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古代婚姻类型包括
古代婚姻形式:抢夺婚、买卖婚、交换婚、服役婚、聘娶婚、选婚与罚婚、赠婚与赐婚、收继与续嫁、招赘婚、养息婚、指腹婚、小女婿婚、荒婚、招夫婚、典妻婚、雇妻婚、虚合婚、转房婚、表亲婚、频度婚、共妻婚、阿注婚、实验婚、自愿婚、私奔。
中国古代学者无从知道达尔文和他的进化论,但某些记载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两性间的自由结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则是两性结合所经过的社会程序。根据类似的表述,学者们推测说:原始群婚之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但是,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想象。《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B. 历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么
婚姻的形式,简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多种婚姻形式。
(1)掠夺婚。
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俗名叫抢婚。
(2)买卖婚。
完全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把婚姻纯粹看成财物交易关系。
(3)交换婚。
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是对等交换的议婚。
(4)服役婚。
男子于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
这其实是买卖婚的变形,不过以劳务代替财货而已。
(5)聘娶婚。
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义,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约。
其实,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选婚与罚婚。
挑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赐给宗室子弟为选婚。
对于帝室选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断配给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婚配,此为罚婚。
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拍游
(7)赠婚与赐婚。
依父母或有权人的意志将其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别人为妻,叫做赠婚。
帝王将搜刮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虏的女子赐与子弟或臣下,叫做赐婚。
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8)收继与续嫁。
收继,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
续嫁,指姊亡,妹续嫁于姊夫。
(9)招赘婚。
男到女家落户。
赘婿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养老女婿”,一辈子在女家;一种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养媳嫁。
大多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女儿作养女,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
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孕,指腹相约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
男家儿子尚为孩童,因缺少劳动力,娶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为媳。
(13)荒婚。
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际女子嫁到男家冲喜。
(14)招夫婚。
丈夫死后或生前无力养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
俗称“拉帮套”、“搭伙”。
(15)典妻婚。
将妻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
(16)雇妻婚。
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虚合婚。
为已死亡了的男女举行婚礼。
包括两种,一是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指男女死者联姻;一是过门守贞,指定婚后,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
也有望门终生守寡的,称“望门婚”。
(18)转房婚。
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
兄亡嫂转嫁其弟,弟亡弟媳高纯转嫁其兄,姊亡妹续嫁姐夫。
(19)表亲婚。
通常称姑表婚与舅表婚,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俗,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
(20)姘度婚。
非法同居,古称“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
是旧社会流行于 *** 地区的婚俗,是古代血缘、戚贺咐亚血缘婚的残余变异形式。
多为兄弟共妻,结婚时兄为主夫,其余弟为副夫。
(22)阿注婚。
此婚俗流行于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
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婚姻形式。
(23)试验婚。
是正式结婚前行试验同居的婚俗。
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24)自愿婚。
以男女双方 *** 为基础的婚姻,“私奔婚”是自愿婚的古俗形式。
C. 古代几种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主要有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古代婚姻;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069-01 我国古代婚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原始社会的血亲杂交、血缘群婚、差宽举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观下,许多原始婚姻的遗风以各种形式残存下来,奴隶主、封建主始终都过着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们只娶一个嫡妻,而媵、妾却有几个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尸子》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实行媵制。据《仪礼·士婚礼》:“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嫡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随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送女子作为陪嫁,这些随嫁女子统称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于二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就写到这种嫁女陪媵制。