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复婚,强制或者阻挠当事人离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种具体表现。这些干涉一般来自当事人的父母等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来自其他个人,如当事人的族人、上级、基层干部、从事婚姻管理的执法人员等。
⑵ 什么是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 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结婚自由权,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本人的意愿决定结婚问题,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离婚自由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法律分析:
1、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2、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3、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 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衍生问题:
结婚领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祥御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缓唯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谨哪岩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⑷ 干涉婚姻自由有法律法规规定吗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5、限制一方再婚。任何干涉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⑸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侵害婚姻自主权主要包括包办或买卖婚饥春姻、胁迫他人结婚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闷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蚂肢闹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⑹ 禁止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⑺ 婚姻自由的权利如何行使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⑻ 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是
包办和买卖婚姻。
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第三者以晌乱薯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宴者卖婚姻,而买卖婚姻陪胡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⑼ 父母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吗
法律分析:父母没有权利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一、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⑽ 什么算是妨碍婚姻自由
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其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进行非法干涉的行为。这种现象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障碍。《中凯斗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复婚,强制或者阻挠当事人离婚等,也是干涉婚姻镇孙蠢自由的各种具体表现。这些干涉一般来自当事人的父母等近御陪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来自其他个人,如当事人的族人、上级、基层干部、从事婚姻管理的执法人员等。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应视其情节和后果作必要的处理。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