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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如何帮助军人缓解婚姻矛盾

发布时间:2023-05-04 03:14:18

‘壹’ 法律怎么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法律怎么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具体关于法律对军婚的保护,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
“家闭念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
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宏早。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蔽态雀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 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我国法律对军婚的法律保护还是非常全面的,尤其是在军婚离婚方面,对现役军人的利益保护的更多。同时,军人在离婚方面也是与普通离婚有所区别,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

‘贰’ 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

提起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大家都知道,有人问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另外,还有人想问现役军人结婚问题!急!!!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

1、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

你这个还是有点麻烦,因为,结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问题。士官证必须与团以上部门开的证明一样。我和老公结婚时,也遇到证明和士官证不一致的情况。我老公是森警,他们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证,的都不给。硬说要拿士官证才可以,老公解释好久说他们没有使用过士官证,可民政的还是不给办,说要老公去找出那份为什么不使用士官证的文件,后来,又解释了好久,民政的说让我老公他们团以上的与他们联系,才行。后来,部队给出了分证明,才办下来。民政那老头,还说如果出拉安置问题要我们自己负责呢…..

所以。我建议你趁新兵下队的这久,快去办士官证。要不就找沈阳的帮忙沟通。反正,我觉得回丹东办,怕不可能,因为,你男朋友的档案,已经调来沈阳了,而且,还涉及安置问题,领了证后,还要把单子放到档案里……

还有,如果,你还没婚检的话,那就快去,要不麻烦着呢

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

2、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现役军人结婚问题!急!!!

3、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有更多的相处机会,时间长了会使彼此的感情降温,给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机,所以军人夫妻或恋人之间在感情问题上出现矛陪尘返盾,那么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芦饥走向失败,因此一般军人找对象大部分都选择教师、医生、等职业比较固定、情感比较专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军人除了要经常通过和妻子沟通,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军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长期两地分居不说,还要负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责任,所以军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问题,还是要多为妻子考虑为主!

4、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男朋友是军人,我们想结婚。但是遇到问题了

由于年纪大了,家里人着急,给我介绍了一个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当兵.他是读军校之后直接去部队的,是个海军.是个中尉.他目前还是正连,在机关工作,好象是叫做战勤科..每天就是做点杂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时的,就是接,安排处理一些急发.

对他的初次印象是,长的还是比较帅的,而且给人感觉安全,责任感很强,很正直..于是,我们就从打开始交往..到现在交往将近1个月多,我发现他很幼稚,(与我同岁28岁),思维还停留在学校阶段..而且有点大男子..还有一点,他和我虽然在一个地方,但见面机会很少,最多见面,平时的晚上都出不来.即使出来也要请假什么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来看我,还竟然想在我这里住夜…倒~~!!!

我是一个爱玩的女孩子,有时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么的,他知道后就很不开心,说我那么爱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结婚,也很想调到市里去..他呢,也有这个打算.说以后转业要转到市里,所以房子也要买到市里去..

关键问题是:调工作不是两天的事情,他转业也不是自己说了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应该把房子买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后调了工作后再考虑买到市里去.

由于我是个农村人(家里在镇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来的..但听他的口气,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买房在市里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里有点点钱,但是在山区,对于我们沿海地区来说,他这样的条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妈妈有重病,要医治,每天花费块..

想到这些种种,我都不知道怎么和他交往.还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时间,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顺便去看了妈,.结果他父母对我非常喜欢..他对我也是每天不断..但,现在他对房子的事情只字不谈..难道想让我以后租房子吗??

我现在还不想先提出这个问题,不过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说,我该不该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与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相关内容,是关于与军人结婚的登记问题的分享。看完军人个人婚配问题怎么解决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叁’ 军婚要面对的婚姻问题 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身为一名军人给自己和家人都带来了荣耀,除了荣耀军人还要背负保家卫国的责任,同时更没办法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是,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一、军婚要面对的婚姻问题

1.分居两地

虽然在我们国家对军婚的保护有很好的政策,有许多家属都选择随军,但是也有一部分的军人因为各种原因要面临分居两地的苦恼。其实就算是随军的家属,军人也只有很少的时间可以陪伴家人。那些分居两地的夫妻需要受着相思之苦,由于长时间的分居更是有许多的困难、孤单需要独自承受。

2.军人不善于处理家庭问题

作为军人军队等于他们的另一个家,在军队的时间远远过于在家的时间。对于家庭问题更是一点也不了解,更不要说处理家庭问题了。

3.军人与家属缺乏磨合沟通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军人在服役的时间婚姻还能维持,但是军人一退伍或者转业反而出现了离婚问题。这就是因为军人和家属没有磨合和沟通的时间,所以在军队的时候偶尔见面反而觉得小别胜新婚,但是回归家庭发现两人的观念和思想都不同了,最后导致离婚。

4.军婚的基础不牢

军人是没有时间谈恋爱的,一般是家里介绍见过几面就结婚,两个人的性格和生活习惯都不能得到沟通和磨合。去而且婚后两人同样没时间在一起,久而久之问题就容易发生,有一大部分愿意和军人结婚的都是因为对军人存在爱慕之心,但是并不了解军婚要面对的种种困难。到了婚后发现各种问题出现了就开始后悔。

二、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1.分居的军人家属多探望军人

没有随军的家属一定要经常看望军人,因为军人是没有办法自己安排假期的,甚至说好的休假却因为临时任务没办法回家。所以军人家属更应该多抽空去看望军人,对给军人一些关怀。同时军人因为长时间不在家,也更应该给家属更多的关心。

2.军人要学会处理家庭问题

军队虽然很辛苦,但是要知道家庭幸福了工作上才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就算在辛苦在累,都要学会如何处理家庭问题,从自己出发学会换位思考,不能用部队处理事情的方式来处理家庭事务。

我总结:以上就是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的文章,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作为军人和军人的家属不但有一份荣耀,更应该一起努力维护好家庭关系。

‘肆’ 如何解决军人婚恋矛盾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有更多的相处机会,时间长了会使彼此的感情降温,给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机,所以军人夫妻或恋人之间在感情问题上出现矛盾,那么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败,因此一般军人找对象大部分都选择教师、医生、公务员等职业比较固定、情感比较专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军人除了要经常通过电话和妻子沟通,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军人的妻子不容易,长期两地分居不说,还要负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责任,所以军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问题,还是要多为妻子考虑为主!

‘伍’ 革命军人应当怎样正确调整和处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现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理。如有的捏造“对方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的隐瞒军属身份,谎称对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的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理,而认为: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有办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放弃原则。如有的军人配偶,因离婚要求不能取得军人同意,就以“拼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放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首先应切实查明是否革命军人配偶,情况不弄清楚,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以及有多久时间没有通讯关系,不通音讯的原因,与如何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有该军人同意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办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采用。同时对这类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接受革命军人的申诉,按照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得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人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检讨,将检讨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检讨。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况,正确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关于爱护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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