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关于婚姻,我想说的是,它的本质就是生活。
选择一段婚姻,就等于从眼前的生活进入到另外一种生活,既然是生活,就一定没有完美的,与理想也一定是有差距的。
提到生活,就不得不多说两句。
生活从来都是有得有失、有苦有甜、有笑有泪,要不陪迹然也不会有“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的说法了。还有一个注解更加贴切。
生活有两样,不是这样就是那样,总归不会是你想的那样。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结婚只是换个生活方式,但生活的本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两种生活方式,你所得到与失去的都是一样的。
一个人过的时候,你会得到一个人过的快乐,也会遭遇一个人过的难过。
两个人过的时候,你会得到两个人过的幸福,也会倦怠两个人过的繁琐。
也就是说,无论选择哪一种生活方式,都不是无可挑剔的,都不可能全给你带来快乐、幸福和满足,全让你享受的东西。
另外婚姻只是一件小事。
你要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婚姻,仅仅是换了一种生活方式而已,当然了,选择了一个什么样的伴侣又等于选择了一种什么样的生活。
但是这并不等于结婚以后,可以改变生活的本质。
如有句话是这样说的:
“人生试题一共有四道题目:学业、事业、婚姻、家庭。平均分高才能及格,切莫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任一题目上。”
想想并不是没有道理。
然后想说的橡锋是,婚姻不是独木桥,不是人人非过不可,也不适合所有人。有些人打心里就是无法接受婚姻的生活,他的个性、思维、三观、脾气等等就只能合适过一个人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真的没有一个能够改变他。
所以在这里并不是想要改变你,劝你结婚,劝你不结婚,每个梁乱晌人的选择都值得尊重,也都应该被尊重。
但是,你的选择不能是盲目的。
②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实质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结婚的规定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现实中,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出于道德层面的考虑,其实也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③ 婚姻的本质
1月2日,山东高级法院的官方账号发了篇科普文章,题目是《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短短几个小时时间,这篇文章产生的同名话题拥有了6.6亿阅读,并留下了19.1万条评论,成为昨天全网最火爆的讨论区。 很显然,起这种标题注定是要挨骂的,一个爆款的挨骂标题,因为这个标题所描述的信息严重违背普通人的认知。
微博是中国最严重的男女对立平台,几乎涉及到男女的话题双方一定会对喷,但在这个话题上男女双方取得了难得的空前的一致,双方合力喷山东高法。 男的怕女的出轨,女的怕男的出轨,双方都觉得山东高法这篇文章是在威胁自己的利益。
几乎是瞬间,山东高法就被喷成翔自闭了,默默删除了文章。
我第一次看到这个热搜也觉得很搞,这是个假新闻吧。
但是这还真的不是一个假新闻,山东高法作为级别相当高的法律机构,不可能出现基础的法律知识错误,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山东高法肯定是正确的。
那就有了今天这篇我看到的婚姻的科普文章
一篇简单的普法文章,为什么会引发男女合喷,男女双方都觉得这个法律条文很沙雕。因为双方对法律的认知不同。
我先说说婚姻的定义是什么,再说说目前中国的婚姻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首先,什么是婚姻?我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领结婚证和没领结婚证,到底有什么区别?
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岁,女不得低于20岁。但实际上在很多农村地区,很多十六七岁的男女少年,处对象、开房、同居,乃至于办个婚礼,这都是稀松平常的事情,这些统统都不违法,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你16岁办婚礼并不代表你16岁就结婚了,你只有到领证那一刻,法律才承认你结婚了。
法律承认的东西,法律就会保护。保护什么?翻开婚姻法,满屏的法律条文其实可以浓缩为一句话: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分多少多少钱。
婚姻法只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分多少钱。
这就是领证和不领证的核心区别。领了证,法律以国家武力作为后盾,保护你拥有平分配偶婚后财产的权力。不领证,国家则没有义务保护这一切。至于感情这东西,法律不管这个。
很多人去起诉离婚,张口就说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了,然后举出一堆证明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的证据,希望法官允许自己离婚。对此,法官当然不会批准,还会像哄宝宝一样把这个活宝给哄回去,然后长长的叹口气。但被哄回去的那个活宝可不领情,回头就一把鼻子一把泪的在网上哭诉,现在离婚好难,法院设置重重障碍,故意不让自己离婚。
法官是吃官家饭的,能让你离早就让你离了,免得你来回找事。不批离婚那自然是有原因的,因为根本就没法批准。
感情破裂?啥叫感情破裂?2年前半夜抢被子,对方没有让,反而吼了你,这就叫感情破裂的证据?别说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法官不关注,就算感情真破裂了又怎样。你们觉得感情破裂了过不下去想离婚,可以,都不用法院判,双方直接谈好离婚条件,自己分好财产,拟定协议后直接民政部门就能办理离婚,干脆利落。
为什么还要闹到法院那里?很简单, 有一方不想离,或者双方都想离但是在财产方面互不相让,谈不拢,所以才会闹到法院,让法官裁决。这就麻烦大了。
要详细理清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时期的收入和开支,算出总收益再平分,这本来就是个很困难,困难到近乎不可能的事情。你家去年总收入多少,总开支多少,净收益多少,你自己算的出来?100%的家庭这都是笔糊涂账,只能靠法官调解,和个稀泥,大致估一个数。这还不算困难的,调解虽难,但强行调,法官也能调个差不多。
但很多财产,真的是不好分。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就一套房,有的是男方出首付买,有的是男女合买。不管是哪一种,都很难分割。你说是把男的赶出去让女的住呢,还是把女的赶出去让男的住呢。或者是把房卖了分钱,然后把男的和女的都赶出去呢?
