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关婚姻法方面的东西!
首先,按照现行婚姻法,没有办结婚证就不是结婚,因此不能要求离婚,只能解除同居关系。其次,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你所谓的经济投入没有具体的说明,如果是投入归对方使用的,一般理解为是赠与,如果是作为订婚的礼金的,可以要求取回。“经济投入”需要证据支撑,你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采购的财产等。
㈡ 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离婚了个人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说的个人物品要明确它的概念。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是有的。可以看《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㈢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专用物品归个人,是否个人物品越多的人多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果妻子个人财产属于上述情况.那么夫妻双方便有平等的处理权
㈣ 婚姻法中规定的亲属有哪些种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继承中主要是按第一、第二、第三继承人这样来划分的。
㈤ 新婚姻法中个人物品私人财产跟对方没有关系,到底是先有性才有爱,还是先有爱才有性
爱情本来就不应该同财产挂起钩来,所以,应该先有爱,爱情到达一定的深度,才会有性欲,才会结婚。
㈥ 结婚对戒是丈母娘买的,男方的戒指属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一方个人生活用品”
应该可以的,结婚时买给你应属于赠予,赠予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带走
㈦ 婚姻法 钱和物品谁名下就是谁的
不一定,关键看是不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如果想得到详尽法律帮助,联系当地律师详谈解决为好。
㈧ 婚姻法中的财物指得是什么
通俗来说就是指任何可以换成钱的东西
㈨ 婚姻法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你好,就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你所指的金手饰、钻石珠宝之类的贵重物品,不属于《婚姻法》规定属于人的专用物品,而应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施行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释: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