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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婚姻立法对后世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23-05-23 05:43:57

❶ 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有哪些

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配散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烂卖兆”,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饥租”,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❷ 【历史】关于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袭腊的“礼治”是建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有制的基础上的,维护了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主要上层建筑。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的思想家继承并修正了西周礼治精神的儒家和反对并批判西周礼治思想的法家的精神,并且展开了一场立法之争,礼法之争的重点就是“刑不上大夫”这一特权主义。

在当时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中,以孔丘为代表的儒家和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进行了一场长达百年的思想碰撞,以法家的胜利而告终,建立了以法磨禅卜家思想为代表的先秦王朝。

但是沿承西周礼治的儒家也在先秦时期得到极大地发展,修正了瞎穗周礼的某些观点,主张“尊贤使能”、“礼下庶人”。

儒家思想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礼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在礼与刑的问题上,强调了礼的主导地位,并且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两汉时期,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并且引经决狱,以《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率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虽然魏晋南北朝时期战火连连、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顺应时代进步的趋势。

礼法结合综治模式自秦汉整合到西汉形成,又经魏晋至唐最终定型,儒法合流、全国统一和儒家思想的占据统治地位,周礼的“尊尊”、“亲亲”和“男女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

❸ 中国西周时期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缔结婚姻的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我国传统的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六礼是西周时就已确定了的,其内容仪注都比较复杂。但当时有所谓“礼不下庶人”的框框,并未达于民间。至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施用,但违礼之举亦不罕见。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为皇后,仅有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隋唐以后,六礼被人们有意识地增减,如在宋代,常常是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六礼仅存四礼。南宋时,朱熹又将纳吉并入纳征,实际上六礼只剩下纳采、纳征、亲迎三礼。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礼》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妇礼、成婿礼等礼节,但这可以看作是亲迎礼的延续。从大的方面着眼,后世婚礼大都未脱周代六礼的大框架,而是在这个框架中有所增减。增减的大体轮廓是,前五礼多有合并、减损,而最后的亲迎则不止是迎妇到家,而是显着地增益,除了成妇礼、成婿礼之外,还有很多仪俗,在时间上甚至延续到亲迎后的第三天。

❹ “七去”,“三不去”制度对后世有哪些影响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哗仿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咐芦基: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衡谨“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❺ 如何评价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较重要,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其原则,按周礼规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被称为七出(七去);但当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三种情况被称做三不去。

❻ 氓在西周时期的婚姻法是合理的吗

答:不合理。西周时期的婚姻法规定,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不符合当今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首先,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给女性带来不公平的待遇返昌,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给女性带来不公平的待悔世肆遇,这不符合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导致家庭的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我们应该尊重婚姻的平等,支持婚姻的碧轿自由,尊重婚姻的尊严,支持婚姻的平等,以维护婚姻的尊严,促进社会的发展。小贴士: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应该尊重婚姻的尊严,支持婚姻的自由,尊重婚姻的平等,以维护婚姻的尊严,促进社会的发展。

❼ 七去三不去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精神的

七去三不去从婚姻上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宗法等级制度。古时七去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包括:妻子无娘家可归明陆;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简洞男尊女卑观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损益而成。

西周婚姻制度的习俗

西周时,婚姻要合乎礼制的规定,才会被社会所承认。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按聘娶礼制,遵守“六礼”的习俗。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当时人们已认识到“男女同姓,其激咐顷生不蕃”的道理。这一点有重要进步意义。恩格斯说过,凡限制血亲婚配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在离婚方面,西周已有“七去”的规定。这个规定说明,离婚问题,取决于丈夫,主要取决于父母,妇女处于无权地位。

❽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主要规定,在唐律中有何变化与发展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一)婚姻的缔结

  1. 父母之命模空、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

  2.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嫌游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

  3. 3 .婚姻成立的要件(1)嫁娶有媒 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就设立一个官方机构叫做“媒氏”,“掌万民之判合”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 必有行媒。没有媒妁的婚姻就成为非法婚姻。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4.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女双方旦者瞎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❾ 西周时期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

1
九刑:

1
)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

墨、劓、剕、宫、
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2
《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
命司寇吕侯制定
的一部法律
,
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

明德慎




3
质剂:

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
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
券。







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
、傅别:

西周的契约。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

傅别





是把债
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
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



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余正,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


七出



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
也可称

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

三不去



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无娘家可归的、

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
*
后富贵的
.
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
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蠢察件的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审理案
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
面色、
喘息、
听觉、
目光竖档悔这些方
面情况。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
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是: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
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
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

三刺

制度
/
之法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
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1
钧金束矢

西周时期。
诉讼双方交纳的诉讼费。
刑事诉讼中称为
“入钧金”
民事诉讼中称为
“束矢”

12
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

答:


1
)天罚思想: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
转变,
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
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2)

明德慎罚”
:
“明
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
刑罚要慎重。
(3)
礼治思想: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

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
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
强化了血
缘关系,
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以血缘上亲
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间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
、矜老恤幼的原则

2
、区别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的原则

3
、罪刑相当的原则

4
、罪疑从轻、从疑从赦的原则

5


罚弗及嗣

罪不相及原则

6
、同罪异罚原则

7
、世轻世重原则

8
、正当防卫原则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
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

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

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

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

刑不

上大夫

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

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
能以妾为妻。


2
)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
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
)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
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
即所谓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4
)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
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
的契约形式;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为凭证,奴隶,牛马等大宗买卖使用长券,称为质。兵器,
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称为剂。
质剂由官方制作,
一旦发生契券纠纷,
质人有责任受
理。
傅别:
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
别就是把写有契约的竹简一分为
二,交双方各自执有,一旦发生纠纷,官府将竹简左右验合,再决断是非。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

1
同姓男女禁止结婚
2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3
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❿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嫌坦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芹伍桐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橘敏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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