作为法官,你觉得哪种判决合适,不容易导致有人跪在你法院门口喊冤?我就一普通公务员,每个月吃点官家饭,又没干啥伤天害理的事,就因为判个离婚案,一个人直接天天跪法院门口喊冤,还指名道姓说自己判案黑心,导致自己声誉遭到重大损失。这破事我干嘛要做?
所以,法院对离婚案都是敬而远之。夫妻俩觉得感情破裂想离婚,可以,你们自己商量好离婚条件,自己分割好财产,双方签字,我立刻就宣布你们离婚。
男的想让女的净身出户,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钱。女的想让男的净身出户,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钱,双方还拒不让步,互相之间为了几万块钱撕的死去活来,这才是民间底层离婚的实际现状。碰到这种案例,法官直接就会打发他们回家。你们夫妻俩就回家好好歇着吧,好好撕,好好闹,啥时候商量好了,肯妥协了,再来法院找我。
一共就30万财产,你说自己最低拿20万,否则绝不同意离婚,对方也说自己最低拿20万,否则绝不同意离婚,然后双方都强烈要求尽快离婚,一天都过不下去了,最好明天就能离婚。咋离?剩下10万缺口谁来补?难道让法官拿自己工资去填?
除了钱,还有孩子。中国很多家庭就一个孩子,钱还能对半分,一个孩子怎么对半分?
确实有人为了再婚容易,特别不想要小孩的,但也有很喜欢孩子,就是想要小孩的。如果一方特别想要,一方不想要,那这个孩子很好判。但要是夫妻两个都想要孩子呢?这孩子咋分你觉得合适,能分到让没有孩子的那一个人满意?这情况相当棘手,一个分不好就是大麻烦。
但基层法官还遇到过更奇葩的,那就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一个可怜无辜的孩子在法庭上孤苦无依,被各种嫌弃。如果家庭还在,这个孩子无论怎么过,都一定比父母离婚后都不想要自己的日子过得好。所以碰到这种情况,稍微有点同情心的法官都会倾向于不批准离婚。
不要觉得离婚判决是个很简单的事情。如果双方自己分配好了财产和孩子,那确实是很简单,简单都民政局办事员都能批准离婚。如果双方都互不相让,一分钱都不让步,那你觉得这事好处理吗?理论上就是一人一半,但要是有人不同意呢?拿出种种理由要求多分钱,否则就要闹事呢?