《诗·大雅·韩奕》:“韩候娶妻……诸嫡从之,祁祁如云。”这是说韩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来,“祁祁”,众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云,可见媵的数量之多:《卫风·硕人》讲齐庄公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形,诗中“庶姜孽孽”就是说一群陪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发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时期特有的婚制,是远古群婚习俗的遗迹。进入战国,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嫁女陪媵制随之没落,但陪送侍女丫环、妻死妹续弦等现象一直延续到近代,这可以说是媵制的一种演变。 妾制的出现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妻子是经过正式聘娶仪式明媒正娶的,纳妾则不拘礼数,因此妾常遭受社会歧视,“父母国人皆贱之”。既然无需正式聘娶,那么妾的来源就多种多样:可以是买来的贫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朋所馈赠的“礼物”。《汇宛》:“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礼记·坊记》郑玄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不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们是奴隶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 二、转房制 转房制,又叫收继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嫡嫂为妻的婚制,该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残余习俗及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在后世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淫秽 *** 行为,法律绝对禁止,犯则处以极刑。然而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实不鲜见,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曾先嫁怀公,妻从夫諡,故称怀赢:穆公又纳于重耳,重耳为怀公之叔,这是叔侄间的转房。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舞)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仇,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诱惑嫂子,虽遭拒绝,却也不以为耻。 “烝”“报”是春秋时期流行虚碧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中的转房制遗俗的一种。“薰”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其妾、媵为妻;“报”指伯父、叔父死后,侄子娶其妾为妻。《左传》中记载:夷姜是春秋时期卫宣公的庶母,而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还是这个卫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后又占儿媳宣姜为妻,宣公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顽又烝了宣姜,并生下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等子女:齐姜,是晋武公妾,晋武公之子献公“娶子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这些在当时都是公开进行,燕报所生子女有的还成为国君或国君夫人。 从汉代到清末,转房制一直不绝于史,古代游巧简牧民族中尤为盛行。西汉的匈奴、西羌、乌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实行这种婚制。我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和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也都较长时间地流行过这种婚制。 三、掠夺婚 “掠夺婚”又叫劫夺婚、佯战婚,是以掠夺的方式来达到成婚目的一种婚姻仪式。该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婚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假劫真婚,《易经》爻辞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说:不是来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夺只是假抢、是佯战、是形式,并不是攻杀劫妇,成逼成婚,这与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纳为妾不同。《仪礼·士婚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就是受到劫夺婚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依然实行掠夺婚制。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掠夺婚被当时婚仪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帐(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掠夺婚作了形象化的记叙。在夺婚前,青年男女已约定时间、地点,但在男子掠夺时,女子还要装出呼救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则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见,掠夺婚在举行仪式前,男女已有爱情关系,而不是男子强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掠夺婚。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掠夺婚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总之,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多种婚姻形态,除了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还有聘娶婚、买卖婚、交换婚、入赘婚等等。自从阶级社会产生后,这些婚姻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抢婚 (亦称掠夺婚):这种婚制是奴隶制时期的产物。蒙古族自七世纪到十二世纪以来,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经盛行起来。《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记载:都蛙锁豁儿为弟聘妇,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为吾弟朵奔篾儿干聘之。”