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当军人的感情遭遇婚姻涉法问题如何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使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本人自愿离婚,那么没有问题,协议离婚就是了。如果两人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是当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时,法律规定,须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除外。
Ⅱ 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
提起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大家都知道,有人问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另外,还有人想问现役军人结婚问题!急!!!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你这个还是有点麻烦,因为,结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问题。士官证必须与团以上部门开的证明一样。我和老公结婚时,也遇到证明和士官证不一致的情况。我老公是森警,他们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证,的都不给。硬说要拿士官证才可以,老公解释好久说他们没有使用过士官证,可民政的还是不给办,说要老公去找出那份为什么不使用士官证的文件,后来,又解释了好久,民政的说让我老公他们团以上的与他们联系,才行。后来,部队给出了分证明,才办下来。民政那老头,还说如果出拉安置问题要我们自己负责呢…..
所以。我建议你趁新兵下队的这久,快去办士官证。要不就找沈阳的帮忙沟通。反正,我觉得回丹东办,怕不可能,因为,你男朋友的档案,已经调来沈阳了,而且,还涉及安置问题,领了证后,还要把单子放到档案里……
还有,如果,你还没婚检的话,那就快去,要不麻烦着呢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有更多的相处机会,时间长了会使彼此的感情降温,给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机,所以军人夫妻或恋人之间在感情问题上出现矛陪尘返盾,那么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芦饥走向失败,因此一般军人找对象大部分都选择教师、医生、等职业比较固定、情感比较专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军人除了要经常通过和妻子沟通,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军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长期两地分居不说,还要负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责任,所以军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问题,还是要多为妻子考虑为主!
由于年纪大了,家里人着急,给我介绍了一个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当兵.他是读军校之后直接去部队的,是个海军.是个中尉.他目前还是正连,在机关工作,好象是叫做战勤科..每天就是做点杂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时的,就是接,安排处理一些急发.
对他的初次印象是,长的还是比较帅的,而且给人感觉安全,责任感很强,很正直..于是,我们就从打开始交往..到现在交往将近1个月多,我发现他很幼稚,(与我同岁28岁),思维还停留在学校阶段..而且有点大男子..还有一点,他和我虽然在一个地方,但见面机会很少,最多见面,平时的晚上都出不来.即使出来也要请假什么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来看我,还竟然想在我这里住夜…倒~~!!!
我是一个爱玩的女孩子,有时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么的,他知道后就很不开心,说我那么爱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结婚,也很想调到市里去..他呢,也有这个打算.说以后转业要转到市里,所以房子也要买到市里去..
关键问题是:调工作不是两天的事情,他转业也不是自己说了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应该把房子买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后调了工作后再考虑买到市里去.
由于我是个农村人(家里在镇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来的..但听他的口气,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买房在市里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里有点点钱,但是在山区,对于我们沿海地区来说,他这样的条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妈妈有重病,要医治,每天花费块..
想到这些种种,我都不知道怎么和他交往.还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时间,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顺便去看了妈,.结果他父母对我非常喜欢..他对我也是每天不断..但,现在他对房子的事情只字不谈..难道想让我以后租房子吗??
我现在还不想先提出这个问题,不过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说,我该不该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与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相关内容,是关于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的分享。看完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Ⅲ 军人如何处理婚姻
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军人如何树立正确婚恋观
其实.恋爱和婚姻是双方相互磨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遇到矛盾时,一是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婚恋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但是除了感情还要综合考虑人品、性格、家庭等因素,婚姻是人生的必须课,没有及不及格,只有幸不幸福,所以对待恋爱和婚姻要慎之又慎。二是双方需要进行换位思考,宽容地对待自己的爱人。感情已尽时,潇洒的转身,理智的放手,给对方自由,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
可以说情感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只有端正态度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伴侣,爱时多多包容体谅对方,不爱时及时止损,以平和的心态放手,才能掌控好爱情与婚姻。爱与不爱,都需要理智的对待,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军人更应该树立正确婚恋观....
Ⅳ 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有更多的相处机会,时间长了会使彼此的感情降温,给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机,所以军人夫妻或恋人之间在感情问题上出现矛盾,那么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败,因此一般军人找对象大部分都选择教师、医生、公务员等职业比较固定、情感比较专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军人除了要经常通过电话和妻子沟通,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军人的妻子不容易,长期两地分居不说,还要负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责任,所以军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问题,还是要多为妻子考虑为主!
Ⅵ 如何才能维持好军人的婚姻
如何使婚姻保持长期稳定?
