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哪里结婚去哪里登记
一、办理结婚证在哪儿都可以吗
结婚证在两人户口本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办理。
二、结婚证办理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结婚办理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② 邢台市桥东区结婚证领证的民政局在哪呀
在新华南路,一直往南走,过了新兴大街,再往南,快到东郭村了,路西。
③ 婚姻登记处在什么地方和上班的时间
婚检完全免费自愿的,
婚检与否全拼当事人的意愿,
完全免费自愿的
婚姻法规定
男不得少于22周岁,
女不得少于20周岁,
办理婚姻登记,
需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
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④ 结婚登记去哪里啊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需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户ロ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申请。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并且分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⑤ 结婚登记应该去哪 是在哪里都可以 还是必须去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⑥ 婚姻登记处搬哪去了
没有一个男人会永远那么有耐心来哄女人的,特别是当恋爱走入婚姻之后,...
⑦ 邢台地区办理结婚证的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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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⑧ 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在哪儿啊怎么走
高新区民政局。
请参考【婚姻登记有关的事项:
婚姻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愿意结婚(自己把握)。
2,结婚年龄:男性至少22岁。女性至少20岁。
3,任何一方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文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2,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胸围大小的彩色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婚姻登记手续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文件的面积要求?永久居留的党,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镇人民政府)申请。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副本。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前的个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栏签名或按指纹。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文件,声明,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婚姻登记的时限,收费
登记时间:证件齐全,当场发给结婚证上登记的材料。
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9元每双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
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
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能发行或加盖印章的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办公室介绍他们的集体小册子,我账户卡或加盖单位印章,记录其户口簿的婚姻登记副本。
⑨ 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哪里
1.结婚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2.结婚登记的程序:
在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第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
依法履行申请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离过婚申请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即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是,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登记,共同接受审查,不能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登记时如本人不能亲自填写申请书的,可提出口头申请,由委托人代写,最后需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印)方为有效。
三是,当事人申请结婚时,须携带个人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三张和3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张。由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公章并不得任意涂改,其有效期通常为两个月,过期无效。
四是,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前强制性婚检也随之取消。但为了家庭幸福、后代健康,建议准备结婚的男女自觉婚检。
五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等情况,属于履行义务的性质,并非法律赋予该组织享有的同意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法定权利。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批准机构。因此,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如实地提供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不得随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出具证明。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
第二,审查。审查是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申请的继续,登记的基础。它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审查证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还须亲自调查。
二是,审查条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是否本人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关于近亲结婚的限制;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机关也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登记。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