《蒙古秘史》中关于聘婚、许婚有许多记载。元代前后,聘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纪,掠夺婚并不少见。《秘史》中也速该把阿秃儿(成吉思汗之父)和诃额仑夫人的结合,就是正在打猎的也速该遇见另一部落的娶女归来,见颜容无比,遂引其弟,助其抢来为妻。在战争中掠夺婚则更不胜数。一二○二年击灭塔塔儿后,成吉思汗下令:“为父祖报其仇,雪其恨,比辖而屠之,杀之,屠而绝尽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儿的成年女子多被掠来成婚。随着历史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减少了,消失了,为聘婚所代替。但人们仍不忘其旧,把象征性的抢婚形式,作为一种结婚习俗接受过来。据说草地蒙古人,男女双方相许后,男方故意将新娘抢走,然后送牛、马作聘礼,再把新娘带回婆家,怀孕后娘家才宣告许配成婚。结婚后,妇女也不许再嫁,“以为死人之妻难以共居”叫“鬼妻”(见《北史??室韦列传》)。 十三世纪时,有的聘女后,姑娘父亲宣布;现在我的女儿为你所有了,你在哪里找到她,就把她带走。可是,这时姑娘躲在亲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装使用暴力把她抢过来,并带回家去。(见《鲁不鲁乞东游记》123页)。到了清末,仍有类似的作法。有的采取:双方同意,并交过聘礼以后,新郎在亲属及年轻朋友的陪伴下,骑马来到新娘的毡包,这时新娘坐在那里,被她的女友们团团围着。照例新娘不是被领走,而是从她的女友手中被抢走。她喊着、推打着,挣扎着,那些强壮的小伙子们却灵巧地把她驾走,让她坐在马上,有时干脆把新娘横放在马鞍上,就这样驰向新郎毡包。这时,新郎家里大摆喜宴,款待亲友,大家尽情吃喝,唱歌,跳舞,骑马赛跑,射箭摔跤,嬉闹逗笑,非常开心。不过,这些实质已不是抢婚,只是一种婚俗形式。就是这些,近代也不见了。 二、表亲婚:蒙古族实行族外婚制,禁止血亲结婚,但不限制姻亲结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岁时,也速该把阿秃儿就打算从帖木真舅族的诃额仑母家,斡勒忽讷兀惕百姓处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禅,聘了其女孛儿帖才没有去成。这种古 *** 俗一直延续到现代。但这种表亲婚多限于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们认为那是“姑血倒流”。我国《婚姻法》严禁近亲结婚。这种亚血缘婚姻已被禁止。 三、转房婚: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谈他的东游所见,谈到寡妇的婚姻时说:“在地们的丈夫去世以后,妇女们是不容易第二次结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后,同他的嫂子结婚。”据《马可波罗游记》、《加宾尼蒙古史》、《鲁不鲁乞东游汜》载;十三世纪时,儿子在父亲死后,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妻子结婚。《三国志??东夷传》记载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时说:“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以此看来,这种“转房婚”,恐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习俗。这种“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权制氏族社会族外群婚制的遗俗。这种婚制直到现代仍个别的存在着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结合(民间称就合),可免花很多钱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为全家所赞佩,不忍相离。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遗子受继母气,而姐夫与小姨结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赘婚”,有的是“服役婚”。这不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旧唐书??室韦传》载“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这种“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纪仍然存在。也速该把阿秃儿带领帖木真到德薛禅家聘婚,聘后说:“可留我子入赘。”遂赠其从马为聘礼留帖木真而去。不过,正如《蒙古秘史》所载;“女子之命刁;可老于生身之门”,可见当时人们并不十分赞同这种入赘婚。这种婚俗虽然一直存在下来,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较为不多见的。东北地区个别边远草原,妻方居住婚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结婚得子后,夫妇共归,如结婚多年未有生儿育女,可以离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两方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为特点。古代,蒙古族信奉萨满教,笃信灵魂的存在,虔诚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这种冥婚。当时,家里如果有儿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象他们生时一样办理婚事。在纸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家,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来往(见《马可波罗游记》)。 六、买卖婚:元朝日寸,蒙古族进入了封建社会。明,清以来,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聘婚制也就成了买卖婚。买卖婚是以男方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娶妻成亲的。蒙古族大多数都是用牛,马、羊为聘礼的,也有的用金银首饰、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礼多为牛马羊等牲畜。 蒙古族视九为吉数。聘礼,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只,四十五只,八十一、只等。有些穷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礼而终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礼而被拆散,造成遗恨终生的婚姻悲剧。在东北,有的蒙古族地区非常讲究陪送和嫁妆。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个箱子装一勒勒车,一套被褥装一勒勒车。人们专门查数,看娘家陪送多少车嫁妆。 七、抱斧婚:这是蒙古族奴隶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非常残忍的婚制。它始于何时不详,没有文献记载,但直到清末,东北蒙古族地区还存在这种婚姻。它规定,府内女奴如违犯府规,就强行叫她抱斧成亲。成婚仪式是,她怀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着猪食槽子,塔头墩子,意为愿她象堵一样、象塔头草—样为王公繁殖奴隶。祝词歌手还要唱些与这内容相同的“赞歌”。从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实际上,这是封建王公对女奴——种示威性惩处。据说哲里木一带也有与碾子成亲、抱公鸡成亲的(见吉林人民出版社《不愿作奴隶的人们》),形式虽异,实质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现实婚、虚拟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亲 即是两家关系好,又有年纪相仿的儿女,在他们出世没多久就定亲。