只要你不同意,那我就不判,不给你跪法院大门的机会。真是机智如我。在实践操作中,这叫“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
为什么当事人双方有一个不同意那就不能判?手里握有出轨证据,直接让出轨的那个净身出户不就行了,一分钱财产都不给,账也不用算了,多清爽。
首先,这么搞肯定会有人跪法院门口。其次,搞不好就会有重大冤假错案。富豪家里天天上演仙人跳。
越落后的国家,对出轨的惩罚越重,如今放眼全球,对出轨严惩的全都是那些一提名字你就知道这国家肯定很穷很落后的地方。
以中国为例,对出轨的惩罚也是古代明显大于近代,近代明显大于现代。首先这个出轨并不是针对于男方的罪名,也不是针对于女方的罪名,而是针对男女的共同罪名。只要是出轨,必然是一男一女,自古以来就讲究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出轨通奸,一抓肯定是一对,男女各一人。抓到了怎么办?在古代,直接浸猪笼,沉河处死。不可能只处死女方,也不可能只处死男方,只要动手一定是同时处死一对。
在近代民国时期,废除了浸猪笼的做法,认为出轨通奸,罪不至死,但依然认为通奸有罪。民国的刑法中明文认定,通奸者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男女同罪。通奸罪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婚姻具备强制性束缚男女双方的功能。然后,这条律法的存在,得到万民拥护了么?并不是,这条律法被人喷成渣了。
新中国成立后,直接就废除了通奸罪,我国刑法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这一罪名,因为全球其他先进发达的国家,也基本都废掉了通奸罪。 在那个年代,哪个国家有通奸罪,是会被耻笑的,被当成愚昧落后,人民没有被解放的标志不过中国刑法中还有一条和通奸擦了边,叫流氓罪,这个罪名曾经送了很多乱搞男女关系的人进监狱。1997年,流氓罪被正式取消。
你随便搜下,曾经很多明星因为流氓罪被判入狱的。
不是没有过严惩出轨的时代,别说不分财产,直接让出轨者坐牢乃至于处死的律法都曾有过。只不过,民众强烈反对,最终把这种律法慢慢淘汰了而已。禁止男性利用婚姻把女性当成私人财产,任其支配。律法一旦设定,自然也会同步禁止女性利用婚姻把男性当成私人财产,任其支配。
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个制度本质是什么?其实就是一个老板,一个总监+一堆员工而已。男人是绝对的老板,女人不能工作不能赚钱,需要找个老板打工。总监是管理员工的,老板也不会轻易换掉总监的。
古代的婚姻可以直接宣示对一个女人的主权,操控其一切甚至将其当财产变卖都是被允许的。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女人也可以赚钱了,而且赚得还越来越多了。
时至今日,婚姻那种强烈的束缚作用早就被法律剥离完了,婚姻只包含财产平分这一条已经基本成为了世界共识。婚姻法不断的弱化,已经弱化到了纯粹的财产平分契约。
别抗议了,你们爱干嘛干嘛,你们的身体你们自己做主,国家不管。要不是因为财产分配纠纷极大,必须国家来主持,婚姻法甚至可以直接取消。真的,国家不想管你家里那点破事,全是麻烦还没啥好处。
不信你家那口子出轨,你打个110报警,你看民警想不想搭理你。民警不仅不想搭理你,连你想把出轨的音视频资料当成证据都可能会侵犯隐私。
歪个楼,如果你真想报警,还不如报警嫖娼,毕竟嫖娼是违法的。基层民警很喜欢接这种可以花钱消灾的案子,你懂的。
话说回来,出轨会不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可不可以离婚?
当然可以,你感情不破裂也可以离婚,国家从来就不管你感情是否破裂。
只要你们双方同意,你们以任何理由离婚都没人管。买房LH的同学都懂。
但离婚的时候,你想突破一人一半的法律规定多拿钱,那国家就不允许了,什么理由都不行。而且,一旦有其中一个人不想离婚,那也不能离婚。因为两个人的集体财产,一个人不同意,国家轻易不会动用强权进行强行分割。
只是离婚,又不是犯罪。国家不会轻易分割夫妻的财产,更不会轻易让人通过离婚多分割另一人的财产。
出轨不仅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作为多分财产的理由。离谱吗?还有更离谱的。
根据人身自由的大方针,生育权属于女性的天赋人权,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进行强行干涉和控制。这个方向没问题对吧。婚后,女性生下男小三的孩子,属于完完全全的个人自由,男方不仅不能以此作为和女方离婚的理由,甚至不能作为多分财产的理由。
连婚后生第三者的孩子都不算过错,何况其他那些乱七八糟的。不信的话,你可以咨询律师。
那什么才算过错?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严重过错只有4种,那就是重婚的,婚内和异性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并不是净身出户,而是适当照顾。实践操作中,能多分一点点就不错了。
这是唯一有可能达成让人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就是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马蓉出轨天下皆知,证据石锤,王宝强因此多分一块钱了吗?并没有。王宝强的律师忙里忙外都是在找马蓉联手奸夫宋哲转移王宝强婚内财产的证据。找到了很多很多的证据,但最后法庭的判决也只是: “对王宝强有所倾斜”
出轨全国石锤+转移婚内财产,钱还全部都是王宝强挣得,最后马蓉依然没有净身出户,仅仅是财产分割的时候对王宝强有所倾斜而已。
很多人对此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属于礼崩乐坏。
但实际上,出轨可以离婚,甚至也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真的,可以。但这是有前提的,就是对方自愿同意。
只要你们俩自愿,那你们干啥都行。法院才懒得理你这个破事。但如果对方不自愿,那你无权强迫掠夺对方的财产,法院也不会帮你这么干。
婚姻早就剥离了很多很多东西了。谈对象、接吻、开房、同居,这些东西一定要婚后才可以做吗?婚后能做的,谈恋爱的时候都可以做,现在甚至连生育都剥离了,不结婚一样可以生育,给孩子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就是私生子)的继承权也毫无问题,法律还明确规定不能歧视非婚生子女。
那结婚的意义在哪?那结婚的意义在哪?那结婚的意义在哪?
