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国初期,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实行一夫一妻制建国初期,我国的婚姻制度与苏联的制度基本相同。建国初期,由于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当时实指察乎际上还存在事实婚姻和重婚两种形式。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没唯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义婚姻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新中国的婚姻法,是在新民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参加唯悉下制定和[gPARAGRAPH3]的。
㈡ 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婚姻的缔结 主要是家长包办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也叫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固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婚姻关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总之,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是从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㈢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每个女子的婚姻都没有自由吗
在古代,并不是每个女子的婚姻都由父母包办,个人没有一点自主选择性。实际上,古时候的女子跟现在一样,一般分为这三种择偶方式:第一种是完全根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不顾父母意见的。第二种是完全根据父母意见来择婿的,自我意愿比较少。第三种是自己选择之后,得到了父母认可的。以上三种类型,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其实都能涵盖。但在古代,由父母做主的婚姻却是占了大多数。
说到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那时社会婚恋现象的反映,当时的社会环境造就了独特的文化现象。而如今,各类热门网络用语的频频出现,也反映了当下的各种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思想的开放,相信女子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力也将越来越大。
㈣ 封建婚姻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买卖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钱来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儿是否愿意,只要父母认为身价合适就成亲事。
二、童养媳:父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把女儿以少数的金钱卖给人家作童养媳,或贫苦的家庭为谋求减轻经济负担,去领一个姑娘抚养,俟儿子成年后配为夫妇,俗称“养媳妇”。童养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残成疾或致死的。
三、干涉寡妇婚姻:封建时代,提倡节烈,以夫死守节为美德。民国以后多有再婚的,俗称“二婚亲”,但亲族提出种种理由,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四、典妻租妻:为男方无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钱典租他人之妻而谋而谋生育续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后即解除婚约。
五、同姓、大小姓不结婚:各姓种族都有同姓或大姓不与小姓结婚的规定,违者必治以重罪,株连亲族。
六、招夫养子:妇女因夫死且遗有子女待养,改嫁又难舍产业,乃招身体健康、肯劳动的单身汉进门作丈夫,俗称“进舍”。所生子女随父姓不能继承前儿子家财产,日后前儿长大常有被迫离开流落的。
七、早婚:在封建社会里,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严重,父母为了早抱孙子,强迫不到婚龄的男女进行结合,身体多被摧残。
八、等郎媳:儿子还小,父母就把媳妇迎娶进门,待儿子降大成人后再进行成亲,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九、重婚纳妾:少数达官富绅通过纳妾的形式,占有三房四妾,过着多妻的荒淫生活。
十、蓄婢:是达官富绅而为,日后多半沦为他们的小妾。
十一、抢亲:这是原努野蛮时期的一种婚睁罩姻表现。买卖双方事先暗中约定,由卖方遣妻媳往外取物,买方乘夜色突袭,用被巾蒙住卖人的头口,抢拥入轿,疾抬而归。这种预谋的强迫买卖婚姻,有丈夫卖妻子的,也有公婆卖媳妇的。
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妇女无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礼教束缚下,本县不知有多少妇女成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过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苟延残喘的悲惨生活。如佛堂上田村,一个大地主就以娶、抢、典、租、蓄婢悉芦闹等五种形式,占有妻妾13人。当时的世道,常常是“好人嫁不到好丈夫,懒汉反而伴着仙女眠”。“五四”运动以后,妇运初开,渐有解放气象,在少数知识分子中有自由恋爱而举行新式婚礼的,但无婚姻登记。民国后期,内政部曾颁发了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实行婚姻登记,限制早婚,本县规定由妇联和民众教育馆办理,但只是一哗拆纸空文,并未实行。
㈤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㈥ 在中国古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允许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须由父母安排,为什么要这么做
有纪年朝代开始,封建社会中,婚姻一贯是遵循着(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讲究的是门当户对,这样家长们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来
㈦ 封建时代人们的婚姻观念是怎么样的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 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𫄸、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皂衣箧,表讫,�大囊表之,题检文,言:谒表某君门下。聘礼物凡三十种,各有谒文,外有赞文各一首。封箧表讫,蜡封,题用皂帔盖于箱中,
无囊表,便题检文,言:谒箧某君门下,便书赞文,通共在检上。礼物:案吕玄𫄸、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禄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鸟、九子妇、阳燧。
以上这些礼物都要写上讨吉利的谒文,表明它一定的含义,这些谒文还表明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通典》五十八记载的是:
总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𫄸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党。雁则随阳。清酒降福。白酒欢之由。粳米养食。稷米粢盛。蒲众多性柔。苇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须禄。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漆内外光好。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合欢铃音声和谐。九子墨长生子孙。金钱和明不止。禄得香草为吉祥。凤凰雌
雄伉合俪。舍利兽廉而谦。鸳鸯飞止须匹,鸣则相和。受福兽体恭心慈。鱼处渊无射。鹿者禄也。鸟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妇有四德。阳燧成明安身。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至于聘金,即纳征钱,是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汉官仪》说:“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汉书·王莽传下》说:“进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说:“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宋书·礼志》说:“尚书朱整议: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汉书·淮阳宪王传》说:“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这种状况不仅在王室贵族中定为礼制,而且在民间也蔚为风气。如《汉书·陈平传》中叙述:“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由此看来,这种“门面”无论如何不能不要。《后汉书·任延传》中所述的任延因骆越之名不懂嫁娶礼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两千多男女的年龄差异,为他们配对。“其贫无礼聘,令长史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这也是风俗不可违也。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如《汉书·西域乌孙传》说:“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潜夫论》三《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这种嫁娶侈靡之风在当时就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反对。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戴良,“嫁女,以竹方笥为严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还有前面说过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学而被人赏识、妻之以女的鲍宣在这方面作风也很好,其妻少君嫁过来时,装送资贿很丰厚,鲍宣很不高兴,对妻子说:“你生长于富豪之门,习惯于修饰、享受,而我是生活贫贱的,对这些礼实不敢当。”妻说:“我的父亲因为你品德作风好,才叫我嫁给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总按你的意见办。”鲍宣高兴地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志同道合了。”这位妇女就把华衣美服与侍从都退回娘家,换上布衣,和鲍宣一起归乡里。当然,在那种社会里像戴良、鲍宣这种人