二 媒婆说媒 看到心仪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说媒求亲。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此无法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文言书信格式举要
称谓后附提称语,用于文言书信,如,运使学士阁下(王安石《上杜学士言开
河书》)、虹生十四兄亲家年大人情右(龚自珍《与吴虹生书》);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鉴、母氏慈鉴、贤弟如晤,等。现将常见提称语列表如下:
这里再对较常见的提称语约略作些解释。
足下 古代最初用为下对上的敬称,后来书信中多用于同辈之间。
膝下 旧时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亲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时常依于父
母膝旁,家书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对父母的亲爱、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后给将军大人们赐婚的话,应该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后皇上异常宠爱的王公贵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会去告诉皇上。
如果是驸马或郡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执意要求驸马另娶的才可以。不过也只能悄悄地养在外面,不能张扬,否则公主的名声就完了。一般驸马都不会另娶的。
中国古代经济是农耕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自然经济是其主体,小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其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经济部门,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繁盛的商业为古代文明萌发、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塑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国农耕文明。至明清时期,从中分离出迥异的资本主义萌芽这一先进的生产方式,但自然经济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传统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观念的抵制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一直处于萌芽状态,导致了近代的迟滞、落后、挨打。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D. 什么是形式婚姻
你好:
请参考。
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也有人称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于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与女同志组成的没有性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的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不过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形式婚姻定义
形式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这是近年来 形式婚姻
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兴起的一种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举行婚礼,组建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不过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也有人称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于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与女同志组成的没有性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的家庭。 此种家庭一般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生活支出AA制等方式避免因经济产生的纠纷;同时,若条件允许,男女双方一般不会住在一起,而双方会和自己的BF(boy friend)或者GF(girl friend)住在一起,而后者更像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
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
由于对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几种。比较常见的是“夫妻” 形式婚姻
双方保持朋友关系,平时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时“出镜”的情况下,双方才一起出现。也有像正常夫妻一样,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带各自的伴侣回家。有的人想要孩子,“夫妻”双方会事先约定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后代。 还有一些同性恋者只是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诉外界他/她是一个“正常”人,他们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婚离,因为很多人歧视同性恋者,但离婚者基本不会被看成是同性恋者。形式婚姻的双方都清楚,所谓结婚不过是对家人的一个善意的谎言,是对世俗偏见的无奈妥协,所以有些人干脆连结婚证都不要,只是举办一场婚礼,让周围的人以为他们结婚了,而他们在法律上依然是单身。 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亲朋面前,都需要有个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家具电器等,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经济利益。双方花出去的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这会成为双方矛盾集中的地方。所以,先小人后君子,“夫妻”双方在互助伊始,要把这些问题摊开来,有必要时,求助法律,生成合法协议。
形式婚姻产生的原因
在异性恋占主流的社会中,同性恋者往往被扣上“有病”、“变态”、“ 形式婚姻
畸形”的帽子,得不到大众的理解和尊重。常常有父母得知子女是同性恋者后悲痛欲绝,或求助医生,或诉诸暴力,或寻求其他“偏方”,想尽办法试图改变孩子的性取向。根深蒂固的社会偏见使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而是小心地扮演着异性恋者的角色。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非常大。在这种文化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宗接代,不仅仅是社会对个人的要求,更被融入到与个人道德紧密相关的“孝道”中。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很多选择不婚,而在中国如果不结婚,会被周围的人认为不正常,招来很多流言蜚语。在社会和文化不认可同性恋,又逼人一定要结婚的情况下,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互相帮助,组成形式婚姻,似乎是目前情况下所能做出的最佳选择。
