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档案局丢了个人离婚档案怎么办我的离婚证丢失了,去档案局查不到档案,去民政局查既没有结婚记录也没有离
当事人离婚证丢失,可以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申请补办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补办当事人的离婚证。如果是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登记
法律分析
弄丢离婚档案可以选择去民政局找备案,档案局只是接收档案的单位,不是产生档案的单位,即档案局的档案都是别的单位交过去的。如民政局向档案局移交多少档案,档案局都记一一录在案,绝不会丢失,如果丢失,就会负法律责任。一般离婚是需要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若是有这个登记,那么民政局那边肯定是有备案的。去民政局找备案,或让档案局重新建立一份。一般情况下,民政系统或法院必须保留当事人的材料和底档。如果当初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去判决地人民法院,凭借本人身份证可以调取判决文书。如果是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可以去协议办理的民政局调取底档。如果以上两家单位都没有档案,法律意义上根本没有结婚或者离过婚,一切都从新办理。如果离婚证丢失,可以继续补办。只要有当地村委会或者街道的证明,证明二人确实登过记,已经结婚,就可以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