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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人身依附关系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7-22 00:13:22

㈠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美好的婚姻是我们所向往的,而婚姻的美好与否与我们的个人性格也是相挂钩的,双方的交流沟通无疑也是很重要判核竖的,下面为大家分享婚姻和性格有关系。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1

人的性格确实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的婚姻,有些人的性格像是炸药,有些人的性格像是止水,有人喜欢静有人喜欢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互补,但也有人认为相同性格的人在一起会有更多的话题,可以让婚姻更丰富,不论怎么说,这都是在强调婚姻当中的性格因素有多重要。人的性格影响的东西太多了,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这足以证明人的性格影响有多深远。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我是一个性格当中带有自卑的男人,性格的特征是内敛而沉闷的,而我的另一半则是一个开朗健谈的人,我们两个的组合婚姻当中是有一种互补的优势的,应该说我们都选对了彼此,同样的,有些人在婚姻中两个人一山不容二虎,这也是由于性格因素所影响,所以最终争吵不断分道扬镳,这些都是性格对婚姻作用的结果。

要说到脾气火爆的人能不能够适合在一起,这是一个未知数,有很多人不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到家之后把面具摘掉了,原来的火爆脾气暴露出来了,不懂得谦让也不懂得包容。

最后只能让两个人的关系越搞越僵,视同水火,就没办法在一起生活了,那么如何去控制自己的情绪,相对那些脾气火爆的人,首先应该让他们了解到这种行为是没有让婚姻长远的可能性的,如果不懂得克制未来就会孤独终老,会把自己变成一个孤家寡人。

时刻用冲动是魔鬼这句话来提醒自己,有些事情是需要承担结果的,而这个无法承担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一时冲动种下的恶果,在冲动之前先想一想结果,看一看是不是你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2

俗话说“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性格”,性格虽然是恋爱、婚姻双方相处的人格基础,但并不是决定婚、恋幸福与否的唯一因素。

——人们结成恋爱、婚姻关系仅仅是双方缔结了一份社会契约,但这份契约并不能免除他们作为个体享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偏好、价值取向和生活体验的权利。

性格只是单一个体的行为法则,人是不会接受其他人的行为法掘大则来作为自身行为指导的,所以婚、恋双方密切相处时必定都会因利益诉求、偏好、价值取向和生活体验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与冲突,于是人们就简单地将这类矛盾冲突定性为“性格冲突”。

——其实这种所谓的“性格冲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不是依靠人们常说的“性格互补”,而是要以“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来作为这个组合的行为准则。就如大街上行驶着各种交通工具,它们的大小、形制、性能迥异,却能互不干扰、和谐相处。

就是依靠统一的交通法规进行管控才能得以一路畅行的。所以情侣、夫妻只有以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作为相处的基础,才能在矛盾、冲突时采取适度的退让、妥协的办法去维护组合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从个性出发去与对方辩出个谁是谁非。

——做人不能斤斤计较、真的爱一个人就要容忍他的'缺点与不足。爱人之间存在性格差异是正常的,但双方之间若没有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则是不正常的,缺此无以为家。

婚姻和性格有关系3

第一种女性在婚姻中过度节俭。

"节俭"过度的婚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物质上的过度节俭,一个是精神上的过度节俭。如果婚后,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情况下,还过着过度节俭、省吃俭用的生活,婚后的幸福指数必定会下降很多;而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却过度的限制对方的业余生活,例如不容许对方生活上有更多的娱乐享受,甚至剥夺对方的生活需要及乐趣,矛盾的爆发也就避免不了。

第二种,女性在婚姻中安全感不够生性多疑

女人的特性之一就是多愁善感,在恋爱的时候,会闹闹小脾气,希望对方来哄自己开心,如果婚后依然经常自怨自艾,想借机引起另一半的关注和关怀,往往会弄巧成拙,为了生活而奔波忙碌,谁都渴望回到家后有个温暖的怀抱,有盛好的热饭和细心的关怀。如果回到家还需要拖着疲惫的身躯去安慰对方,久了就会让对方觉得身心疲惫,甚至感到厌恶和烦恼。

很多人是没有能力给自己带来安全感的,所以把安全感的责任放在别人身上,希望别人给她提供安全感,那么这就是一种人身依附的关系,就像是婴儿和妈妈的关系,婴儿是完全没有氏液办法给自己提供安全感的。

有的人在安全感上存在问题甚至可能会长时间忍受男人出轨,只为维持一个婚姻的空壳。所以,如果你还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里,那么你就没有办法去拥有解决这个问题的能量。

第三种,过分依靠父母

婚姻虽然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但是婚后的生活却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面对的。当婚姻出现任何问题的时候,如果首先想到的是寻求家人意见和协助,那么可能会让你们之间的问题被扩大,矛盾也会随之升级。

