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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婚姻法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5-21 20:30:44

❶ 法国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吗

不太准确。确切的说是一夫一夫制或者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妻一妻制。

❷ 最新法国婚姻法

可以,分居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只是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模竖裂的一个标准而以,一般规定为两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橘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旦伍大

❸ 法国结婚不能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中,设置一段冷静等待和考虑时间,使双方再慎重考虑婚姻关系问题,达到拯救婚姻、缓和家庭矛盾目的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中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结婚前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最早见于阿拉伯半岛的《古兰经》,当时对结婚和离婚的妇女都要求有3个月的等待期,以证明是否怀孕在身,后来发展为结婚或离婚冷静期法律制度。各国由于不同社会背景产生了不同的结婚形式,创立了各有特色的结婚冷静期制度。
各国的结婚大体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模式。仪式制,是指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仪式则视为无效婚姻,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士、法国、德国采用此法。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经过登记,俄罗斯、古巴、日本、保加利亚、墨西哥等国采用此法。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结婚既要登记粗侍又要举行仪式,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等国采用此法。
一些国家从不同角度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前思考准备的期限。
结婚登记期。《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1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公告期。在德国,未婚夫妇结婚登记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结婚的通知在登记官办公室张贴7日,接受公众异议,若有人提出异议,登记官就必须进行调查,若确实存在结婚障碍,则不能举行结婚仪式;若异议不成立,则在公告期满后的6个月内举行结婚仪式。在法国,户籍官员收到材料后,必须在市镇政府门口张贴公告,期限在10日以上,告知婚姻异议权人提出异议。
结婚后冷静期
为了防止草率离婚,各国规定凡是提出离婚的,必须经过一个婚姻持续期限,有的甚至支持夫妻之间分居一定的期限。
持续期。规定结婚达到一定的期限才可以提出离婚。代表国家有比利时、英国、法国。《比利时民法典》规定,结婚后2年内不得离婚。澳大利亚也规定,离婚的请求必须在婚姻成立2年后才能提起,如果不足2年,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和解劝导。《英国家庭法》规定,在结婚未满1年提出离婚的声明无效。法国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岩档吵得相互同意离婚”。
分居期。婚姻分居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离婚。
1984年颁布的《蠢肢加拿大离婚法》规定,凡是诉讼离婚的,离婚请求必须在提交之后届满1年,才能予以批准,除非夫妻能够证明此前已经分居1年。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若双方和好超过90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墨西哥民法典》规定,经双方同意而请求离婚的,在尚未正式判决离婚以前,法官可准许配偶双方暂时分居,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达成协议重归于好。澳大利亚1975年《离婚法》规定,已满12个月的分居期是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
协议离婚冷静期
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协议离婚方式,规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
考虑期。在法国,总结出了诉外调解期制度和两愿调解期制度,诉外调解期制度,要求在司法诉讼之前必须试行调解,法官有权给予夫妻双方最多8天的考虑期。如法官认为须给予更长的考虑期,就得暂时中止调解程序,并在6个月的期限内进行新的调解尝试,如果调解不成功,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两愿离婚考虑期制度,是指“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各自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将协议交给公证人,在公证人前签字备案,并缴付50欧元费用,且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间”。
等待期。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确立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政府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期限为自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1个月,自政府户籍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诉讼离婚需要有3个月的离婚等待期。在加拿大,协议离婚的,也需要等待一个月才给办手续。
撤销期。《日本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裁判离婚。因受欺诈、胁迫而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发现欺诈或免受胁迫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
诉讼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各国规定得具体而细致,体现了司法谨慎的态度。
和解期。《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在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确认,夫妻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离婚依照审判程序进行。法院有权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3个月的和解期。
考虑期。《法国民法典》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瑞典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的,可以立即准予离婚,但如果夫妻一方负有监护未满16周岁子女的责任或将和子女永久地共同生活,那么离婚是需要一个前置条件的,即离婚前必须有过6个月的考虑期。
在韩国,经家庭法院告知当事人全部离婚程序之日起,经过考虑期的,法院才可以确认当事人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夫妻离婚,考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
考验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须经司法判决。如果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不参加庭审调解或者在庭审调解程序结束后3个月内不再起诉,则离婚申请失效。

❹ 法国下决心驱逐一夫多妻家庭,这是为什么

法国下决心驱逐一夫多妻家庭,这是反对分裂主义当中的一个措施。

一夫多妻家庭问题中,带来的危害容易给分裂主义可乘之机。

法国本身婚姻法就是要求一夫一妻制,然而现在更多的法国人只想谈恋爱。在他们心中,婚姻可能只是一种登记,分手了就去取消登记就行。而法国这个民族是由多个民族相融合的,除了法兰西人外,还有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等等。在20世纪的时候,法国容纳了很多的非洲人。这些非洲人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法国容纳了它们,即使和现有的婚姻法有所冲突,也给予了最大的容忍。