据报道,大约有40%的美国人的婚姻以离异而告终。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97年我国的离婚率是10.57%。由于离婚造成的社会问题众多,促使社会心理学家去探讨如何使婚姻关系保持长期稳定。
家庭的凝聚力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相互间的依赖、共同的信仰、深厚的感情以及对孩子共同的爱等。许多人认为有了这些就足够了,其实不然,要想使婚姻关系融洽,双方都感到幸福,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下是专家 对如何使婚姻保持长期稳定和美满的忠告:
1.共同承担义务
家是由两个人组成的,两个人的事情总是比一个人的多。况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家庭成员的增加以及要共同应付对方的亲威朋友等等。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如果把这些事情一古脑儿交给妻子或丈夫打理,自己去图清闲,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承担义务是婚姻关系幸福持久的主要基础,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的事情,在婚姻关系中,离开了承担义务,人们便很难长期生活在一起。
2.合乎实际的期望值
结婚前,恋人们总是有美好的憧憬,这样那样的期望,而且认为期望的事情会自然而然地到来,但事实决非如此,夫妻俩并不是结了婚生活就能充满快乐。试想,两个独立的人,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程度,带着这些烙印走到一起,在以后的生活中,对人,对事的看法肯定会有分歧和争执,更何况在一起生活,事无巨细,都要交换意见,夫妻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不积极沟通,仅凭自己的期望,就可能不符合实际,不快乐也由此产生。
3.灵活性和柔韧性
为避免因人格差异而导致婚姻破裂,夫妻双方婚后应自愿做一些改变。有不少夫妻的性格特征是互补型的,如丈夫外向、善交际、喜旅游。而妻子内向、文静、不愿参加社交活动,恋爱时两人在一起,可选择一些彼此喜欢的活动,结婚以后,生活中确有不少场合需要夫妻共同面对,这时矛盾和争执必然出现,因而,婚后某些改变是必要的。
4.相互沟通
有时不愉快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沟通而当事人又浑然不知所致。这时,打破僵局,增加沟通可使问题迎刃而解。如丈夫有时工作繁忙,疲劳不堪,或时常加班,回到家里自然和孩子、妻子的交流减少;或者丈夫过分专注于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妻子的某些要求,使妻子不快乐或心生怨气。这时,妻子应及时向丈夫表达自己的感受并共同探讨悔早解决的途径,使自己的愿望得以满足。
5.婚姻具有自私性
很多夫妻一旦结婚生子,形成一个大家庭后,单独在一起的时间就非常少,似乎忘记了婚姻生活的自私性,由于没有了自己的空间,夫妻之间单独在一起的时间更少了,很容易陷入互相不需要的境地配汪,这对婚姻是很不利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多忙、多累、每天、每周、每都要安排时间单独在一起,不需要很长时间,15~20分钟足矣。充分利用这段时光,倾诉彼此对对方的需要,体验二人世界的温馨与浪漫。要知道,婚姻是头等大事,没有婚姻,家也就不存在了。
6.共同应付危机
许多美满的夫妻其实也有他们自己的创伤和不如意,他们总是能携手共同面对困难。实践证明真诚相爱的伴侣能够共同分担痛苦,克服危机,使夫妻关系更加稳定。
7.性生活
性生活在婚姻中的地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性生活和谐的原则是不断地学习、适应、沟通和理解。
总之,世界上没有碧卖雀十全十美的婚姻,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但在上述原则下,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并不断去创造,幸福美满的生活就会展现在你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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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军人婚姻保护法
实际上不存在军婚法这部法律。
军婚法是指保护军人婚姻权力的法律条文、法规统称。
所以第一个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军人出轨,属于重大过错方,不再受此条保护。
按照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档枯绝处理;协议不成时,由行姿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败慎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个问题,我前面也说了,不存在军婚法。
具体的保护法律就指两条:
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Ⅷ 对军人婚姻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1、违背了平等原则;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原则;3、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二、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Ⅸ 革命军人应当怎样正确调整和处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现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理。如有的捏造“对方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的隐瞒军属身份,谎称对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的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理,而认为: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有办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放弃原则。如有的军人配偶,因离婚要求不能取得军人同意,就以“拼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放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首先应切实查明是否革命军人配偶,情况不弄清楚,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以及有多久时间没有通讯关系,不通音讯的原因,与如何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有该军人同意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办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采用。同时对这类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接受革命军人的申诉,按照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得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人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检讨,将检讨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检讨。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况,正确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关于爱护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Ⅹ 现代中国军人的性问题如何解决
1、中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所以对于这部分士兵(占据现役军人的绝大多数)而言,日常的训练、作息制度和源键适当的精神开导可以较少的引发性需求。
2、同时针对以军人为职业的长期从事军队管理,装备管理的军官、技术士官则有随模袭军家属安排政策,比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3、中国军队对于精神文明的教育也是多种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工团。总之,性问题对于中国军队来说不是根本性的问题,虽然从某种角度上会压抑了一部分人的这种潜在的需求,但为了广大人民利益,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能够也必须经得起这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