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调整对主要有:
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上的含义即结婚的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关系的内部特征。通奸、姘居关系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目的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上的含义,即两性的结合,要成其为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形式,才称其为婚姻。
‘贰’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哪种关系的法律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收养关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叁’ 婚姻法及其调整对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简单说是指调整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具体讲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定范围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的概念是对婚姻法内容的高度概括,概念和内容是—致的。一般来说,一个法的名称和它的调整对象也应该是一致的。按婚姻法名称表面理解,好像只是调整婚姻义系的法。其实,从婚姻法规定的内容看,可将婚姻法分为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以婚姻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其内容包括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解除的原则和法律后果,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广义的婚姻法除了狭义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的内容。如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将婚姻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部分;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而且还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这是各种类型的婚姻法的共性;但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性质是不同的,这是由婚姻法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利用国家机器将社会秩序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其中包括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秩序。如果男女之间的结合形式可能带来婚姻秩序的紊乱,就会被列在取缔之列。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秩序的需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把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化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是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婚姻家庭方面意志和要求的集中表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婚姻法具有我国法的一般特征,如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都具合法的强制性等等。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使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以下特点。
首先,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几乎人人都要结婚,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因此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要适用婚姻法。因此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其次,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实体。与财产法不同,属于身份法范畴的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都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而这一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利义务,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既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再次,婚姻法的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是—切法律部门的共同特点,在婚姻家庭法上表现尤为明显。为了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定,如关于结婚、离婚内容的规定。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定,如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约定。
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范畴,但与其他民法规范比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其独立性特点主要是出它的特定调整对象决定的,对此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因人身关系,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人身关系,同时也调整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其本身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只能存在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这些关系并不是为了经济上的目的而存在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人身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如亲属间的扶养、继承义系等,因此它是一种附属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3.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该怎样去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离婚的内容,该条内容规定在符合离婚条件下,法院也必须先进行调解。该条文还规定了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那这些情形具体是哪些呢?怎样去理解这些规定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婚姻法第伍毁三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伍’ 新婚姻法 适用情况是什么
一、新 婚姻法 适用情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 婚姻家庭 关系的基本准则”。据此,《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 家庭关系 ,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一方面,婚姻关系因 结婚 而成立,因一方死亡或 离婚 而终止。所以,有关 结婚的条件 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相关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和 离婚损害赔偿 等问题都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另一方面,家庭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而发生,因离婚、死亡或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事项,也都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二、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 离婚财产 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 买房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我国为了确保婚姻双方的权益都不受到侵害,也是制定了婚姻法,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做出了适当的修订和改变,新婚姻法中就对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方面做出了重新的定义,如果双方在办理 离婚手续 时产生了纠纷,也是可以选择通过法律 诉讼 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陆’ 我想问婚姻法。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柒’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律分析: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内容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