现在强化了婚姻制度,触犯法律就该有所手段,这才能让法国重归正确轨道,发展得更好。这种家庭也很容易限制子女平时的生活,限制他们受教育的机会。让女性不用因为社会压力而选择去结婚,从而改变之后的人生。

❺ 求 最新法国婚姻法

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

(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

(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

(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二、无效婚姻

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

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

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

(2)认诺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3、因过错而离婚

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

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

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

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

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❻ 法国婚姻法中文版

法律主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公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缓漏实行计划生育。 1、婚姻自由 婚姻自扰祥烂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宴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❼ 我想知道婚姻法

婚姻法
目录·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见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单行的“婚姻法”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

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着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❽ 婚姻法是什么意思


婚姻法的解释

[marriage law]

以 婚姻 和 家庭 关系为调整 对象 的法律规范 详细解释 规定有关婚姻关系和父 母子 女关系的法律。

词语分解枝判

婚的解释 婚 ū 男正蠢女结为夫妇猛清改:结婚。新婚。 已婚 。婚姻。婚约。婚礼。婚变。婚娶。婚外恋。离婚。 部首 :女。

❾ 法国的婚姻法是怎样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的

法国人认为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它还是民族强盛的根本,因为母亲们的地位决定社会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养和成长。在婚姻法中,更注重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和“惩罚过错一方”。

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扒含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法国民法典》对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规定清晰严明:如果双方无婚前协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财产按协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诉,俩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有财产清单,任何一方瞒报财产,法庭将没收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妇女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是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即便夫妻离婚,优势也都是倾向于女方,这在法国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体现。

法国在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惩罚过错一方”。对打官司离婚的夫妻,法院必须要求双方申诉离婚原因,通俗解释就是“哪儿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绝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语言作为离婚原由。确定离婚原由以后,法官会根据分配原则,在财产分配时“惩罚过错一方”,判别无辜方获得更多的财产和抚养费,并且会根据离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给予其更多的物质补偿,使得过错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国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配置的规定:法国夫妻双纤瞎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属于例外。即使是一些屋主在婚前已经将房款付清,但是婚后与配偶一起在房屋里居住、生活,由此就会涉及到每年房屋的地税支付、保养维修费用等方方面面的支出。这样一来,房春竖笑屋就成了一个家庭住所,理所当然就要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那么,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面临解体,屋主婚前已经付清房款的房屋一样需要进行共同分割。至于那些结婚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以按揭方式购置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或是一方支付贷款,因为房屋已经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当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更需要对此进行分割。所以,法国很多腰缠万贯的富豪大款,事业做得越大,钱挣得越多,越不敢轻言离婚,哪怕你再有钱,假如一生离三四次婚,也会变成穷光蛋,多大财产也禁不住这么折腾。他们认为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它还是民族强盛的根本,因为母亲们的地位决定社会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养和成长。

❿ 法国婚姻法是怎么保护女性的

一、明确表明“惩罚过错方”
在我国,夫妇申请离婚,是没慎雹并有明确的过错方判定的。如果夫妇离婚,更多的是婚前财产,或共同财产投入的多少而去判定离婚时可分得的财产多少。但是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则是明确地在婚姻法中规定,会对过错方予以一定的惩罚,法国就是其中一个会对过错方进行惩罚的国家。
在《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妇要离婚的话,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财产都将会被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两人私下作出协商,可以明确有一个财产分配的约定,那么就会根据离婚夫妻两人预先的协定作出财产分配。而且需要明确规定的是,两人任意一方不能存在瞒报财产等情况,如果有的话,就会作出相应的惩罚,如没收所分配的财产等,相对来说惩罚也是较为严重。
面对于婚姻中过错的一方,一般来说,理由不外乎暴力、虐待、侮辱、出轨等。如果确认了婚姻中过错的一方,会以过错的一方作为惩罚方。但是如果只是说感情不和等理由,法院不一定会认可离婚的判决。如果是过错的一方宽迹,法院会判决无辜的一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或者赡养费。若产生了身心的伤害的话,还会要求过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婚姻法给予的判决会更倾向于女性
按正常情况离婚,如果没有过错方的情况下,法国的婚姻法给予的判决会更倾向于婚姻中女性的一方。因为法国人认为,婚姻法中的妇女权利体肆正现了一个国家的进步与否,如果明知道妇女处于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的话,相对来说整个社会也会出现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作为一个强大的民族,母亲担任着延续生命的重要角色。而且对于家庭而言,大多数母亲会辞职担任全职妈妈从而为家庭打来保障,是十分伟大的,所以法国人也很重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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