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自主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可以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时视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Ⅱ 我们应该如何捍卫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捍卫老人当地婚姻自主权的方式: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保护。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Ⅲ 婚姻法对婚姻自主权说的具体是什么
婚姻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如下:我国男女登记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完全自愿即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登记双方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Ⅳ 婚姻自主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权是当虚罩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是当事人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结婚包括初婚,即未婚男女缔结婚姻;复婚,即原配偶双方缔结婚姻;再婚,即离婚或丧偶之人缔结婚姻。结婚自世源主意味着结婚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自搜誉态主意味着离婚可以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双方同意。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离婚须经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Ⅳ 婚姻自主权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自主权的规定:任何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自由的选择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Ⅵ 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权包括两个内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当事人双方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结婚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把明橘离婚一律看成悲剧也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升槐芹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办法。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吵毕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