婚后应该把另一半,当做最亲密、最值得信任的人,有什么问题应该首先和爱人商量,因为你们的未来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生的牵绊。如果总是依靠外力来支援,那么婚姻很容易走向瓦解。

第四种,全能型不善于沟通

全能型妻子,把时间全部奉献给了家庭,没有朋友圈,家中的大事小事全权包办,丈夫在家庭中没有参与感,不会有效沟通,沟通方式都是埋怨喊累的方式,脾气暴躁易怒,把丈夫摒弃在家庭之外,嘴上所说的话,就是我们的人生。

喜欢在婚姻里念叨的女人,其实是在不断的通过言语引起男人的注意力,她渴望通过这种言行,得到自己想要的爱和温暖以及关注,但是,没完没了的啰嗦,会让男人感觉心烦,令他对你感到生厌。

喜欢啰嗦的女人,心里都有一本账本,记着男人对自己的亏欠。所以,每次因为女人埋怨和啰嗦引发争吵时,她会习惯性地翻旧账。

新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女人啰嗦或者埋怨,则有可能会将负面的情绪传递给丈夫,引发不必要的争吵和矛盾,导致家庭氛围变差。

第五种争强好胜情商低

在婚姻里,最不需要的就是强势。强势的女人,不服输,有冲劲,在事业上往往能有较好的收入或者收获。但是在婚姻里,强势等于在一次次的瓦解婚姻。

男人的骨子里,其实都有一个英雄梦,当女人成为"英雄"后,则显示了他的愚弱和无能,强势的女人,往往会让男人的内心产生挫败感,无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婚姻里。男人的自尊心长期受到伤害时,他有可能会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所以,在婚姻里,很多强势的女人往往培养出软弱的男人。

女人,可以在事业上成为女强人,但是回到家,学会做一个小女人吧,当女人变得弱了,男人才能得到更好的成长,情商,直接影响了夫妻之间的相处方式。

高情商的男人和女人在一起,能有效避免婚姻中所产生的问题,同时能不断提升爱的能力,懂得自我成长。而低情商的男人和女人,往往会将日子过得水深火热,甚至鸡飞狗跳。

低情商最直观的表现,往往是不懂得如何克制脾气。脾气暴躁的女人,可能会常常钻牛角尖,一些原本很小的事被不断扩大,导致家庭氛围不和谐。

男人可以偶尔接受女人发脾气、任性,但不能长期接受一个女人发脾气,脾气暴躁的女人,会让男人感觉不到温柔和爱,发生争吵时,言语的攻击往往也最伤男人的心。

看到这也许很多人已经能够对号入座了,当然,这只是从婚姻问题的大数据分析中总结出来的几种比较集中的问题,个别小众的问题,诸如家庭暴力,惯性出轨等等,也是困扰很多女性的难题。

可能大家会说,性格这个东西是这么多年来长久形成的,怎么可能说变就变,其实不然,我们经常说夫妻之间需要磨合,而磨合的根本就是在彼此接纳的基础上为对方做出些许的改变,当然,改变需要以爱作为前提,任何要求的改变都只会演变成对抗。

除此以外,还有人会说,凭什么我要去改变,而不是他改变,如果你有这样的疑问,就说明你已经将对方不自觉的放在了对立面,从而让你们的关系陷入恶性循环,我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妻子,是男人的一张名片,男人娶什么样的妻子,就有可能过什么样的生活,女人的性格脾气,影响着夫妻的相处方式,影响着婚姻的幸福指数。

所以,只有你做出了相应的改变,才能有筹码有理由去引导他变成你想要的那个完美老公,这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针锋相对的,往小了说,这是女人的智慧,往大了说,这是女人的格局,所以,认清你的性格,看清你的行为,做出你的改变,才是让你的婚姻逐渐回归正轨的绝招。

㈡ 我想知道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什么是权力什么是义务怎样才能彼此面对自己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㈢ 谈谈你对婚姻法的理解,希望能有专业一点的回答,几百字吧,万分感谢!