有且仅有一个,就是一个法律保障下的强制性财产平分契约,等于一份合同,婚后财产平分合同。而结婚证就是婚后财产平分契约。
婚后你们搞不清楚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究竟是上班累还是带孩子累,国家也不想帮你们来评估这些鸡毛蒜皮,直接强制性一人一半,所有婚后财产都是一人一半。你觉得划算,认可一人一半,你就签这份契约。你觉得不划算,不认可对方配和你一人一半,那你就别签这份契约。
感情破裂绝不是你离婚的依据,谁是感情破裂的罪魁祸首,也不是多分钱的依据。婚前谈恋爱,只要有一个人认为感情破裂了,那感情就破裂了,大家都自由的很。哪怕恋爱谈了三五年,今天你“没感觉”了,那感情就可以破裂,都不用你举什么证据。婚前感情破裂,不涉及财产,谁也不用给谁钱。婚后谈离婚,必须两个人都认为婚姻要结束了,婚姻才会结束。哪怕婚姻只持续1天,你也列举了一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那也不行。因为涉及到分钱,而分钱必须要两个人都同意才可以。
当当网的李国庆和俞渝都闹成那样了,感情已经破裂的不能再破裂了,法院依然不让他们离婚,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后财产很难切割。
你领个房产证都不能轻易反悔的,何况领结婚证。 结婚证如果改个名,改成财产平分契约,离婚时的纠纷就不会那么多,那么大。
但不懂法的民众太多,很多人也纯粹是出于朴素的心理去领的结婚证,对于一人一半这种法律思维只是模模糊糊的有个概念,并不是太了解,所以国家也就没说那么细。但是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国家可不能任由这些不懂法的民众胡来。你们谈好了,那什么都行。你们谈不拢,可不能强来。
我们都听过这段结婚誓词:你愿意以后谨遵结婚誓词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或健康、美貌或失色、顺利或失意,都愿意爱她、安慰她、尊敬她、保护她?并愿意在你们一生之中对她永远忠心不变?
这段誓词在法律上毫无意义,从法律角度讲,更像是:不管贫穷富贵,感情是否破裂,对方是否出轨,你都需要分一半婚后财产给他/她,请问你愿意吗?
你要知道,法律条款是底线,底线是不能保证你幸福的。
出轨无罪对谁最有利?是在鼓励男性出轨还是在鼓励女性出轨?这是很多人热议的焦点。嗯,民众关注的其实很朴实,他们才不管你什么历史来源,只喜欢这些八卦的事情。
但其实如果非要说鼓励什么,那实际上是在鼓励穷人出轨。
婚姻成为彻底的财产平分契约,只要婚姻破裂就是一人一半的分钱,出轨乃至于婚后生第三者孩子都不会成为少分钱的理由,对谁最不公平?很显然,对有钱的那个最不公平。
都是出轨,婚姻法对贫富双方的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因为双方贫富程度不同,而婚姻法是一律平分。这是民众的常规认知是完全相反的。但你好好想一想,离婚平分财产是一个零和博弈,你多的钱就是对方少的钱,双方不过是互相挖肉罢了。直接按平分算,肯定是富人吃亏。
穷的那个出轨有什么代价?TA再出轨,富裕的配偶也要把钱平分给TA,等于没钱的那个出轨就没有代价。这和你是男是女没有关系,只和你是富是贫有关系。
真特么印证了那句话:弱者的价值在于背叛
你不服,觉得对方不配拿一半?你要是觉得对方不配拿一半,那你当初签契约领结婚证干嘛?不管对方是富是贫,不管对方是龙是蛇,当你签契约领结婚证的那一刻,法律就认为你已经清楚地知晓了对方的一切,并认为对方和你彻底平等,有权利分享你的一半婚后财产。
你们究竟是财产交换学历,还是财产交换美貌,法律不管,你们爱咋交换咋交换,法律只管一人一半。至于自己瞎了眼乱签契约把自己给坑了。那能咋滴,你出门经商签错合同亏了钱,难道法律还要倒赔你钱不成?个人享有自由,就要承担自由的代价。自己做的决定,自己负责。
如果你想降低配偶出轨的概率,也不想和配偶感情破裂。那我教你一个最靠谱的办法,就是门当户对。财富越接近,伴侣越忠诚,双方真的是单纯为了建设小家才组合在一起的,乱七八糟的心思不多。
婚姻是大事,不是儿戏,轻易不要搞什么交换。将来你孩子结婚前,你要好好和TA讲清楚结婚的意义是什么,和恋爱的区别是什么。不要乱签契约,只和完全匹配的人签,免得坑了TA一辈子。
以上是正文,下面是桃桃我的几点感悟:
1,门当户对一定能确保幸福吗?会不会错失潜力股?比如桃桃我当年绝对是一个很差的结婚对象:穷二代,毕业时还有助学贷款毕业证都被学校扣押,扶弟魔,怎看都是个拖后腿的。
确实不一定,但大概率会比不门当户对的要好。就像新区一样,可能会弯道超车,但翻车的机会更大。
当然了,我们这么给别人尤其是孩子也不见得听得进去,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人生总2,婚姻制度或者感情如此不靠谱怎么办?好像也没啥办法。但这也不见得是件坏事。离婚率高生育率低是无法拯救的,越是经济发达越无法拯救。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还不就是为了拥有选择权吗?例外,钱和爱,就是人类社会的0和1,构架起来了无数的意外。
真正的勇敢是看透生活本质还热爱生活,真正的浪漫是看透爱情本质还相信爱情。
④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家庭形式进步的特征就在于,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都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做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特别是自古就有的杂婚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情况下,越是接近商品生产,就越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越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厉害的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象到的那种程度。
