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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会问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4 16:57:26

⑴ about international marriage_一些关于跨国婚姻的问题

毕竟可能要生活在一起一辈子,跨国的话,有文化,语言,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跨国婚姻是文化全球化和国际交流加深的附加产物,但是问题只是在于,目前各国法律对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要件以及婚内权力义务规定不同,自然引发了跨国婚姻的法律保护与调整问题,比如一个一夫一妻制国家的女子嫁入了一个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这段婚姻将是否有效力,女性权利将如何保护等等。这是目前各国民事法律的尴尬处境.

中国人常用“千里姻缘一线牵”来形容异地婚姻的难能可贵。但在国际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家乡远隔“万里”也早已不足为奇。调查显示,中国人已经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士联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据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以来,跨国婚姻的数量是一年比一年多地直线上升着。如上海市的涉外婚姻,从1985年到1990年共5503对,年均917对;但1991年则一下子就在此基础上翻了一番,达1700对。在上海,如今每100对新婚夫妇中平均有3对是涉外婚姻,在中国各省区市中名列第一。据统计,1996年至2002年的7年间,在上海登记的涉外婚姻超过2.1万对,平均每年3000对。这个数字比1980年增加了7倍多。在上海,涉外婚姻中的“那一半”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约有40%的境外新郎或新娘来自日本,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则分别为13%和5%。据大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大连市涉外婚姻一年只有20多对,从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30日,已达到529对。除了日本,大连人与欧洲、北美等地通婚的人开始多起来。

全国的情况是,在整个80年代,大陆公民与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联姻共17万起,而到了1993年,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记数就超过了3万对

全球的情况是,近30年来,日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急剧增加,厚生省人口动态统计的最新资料显示,2000年,日本每22个婚姻中就有一个是国际婚姻。在东京都23区,国际婚姻的比例甚至高达10∶1,大阪府也有12∶1。资料表明,不仅是大都市,即便是在山形、山梨等偏远地区,国际婚姻的比例也达到14:1。据统计,日本国际婚姻1970年仅为5546个,约占日本全国当年婚姻总数的0.5%,而2000年,则已达36263个,占日本全国当年婚姻总数的4.5%,30年间增长了6.5倍,年增长率为21.6%。从国籍上看,日本国际婚姻对象人数最高的是中国人,为10762人(其中女性9884人),占国际婚姻总数的30%。韩国是一个历史上单一民族的国家,但是目前韩国很多男人和其他国家的女人缔结婚约,这种趋势正在增长。根据韩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韩国男人同外国女人缔结的婚姻的数量,2004年总数高达25594件,是2002年的数字(11017宗)的两倍多。在那些外国新娘中,来自中国的新娘数量占多数,2004年的跨国婚姻中,迎娶中国新娘的占72%,其中很多是中国的朝鲜族姑娘。

近年来的跨国婚姻似乎更多充溢了爱情的味道。一项民政部门的调查显示,43.5%的被访者认为现在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年轻人,不再以经济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越是受过良好教育、经济独立的人士在选择跨国婚姻时,越容易把爱情放在重要位置。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跨国婚姻还只是一些观念前卫人士的骇俗之举,那么今天,随着越来越多的外企、外国人进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留学、旅游、经商,加之因特网带来的无国界交流,跨国婚姻正成为一道平常的风景。很多国内的女士通过和海外的男士交往后,有的成为很好的朋友,有的结成婚姻。有的对自己的事业也有很大的帮助。缘分很重要,努力更重要。由于要面临较大的文化压力,需要长时间的磨合,跨国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有高超的能力把握这种文化差异,才能创造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跨国婚姻对心理素质要求很高。婚姻的长久幸福在于情感的交流。

⑵ 关于跨国婚姻问题

分类: 社会民生 >> 其他社会话题
问题描述:

怎么办理跨国婚姻,需要什么?要办绿卡吗?需要很多钱吗?我没有钱能办理跨国婚姻,涉外婚姻吗?需要多少钱?