新《婚姻法》的诞生。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新婚姻法中的缺陷暴露无疑,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面我就婚姻法中存在的空白和缺陷,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配偶权的问题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分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从广义上讲,配偶权就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从狭义上理解,配偶权指配偶财产权和配偶人身权的合成。[1]配偶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可以派生出如下几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贞操义务、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和生育权等。[2]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配偶权能否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写进法律进行了比较激烈的争论,最终,新《婚姻法》对配偶权未作明确规定,其实,配偶权作为一项夫妻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是客观存在的。男女结婚后组成一个家庭整体,彼此之间不仅在物质生活上结合在一起,而且在精神生活、性生活上也紧密结合在一起,他们虽然在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人身依附关系,但作为配偶,双方都拥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在于夫妻之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拥有、平等行使的,也是二者都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
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是正确的选择。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该加以回避。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如果不规定配偶权,立法上关于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以及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不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为限度的。配偶权也是一样,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权的行使侵犯了另一方的其他权利,另一方可以采取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等措施来排除配偶对其的侵害。只有将配偶权纳入法律的范畴,公民才能以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来对抗他方造成的损害。最后,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社会稳定的需要,这样做能够增强夫妻之间自我约束的意识以及彼此相互关爱的责任,减少夫妻之间的纠纷,婚姻要求夫妻双方忠实、守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我的责任,而单靠当事人的自觉行动,缺少法律上的强制约束,这种维系力是不够的,对配偶权进行立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合法婚姻,惩戒非法“入侵者”,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现象的出现,严重地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将配偶权加以法律化,使得受害的婚姻一方就有了要求“入侵者”赔偿的法律依据。
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新问题的概率越来越大,我们坚信配偶权的立法将成为必然。
二、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宽泛地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新《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予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予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这一规定已经考虑到了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仍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1、不符合国际惯例
任何国家的立法,首先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国情。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规定不符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取得死亡公民的财产,这是公民生前意愿的体现,但是被继承人的遗愿必须受继承法的约束,即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这就要求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继承人无法作出遗嘱的情况下,就将继承人的范围延伸到继承人的配偶,这是否有违被继承人的意愿呢?我们不敢擅下定论。同时,这一规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一些贪财图利者往往不顾道德和社会的谴责而与家庭富裕的人结婚,等到继承结束又与之离婚,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显然这种恶劣行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三、法定夫妻特别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第18条增加了“夫妻一方的特别财产制”。该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也就不一样。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种类、价值也就不相同。假设,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生活得很讲究,特别爱穿着打扮,不惜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如高档的服装和首饰,而作为丈夫的乙,虽然工作十分辛苦,工资收入也很高,但是,生活要求简单,因此没有特别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如果二人一旦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工资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用工资购买的属于个人所有的专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靠乙挣来的工资却要甲乙平均分配,显然这对于乙来说很不公平。
针对以上的缺陷,我提一下自己的意见:对于继承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应将任何一方取得的遗产作为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奖金、工资等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公平保护夫妻双方利益。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有一方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品价值的一半的财产。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而逐步作出完善的,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新《婚姻法》必将跟随时代步伐而不断进步。

㈣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点:
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
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㈤ 夫妻关系的关系类型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男方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财产依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种相依相恋、相濡以沫的亲情依恋关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对人生幸福有着重要的意义。人生只有短暂的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当中,人会经历许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关系处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带给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良好的夫妻关系有如下标准: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价值观念。 2.对配偶的幸福和发展由衷地关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并容忍存在的分歧。 4.对婚姻关系中各种支配权及决定权的平衡及认可。
爱情型
它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美貌与性吸引而导致的结合。这种类型潜伏着一种风险,美貌及性魅力会逐渐减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础,或不能过渡到以双方人格相似性为基础的爱情,那么这种婚姻往往迟早出现危机;另一类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补性为基础的结合。由于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像体型、性魅力那样易变,这种结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稳而幸福。
功利型
此类型的婚姻是以爱情之外的出身、学历、财产、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当双方收益与成本基本平衡时,婚姻能持续,双方感到满足。其风险是,如双方收益与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现不满,导致危机;其次,由于夫妻关系的理性色彩浓厚,难以获得爱情享受,往往双方关系紧张时,一方寻找婚外情,从而导致关系破裂。
平等合作与分工型
前者夫妻双方平等分担家务,后者是双方根据各自特点分工,料理家政。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双方均进入自己的角色,又对对方有相应期待,彼此都认识双方在家庭中的价值,有较强责任感,家庭生活较为和谐、稳定。
建设性
这种类型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恳恳生活和工作。他们有创家立业、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些目标密切合作。达到一个目标后又追求新的目标。生活中勤奋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费;在共同努力中感爱生活的意义,使婚姻维持与发展。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精神生活不够丰富;当达到目标后,一方可能变得满足继而懒散,以致出现裂痕。
惰性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迅速对婚姻失去热情。他们不能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愿进行新的尝试,只希望按老样子生活。没有紧张、冲突,也没有乐趣,缺乏享受和乐趣会对婚姻有涣散作用。
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时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们不久就发现,婚姻生活中有种种不满意,“现实不理想,理想不现实”,对方的表现也远非当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一体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贴、合作,在性格、爱好、习惯上彼此适应,融为一体。双方均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宾、心心相印。此型关系稳定、 美满。不足之处是较为封闭,如一方离去,另一方寂寞难忍。
兄妹型
兄妹型有两种:一是青梅竹马类,即从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学,毕业,工作,最后到结合。这类婚姻比较稳固,也比较“亲”,直至白头到老。还有一类,是女孩从骨子里喜欢某一个职业者,或某种特有气质,或一个行当。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气性格,志趣,思想,行动,饮食,各方各面,无不“天生一对”。这种婚姻,真可谓兄妹类绝配:是一生哥哥亲,妹妹爱的玩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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