形式婚姻相关机构
形式婚姻网站:他们不但提供给同性恋群体的交流平台,有的还提供形式婚姻的交友指导服务。
每一个新兴行业的诞生,都具有它的时代性和必然性。形式婚姻的诞生,是在遵守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为了应接社会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应时产物。它不仅是一种新型行业,同时也是一种新颖另类的社会风潮形成的标志。形式婚姻的出现,无疑是给我国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带来一丝生的曙光。
相信不断发展的形式婚姻机构会为更多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带来帮助。
形式婚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形式婚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并以法律公证。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四)结婚期间费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平分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婚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门钥匙,以避免无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补充条列
(—)在婚后各自居住,不可以无辜打搅对方生活。 (二)双方老人的赡养,归各自处理,对方可以有义务探望。 (三)婚后,如对方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对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形式婚姻后,双方不受婚姻法条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则,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挟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故事白领希望享受单身生活
结婚、生子、传宗接代……对80后的白领小轩来说,象征着一种平庸而无 形式婚姻
趣的生活。从小受到保护与溺爱的他害怕陷入感情旋涡,只希望永远享受单身自在的生活。 但随着年岁的增加,到了婚恋年纪的他不得不面对许多“麻烦事”,父母不断组织的“相亲约会”,街坊亲戚不断提起的“招亲名单”,让他十分苦恼。“总是拒绝怕伤人,不拒绝又实在没感觉。”一次又一次地拒绝相亲对象也让小轩的父母非常担心,甚至不少邻居也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最后,小轩也选择了形式结婚。“结婚前大家都说好了,即使分开也无所谓伤害不伤害,这样生活没有负担,让自己快乐,让父母放心,同时也成全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好的。”
律师提醒婚前最好分清双方财产
结婚毕竟不只是领本证那么简单,从进行婚姻登记的那一刻起,夫妻双方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婚姻义务。面对日益庞大的“形式婚姻”一族,不少问题渐渐浮出水面: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如何区分,万一其中一方“假戏真做”,那么日后的离婚问题又该怎么解决……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的李忻律师告诉记者,越来越多的问题告诉人们,形式婚姻不是个“放生池”,很有可能成为时尚男女“危险的游戏”。 那么,如何在婚前婚后保障男女双方的权益?李律师建议,首先应该分清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不一定要做财产公证,可以选择约定的方式,把双方的财产分清楚,约定时最好有见证人,然后三方在约定书上签字确认。”李律师表示,婚后如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署名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双方约定财产的归属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如果属于“形式婚姻”男女,婚前最好约定离婚条件,以方便认定感情破裂,避免冲突的发生。
评论
形式婚姻可能会带给我们无数的思考,也让这个社会状态发生着改变。身边总有奇闻异事,虽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着充分的社会意义。当这种形态产生的时候,我们的国家,我们具有爱的人们都要去思考,为什么会产生,而且还会持续性的发展下去。因为某些事实,某些形态是必然的产生,而同性爱没有错。形式婚姻虽只是一种形式,但只要目的单纯,它的意义就没有错。 形式婚姻是为了面对传统社会所带来的压力,通过男女同志共同建立的一个只有朋友感情,或是亲情又或只是合作性质的无接触婚姻,可称无性婚姻。双方都为了应付自己的家长而采取相应的应付措施,如果准备一起要孩子的可以到医院进行无性接触的人工受孕方式。 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要慎重考虑走入形式婚姻。他建议如果真要搞形式婚姻,就应事先做好各种准备,比如做好婚前财产公证,甚至事先约定好离婚条件等。尤其是要事先约定好“形式”的具体范围,以免以后一旦出现问题,引发纠纷。
E. 婚姻的五种状态
婚姻的五种状态:一、婚前同居,这是最常见的婚姻形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种。二、婚外情,这是最不可取的婚姻形式。三、半路夫妻,这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但是这种婚姻形式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这种婚姻状态也是一种不稳定的婚姻状态。四、形婚,这是一种特殊的婚姻状态,这种婚姻状态的形式是一种“假结婚”,但是,这种婚姻形式的稳定性也是很不稳定,一般来说,这种婚姻形式的稳定性是比较差的。五、丧偶式的婚姻,丧偶式的婚姻也是一种特殊的婚姻状态,这种婚姻状态的形式是一种“假离婚”,但是,这种婚姻状态的稳定性也是很不稳定的。
F. 婚姻的形式
从古至今,婚姻有多种形式出现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乱婚
无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称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4.普那路亚婚制
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7.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8.单偶制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9.事实婚姻
指未经法律登记,但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
10.走婚
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
11.闪婚
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
