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电话多少呢
你好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点:奎文区公共服务中心二楼北侧婚姻登记处
电话:8262789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办公室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4919号
电话:0536-825197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7:00
2. 潍坊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地址: 潍城区东风西街50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00,14:00-18:00
联系方式: (0536)8339565
地址: 银海路4451号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5258300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关大街167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6565336
地址: 繁峡路与峡寿路交汇处路东2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奎文政府服务中心3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926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7263327
地址: 潍坊市临朐县沂山路与嵩山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华府兰庭西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3219130
地址: 潍坊市坊子区郑营路与凤凰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50米(健身广场南侧约50米)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7667027
地址: 密州路7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6565336
地址: 潍坊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8893907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508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临朐县民政局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目前的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可分成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各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其他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于有离婚经历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如下: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按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离婚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