解析:

怎样办涉外婚姻手续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 *** 的民政部门。

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 *** 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 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涉外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⑶ 涉外婚姻问题

我先就涉外婚姻中,女士所关心的叙述下。
首先是离婚,西方男士是否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对婚姻很随便。
在欧洲离婚都是偏向女方,尽管男方没有错,法院判的时候还是照顾女方多一些,所以在欧洲结婚的人少,同居的人多,但一旦结婚了,大家都还是会很小心地维护婚姻的。美国加拿大一样。
再看西方女士1.国外的女人不像亚洲的妇女,西方女人比较顾自己,为了男人为了家庭放弃自己一切的很少见。(中国女人相反。)
首先,两地分居是导致涉外婚姻解体的主要因素。涉外婚姻成立后,国外一方往往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国内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虽然现代科技使得通信联系变得十分便捷,但暂时语言的倾诉时常不能慰藉心灵的孤独,情随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难以面对长期大洋两岸的分居生活。
其次,国内一方功利心因素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相当多的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一种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并非追究幸福美满的婚姻。有很多女性没有在国外亲身生活的体会,又追求汽车、洋房的生活方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却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想象,造成心理上较大的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在国外有车有房,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国外工资丰厚,但缴税很高,所剩根本没有原来女士所想的多。加之男士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女士,女士失望之余,会导致离异。
再者,娶嫁洋人原本为出国目的。有些女性为达到出国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为手段,达到拿到签证或绿卡的目的。
第四,由于各国、各地区法律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不同,一方恶意,造成离婚。
比如在台湾地区结婚主要实行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和两人以上的证明,婚姻就有效成立。婚后可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报备,也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台湾居民到大陆结婚的无配偶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出具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备案因而没有结婚记载的话,“无配偶证明”实际就是虚假的。如男方在台结婚时,并未到户籍登记处报备,造成无配偶证明开出,才在大陆领取了结婚证。根据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的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法律。因为大陆婚姻成立是“登记制”,而台湾是“仪式制”,因此,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国籍、习惯、观念、风俗、语言的差异导致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从传统上讲,中国人更讲究门当户对,而对跨国婚姻来说,缺乏共同的文化圈,双方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导致分手。
当历经磨难的异国恋人终于迈入了平静的婚姻生活,都会经历开始瞧着自己的异国伴侣不顺眼起来这个阶段。如果可以合理的处理好文化冲突、生活习惯等问题,就可以获得一份平稳的跨国婚姻。对此,我认为 “异国情侣结婚之后,一般都会因为文化背景的不同产生过相当大的冲突,有时候根本就无法沟通,怎么办呢?也许双方也都会困惑,但是绝对不要为这些困惑质疑自己的婚姻。因为生活是创造,而不是去毁灭。既然男女双方为了感情选择了共同生活,那么男女双方也就只能尽力去解决问题,维护这段婚姻。为此,需要男女双方都做出巨大的努力。”

⑷ 涉外婚姻在办理认证手续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人们想和外国人结婚并申请结婚证时,我们需要准备护照、外国身份和国籍证明、居住证以及外事部门签发的身份证等。这些都需要提示。结婚也是要证明的,未婚或者丧偶离婚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外国人领结婚证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些证件都准备清楚,这样才能正常结婚。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是复杂的。由于风俗习惯不同,不同国家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

一般这些公证书的有效期是六个月,六个月后就没用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因为边肖本人特别不知道这个,所以有些可能不准确,你也可以去你去的地方问问。如果我们在外国结婚,我们可以问中国大使馆如何处理。一种方式是选择行为,即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国家结婚或离婚。一种方法是选择法院。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婚姻问题时,一般会诉诸法院解决。通常情况下,州法院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但不一定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⑸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

第一种情况:外国人一夫多妻,准备加入中国国籍。这是不会被允许和批准的。《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所以首先要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一夫多妻肯定是不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不能加入中国国籍。
第二种情况:中国人在国外娶了两个老婆。回国后,他的第二次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所以,如果是全家住在越南,夫妻人身关系适用越南的法律,如果住到中国,就得按中国的法律办理。

⑹ 涉外婚姻的注意问题

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有的则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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