12.网婚
在互联网上结为虚拟夫妻。
13.同性婚姻
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14.冥婚
为已经去世的人举行婚礼,将双方结为夫妻。
G. 我国的婚姻方式划分为哪四种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曾出现过许多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
一、抢夺婚:俗名叫抢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是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
二、买卖婚:是族外婚议婚的发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男女双方没有权力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后,男方便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
三、服役婚: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为3~7年,长者达10余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
四、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互相缔结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曾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
五、交换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
七、招养婚:就是人们常说的“入赘”,口语称“招养老女婿”。
八、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又称“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实际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婚俗之一。大多是有了子嗣后的人家,抱养别家的女儿作为养女,到了该女子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办婚姻的一种变态形式,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 父母便指腹为媒, 若所生为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
十二、冥婚:又称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迷信的婚俗形式。它的特点表现为男女两方是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
十三、共妻婚:是旧社会主要流行于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现形式为:哥哥先娶了妻子,经过一段家庭生活之后,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关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类型。
十五、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在日间,男女很少单独相处,只能在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意中人表达心意。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便在日间的聚会上约好女子,到半夜的时候再到女子的“花楼”相会。
十六、试验婚:是未正式结婚前先试行同居的婚俗。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它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十七、自愿婚:以男女双方以性爱为手段的正常婚俗,双方在经济、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与均衡。
H. 婚姻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供养式婚姻。
就是自己不赚钱,所有的收入来源几乎全都来自于对方,这样的婚姻结构从刚开始就造成了一个结果,自己很容易丧失经济来源。
原因大多在结婚时就定下了,首先要知道这个世间必有所求,才有所爱,那需求不是因为对方长得好看,就是因为对方的钱多。
当时间匆匆流过之后,其中的一方不是年老色衰,就是另一方金钱方面无法供养另一方。然后便产生争吵与矛盾,这样的婚姻大多都存在不确定性,说不上哪一天,其中的一方便会因为没有感情的基础,彼此的结合就变成了哀怨与负担,婚姻自然也就不幸福了。
第二种:朋友式婚姻
彼此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也就谈不上谁养谁,婚姻的主导权可能在男方或女方,但不管怎样,都会体现出一种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样的家庭,大多缺少一种服务性。所以彼此争执的焦点便是需求上的满足,时间久了比如你为什么不能像别人那样和我亲热?你为什么不能洗碗,做饭等等,因为没有亏欠对方,也就没有谁让着谁,婚姻是很长远,但不一定会有多高的温度。
第三种:神仙眷侣一般的存在。
彼此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共同进步。就算吃糠咽菜,过苦日子也心甘情愿。因为彼此的价值观相同,兴趣相同,每天都有同样的话题,愿意以讨论的形式开场,共同制定愿景,规划,并每天都为此而努力。互相有矛盾,但彼此还是愿意坦诚相待,互相扶持,从而走完幸福而有意义的人生。
总结这三种婚姻形式,其实也不一定非得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就算神仙眷侣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而分道扬镳,从而成为一生的遗憾。
就算是供养的方式,也可能互相达成了某种默契,而陪伴到老。就算朋友再好,也可能出现小三儿,所以经营一段婚姻并不容易。
想要白头偕老,笔者认为更需要的是双方不断的创造自己的吸引力,新鲜感,使对方永不厌倦同你交流彼此的收获与感悟,不想离开你,从而成就完美的婚姻!
I.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未婚,顾名思义就是还没有结婚的意思。但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未婚,不能与事实婚姻混淆。有些夫妻一起同居多年,并且孕育了子女,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但由于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他们的户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状态。
已婚是指男女双方已经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而已婚又分为初婚、再婚、复婚这几个小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起诉等方式解除原有的合法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到相关部门领取了离婚证。
丧偶是指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因病或意外而逝世,另一人就成了丧偶状态。
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要结婚就双方都要不忘初心,好好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