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从哪个朝代开始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并以此作为增加生产,提供兵员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三书六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六礼”即六个礼法,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咐磨书,可以说是古时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记录。分别指:聘书:即订亲之文书。在纳吉(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柬;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衡友斗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
六礼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包括:
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家提亲
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于女家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告闭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结婚方式。
三、离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嗣”,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第三、“淫”:败坏道德、破坏伦常。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婚姻双方家族之间的“伦理之义”已经断绝,包括夫妻分别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殴伤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殴伤行为,妻子犯奸和意欲谋杀丈夫,即使此时夫妻之间感情尚可也必须强制离婚,否则予以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二)和离
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离",而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法律依据】:
《大清通礼》 男十六,女十四
《大戴礼记》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贰’ 我国古代是怎么离婚的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
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键扒侍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
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叁’ 婚姻制度是从什么朝代开始的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见,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
‘肆’ 唐朝已经有”离婚协议“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什么样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所在在唐朝就已经有了“离婚协议”。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有和离和休妻两种形式为主。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自生欢。”这是出土于敦煌莫高窟的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的大致意思是因夫妻不和而分开,希望离婚后两个人能够各自安好。当今社会的婚姻制度也是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的,但夫妻之间到离婚时往往是斤斤计较、恶言向加总是以最难堪的姿态收场。倒不如学习唐代文人这种广阔的胸襟。茫茫人海,相遇即是缘分,做不成夫妻,各自安好便好。
‘伍’ 不幸的婚姻哪个朝代都有,历朝历代是怎样规定离婚的
多人都不了解唐朝的离婚制度,接下来跟着趣历史小编一起欣赏。
现代社会,如果夫妻双方出现问题想要离婚,自然是要签署一份拥有法律效力的亏世离婚协议书,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样一个具有现代化名字的产物是今天才有的。其实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存在离婚协议书了,只不过当时并不是叫这个名字而已。那么,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又是什么样的?什么样的人是可以离婚的呢?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公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事实上,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
‘陆’ 最早的离婚协议书竟然在唐朝,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1996年的时候,敦煌莫高窟曾经发掘出了一批唐代的文献,里边保存了很多唐朝的离婚证书。在古代中女子的地位一直都是很低的,所以很多朝代妇女是没有离婚自由的,男人却可以随意的休息,这一点女人只能忍受。而且在古代还有一个名叫贞洁牌坊的东西在限制女性的自由。但是我们从发掘的唐朝文献中可以看出,在唐朝的确民风比较开放,女人可以选择离婚重新嫁给别人。虽然唐代比较开放,但实际上在唐代离婚的事情也并不多。而且唐朝的女性不会无缘无故的就提出离婚,他们大部分都会相夫教子,只有在难以忍受的时候提出来才会获得认可,否则就算把他闹到官府也得不到同意。最为重要的一点,如果女性在结婚的时候出轨得到的惩罚也是特别严厉。
‘柒’ 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吗
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培局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磨中启制度逐渐建立,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周易》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招赘瞎如、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
唐宋时期,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法律规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