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孙有赡养外婆的义务吗
外孙在特定情况下洞基有义务赡养外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成年子女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才需要对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1、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老人具有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其成年子女,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
3、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隔辈的外孙子女需要对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手举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并且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该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赡养义务。
4、因此外孙对外婆的赡养义务是第二顺位的,只有在该外婆的所有子女均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并且该外孙能够承担赡养的义务时,该外孙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晚辈,均应该对老人尽心尽意地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纳薯谨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②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多久能复婚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随时可以复婚。《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办理复婚登记时,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好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或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然后双方需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审查通过后,依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2)婚姻法第28条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隔代抚养和赡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碰敬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对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都作了规定,而且既没有区分父系亲还是母系亲,也没有区分孙辈为男性或者女性。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虽然三代同居家庭的数量在逐步减少,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所以三代同居的家庭仍占着不小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寿命在普遍延长,人口的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靠社会的力量还远远不能承担对老年人的扶养。同样,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福利院等机构也没有能力完全承担起抚养的义务。因此,隔代扶养可以说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扶老育幼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而且也需要法律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祖孙之间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形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抚养或赡养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或赡养能力
主要是包括两种情况:(一)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二)子女在成年后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无法赡养其父母。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被抚养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承担抚养的义务;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的义务。1976年我国唐山发生了一起大地震,许多家庭都失去了亲人,出现了不少爷爷抚养孙子,孙女赡养奶奶等隔代抚养和赡养的情况。婚姻法修改之前,本条的规定仅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况,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父母无力抚养”和“子女无力赡养”的规定,更加全面地涵盖和规范了现实中存在的隔代抚养和赡养的情况。
二、被抚养或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睁洞要被抚养或赡养
祖孙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被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抚养或赡养义务。当然,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那么是一种值得发扬和提倡的美德。
三、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或者赡养能力
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个八岁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只有一个奶奶在世,奶奶没有工作,一直靠社会福利金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担抚养其孙女的义务。 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或赡养人有多个人时,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又有外孙女,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同样,如果抚养或赡养权利人有多个人时,在抚养或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或赡养义务时,那么,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扶养。
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实践中抚养或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二是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赡养人就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笑早慎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抚养或赡养协议达成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的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判决来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所谓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是指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抚养或赡养权利人以及抚养或赡养程序和方法的变更。在抚养或赡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或赡养权利人和抚养或赡养义务人都有权要求变更原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判决。当事人首先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 女方提出离婚需要赔偿额吗没有孩子
你好。
【1】赔偿指的是因为一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与赔偿。
【2】如果两人都没有严重过错,就不涉及赔偿问题。
【3】俩人如果有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分开。
一、女方提出离婚但没有孩子,既不需要赔偿给男方,男方也不用赔偿给女方,只有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赔偿;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协议离婚,没有小孩夫妻双方将财产协商分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如起诉离婚,如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一般财产均分。
女方提出离婚不会导致赔偿的问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离婚才会涉及赔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即婚姻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
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了其他的过错行为,但又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
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将不予支援。
(二)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
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
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简租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
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另一方只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而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另一方须无过错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一方,须无《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自身亦存在相关法定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将不予支援。
(四)无过错方存有损害结果
指婚姻一方的上述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的减损,如个人财产被损害或数量上的减少,不包
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一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和痛苦,导致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给予经
济上的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愈合精神伤害和痛苦。
(五)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其他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伏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于物质损害赔偿,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
释,赔偿的数额则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拦厅兆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
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我国目前关于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是否赔偿和谁提离婚没有关系
除非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否则,无需赔偿。
夫妻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有过错方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得财产
⑤ 帮忙解释一下婚姻法第28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里规定的:“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句话应理解为子橡罩尘女死亡全部死亡,不是一个人死亡。
如果老人有4个梁禅子女,其中一子已经死亡,其他三个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没有义务赡养老人;如果三个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那么该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有赡养老人闷薯的义务,当然其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这个义务。
⑥ 婚姻法第28条规定
婚姻法第23条的最新规定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兆早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耐兄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族亩雀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⑦ 新婚姻法关于复婚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离婚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予保护和承认。
复婚登记和结婚登记是一样的,是国家对公民婚姻关系的成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现象发生,承认婚姻关系恢复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