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类婚姻经过什么阶段有何特征
长久的婚姻都要经历这7个阶段:
激情期
主要指新婚期,夫妻二人如胶似漆,婚姻充满了兴奋和亲昵。这个阶段一般持续到婚后1年,爱情是生活的重心。
婚姻是人生的一个转折,婚后要学会树立两人的观念,凡事少想“我”,多想“我们”。要利用这个和谐阶段,培养共同的生活习惯。
磨合期。
失望和冲突成了这个阶段的主题。你们开始发现对方并不完美,也有很多你受不了的缺点和不足,你们开始就某件小事争论,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选择。这个阶段一般在婚后1-2年时出现。
这是非常重要的时期,处理好了,会为将来的长久厮守打下基础。要打破对婚姻不切实际的幻想,注意换位思考,不要费尽心思改变对方,尊重更重要。
叛逆期。
你们经常吵架,一方甚至产生外遇的倾向,导致你们对彼此的忠诚产生怀疑。这个阶段大多会持续数年,一般在结婚3—7年后出现。
千万不要轻易有外遇,即使出现问题,也不能轻言放弃婚姻,互相尊重和理解,一定能走过困难时期。
合作期。
有了孩子后,你们为了家庭不懈努力,事业蒸蒸日上,共同创造着美好的未来。这个时期多在结婚5年后到来。
上有老,下有小,会让你们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偶尔重温浪漫情怀,大胆地对他(她)说“爱”,你们将成为令人羡慕的幸福伴侣。
重组期。
孩子长大了,家庭基础稳定,爱情开始转化为亲情,你们之间多了一些谦让,少了一些争吵。此时,你们已经共同走过了15年的岁月。
上一阶段的忙碌让你们的身体变得不那么灵活了,此时健康开始提上日程,两人一起运动,一起做家务、一起度假,会让婚姻生活变得更充实。
危机期。
中年危机到来,你们可能经历人生的一些重大变故,例如一方父母出现重大疾病甚至离世,事业上也可能遭遇瓶颈,很多不幸的事冲击着整个家庭。这个阶段可能在结婚20年后出现。
压力不言而喻,两个人要学会共同面对,互相支持安慰,只要度过这个时期,你们将永远不离不弃。
完美期。
婚姻的建设阶段已结束,你们已经完全了解对方,希望对方与自己一起安享晚年。此时你们至少一起走过了25个春秋。
尽管夕阳西下让人感到生命的悲凉,但共同回忆你们走过的婚姻之路,会带来温暖与幸福感。
B. 现代婚姻有什么特点
随意和随便,合合分分是自然。变数增多,不求常在,只求拥有过。能过则过,不能过离了再说,管他和谁睡过。
C. 在幸福的婚姻中具有哪些特性可以详细说说吗
1.珍惜彼此
在婚姻中,夫妻彼此珍惜是非常重要的。珍惜彼此,只是不忍心让彼此受苦。当另一方身心疲惫时,他们会永远相爱,彼此分享。两个互不珍惜的人只会让对方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感。在幸福的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必须相互尊重。
D. 中国式婚姻特点
中国式婚姻特点
一、一切为了孩子
很多夫妻都渐渐过得像陌路人,心中的激情早就转化成了对孩子的爱,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才坚持不离婚。夫妻二人围着孩子转,有什么家庭活动、大笔开支也是为了孩子,如果不是因为孩子的牵绊,很多人都会想结束这样的婚姻。
四、过着无性生活,哪怕有,也没有快感
婚姻中的爱情渐渐流逝,没有爱,渐渐的也没有了性,变成了无爱无性的“牢笼”婚姻。哪怕还有,也往往是草草了事,没有了当初的快乐,不像热恋时的缠绵,也不想回到那个时候。
E. 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婚姻的特征是什么,结婚可不是儿戏,这时候在找老公的时候都需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因为婚姻更多的是靠双方的人品在支撑这样的一段婚姻,下面为大家分享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一、结婚的特征是什么
结婚是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
2、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要求结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承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被社会制度认为是婚姻。
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从此,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
是的,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结婚的法定程序: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4、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民法典律,倡导文明婚俗。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婚姻成立的特征是什么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己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现代婚姻的特点
一、男女在婚姻中人格、地位平等。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夫妻地位不平等,一个独掌话语权的情况,但是这是一种畸形的婚姻。真正幸福的婚姻必定是两个人的人格和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掌控谁,谁掌控家庭话语权的情况。家中事务都必定是两个人相互协商相互沟通的结果。
二、夫妻享有共同财产。 这一点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婚后两人的所得都视为共同财产,而不论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
三、夫妻有相互扶持相互抚养的责任。
在一方生病或是遭遇其它困境时,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义务,而不能甩手不管或是找借口推搪。
四、男女都有选择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的权利。
这一点就是两个人都有提出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制止。
五、感情、相互尊重、责任感是维持婚姻最重要的三条纽带。
婚姻是人生中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耗时长成效不一定明显,而且还会面对不断的挑战和诱惑,能否修成正果白首相偕,需要方方面面的感悟与珍惜,而这,就只能是见人见智各人各求了。
F. 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
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