察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镇举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御袜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五)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Ⅳ 婚姻家事应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式包括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感情基础薄弱型;喜新厌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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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缺者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的诉讼能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
一是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侍如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婚老扮启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
1、结婚时给付彩礼应当注意的问题,
2、面对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3、如何离婚,
4、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