⑤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1. 家庭背景和文化观念:在一些家庭中,爱情并不是婚姻的关键因素。很多人在选择伴侣时会更注重经济、社会地位以及其他因素,这样的婚姻可能不太依赖于情感的连结。
2. 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即使没有爱情,夫妻之间如果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他们也可以通过相互支持和稿侍塌合作建立起稳定的关系。如果两个人都希望开创一段良好的婚姻关系,并为此投入时间和精力,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彼此的付出和信任建立起健康的婚姻。
3. 互相尊重和理解:夫妻之间如果能够互相尊重和理解,也可以维持婚姻的长久。虽然没有浓烈的爱情,但夫妻双方可以彼此倾听,理解对方谈芦的需求和情感,从而建立起信任和合作关系。
4. 兴趣和爱好: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有助于两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即使没有爱情,两个人仍可以分享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并互相鼓励和支持。这样会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联系和认同感。
5. 照顾家庭和子女:即使没有爱情,夫妻之间有责任照顾家庭和子女。这需要两个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互支持,从而保持婚姻的稳定性。无论是否有爱情,在婚姻中维持一种长久的关系都需要相互的付出和沟通。虽然爱情是婚姻中的一种重要因素,但它不是维持键圆婚姻长久的唯一因素。
⑥ 离婚起诉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找律师吗自己可以直接去法院办理吗
离婚起诉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找律师吗?自己可以直接去法院办理吗?
无需非要请律师,自身去法院提起诉讼也是能够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孩和女孩一方规定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商或立即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子,理应开展协商;如情感确已裂开,协商失效,应准许离婚。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明确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布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就是指中国公民离去自身的居所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人民法院经法定条件找寻仍无音信的,宣布该中国公民为下落不明人。
夫妇一方下落不明,客观性上早已不执行自身对家中、对儿女、对另一半的义务,保持这类夫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本质实际意义。因而法院判决消除下落不明人的夫妻关系,对立即合理维护夫妻关系彼此被告方合法权利,维护有别的利益关系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平稳家中纪律与公共秩序拥有关键的实际意义。
⑦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情感、经济、生存、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应与社会人口变化相适应,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婚姻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婚、姻二字的涵义,分别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和结亲的男家,夫或夫之父。所以,婚姻的含义别无其他,仅仅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明确关系,得到包括父亲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认可,成为一员。
⑧ 婚姻法的本质
法律分析: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废除。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乎拆弊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御拦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岁族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