是不多的。
在当时,闹新房的风俗已经兴起,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宜淫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据记载,汉代汝南有个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来祝贺,喝了许多酒。
他的一个叫张妙的朋友在闹新房时开玩笑,把杜士捆起来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悬于梁,杜竟一命呜呼了。
四、几种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多妻制颇为盛行,除正妻之外,还有小妾、少妇、傍妻、小妇、妾、下妻、外妇、傅婢、御平等许多名义,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汉书·元后传》:“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汉书·孔光传》:“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当时,如无子则买ae , 在民间也是寻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览》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风俗通》说:“陈留有富室,公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九十
岁还要买小老婆,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
这些情况,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如《汉书·王商传》:“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乱。 ” 《汉书·夏候婴传》:“颇尚平阳公主,主与父御婢奸,自杀。”
《汉书·侫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薨。”《汉书·淳于考传》:“许皇后姊孊为龙额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妾。”至于《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说:“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坐削中丘县。”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
娶小老婆,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否则,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即所谓“亲上加亲”。重亲可分三种:姻家恒为姻家,婚家恒为婚家,还有姻家、家互为的情况(指《仪礼士昏礼记》的说法,女氏称婚,婿氏称姻)。这种情况,按历史记载,多实行于王室、贵族,当然民间也有,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由于亲上加亲,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如《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后汉书·耿弇传》:“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
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从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
由于“亲上加亲”,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这并不是由于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这是马虎不得的,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
如《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来,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也是如此。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同姓联姻,并非不可,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如亲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
五、绝婚与改嫁改娶
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即离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礼法与贞节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个宗法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又可以看到在绝婚与改嫁改娶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是显然不同于宋、元、明、清等后世的。
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男弃其妇,这样做有许多原因:一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无子弃,绝世也”,这正是七弃(或七去)之一。《东观汉纪·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其实,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这实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汉朝的那个陈平,年轻时是个浪荡子,不事生产,他的嫂嫂看不过去,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如“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等,陈平之兄知道后,就逐其妇而弃之。人云,这种做法也符合七弃(或七去)之一:“口舌弃,离亲也。”其实,这也是很不公正的。这
正像后来刘备所说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犹可补,手足断安可续!”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枝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媵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
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谗口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桀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念令人不顾祸,入门着床,继嗣不育,纺绩织纴,子无女工,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儿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起,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婢,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婢,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脓血横流。婢病之后,姜竟舂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戟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口如布谷,县幡竟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残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
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家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就发生了这种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阗,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妾,抱爱子,安乐
㈧ 该如何脱离一个封建的婚姻家庭
封建的婚姻家庭在现在依然是存在的,他们的思想都是多少年思想积累慢慢的沉淀下来的。虽然现在很多人都知道相信科学思想开放了,但是依旧存在那些封建家庭。他们往往一些做法让现代人难以接受,想脱离这样的家庭,最好的办法就是离开。因为除了离开,就剩下了改善他们根深蒂固想法这个办法了,有多难大家肯定是知道的,所以直接离开才是最好的办法。
很多家庭依然在重男轻女,很多的女孩子嫁到这样的家庭就饱受着生儿子的困扰,因为没有直接的办法能生出儿子,都是随机的,发现生的是女儿就让接着生,要么就打掉,甚至生了三个女儿后还要坚持生男孩。生不出男孩就得不到公公婆婆的待见,甚至老公都不帮着老婆。在这样的家庭里大家都在逼迫女方生孩子,甚至打掉的孩子多了要面临很难再怀孕的风险,即使是这样的代价,依然在催促着生男孩。
这样的例子虽说是少的,但是绝对存在,他们家是有皇位要继承还是咋地死活要生个男孩,多少女性苦不堪言。甚至有些想到了自杀,有些家庭信封风水神婆。还会请这样的人来帮忙做法生孩子,去寺庙求法宝保佑生儿子。这样的家庭思想都是长久的根深蒂固想法,肯定短时间是无法让这样的家庭改变的,唯一能让自己不受侵害的就是离开了,身为一个自由人,在不幸的家庭生活远远没有自己独立生活要来的自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