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0年最新版婚姻法在2020年内有效吗
没有明白你的意思。我国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只在2001年4月28日进行过一次修改,至今没有再修改过。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婚姻法解释。另外,从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将被废止,新的《民法典》将生效,其中第五编规定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内容。
‘贰’ 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哪种病不能结婚姻法
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来说共列为以下几类: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叁’ 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分开一年可以判决吗
新婚烟法2020年新规没有什么变化,分开两年才可以判决。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离婚。
‘肆’ 2021年《婚姻法》与之前的有哪些变化和新规定
2021年新的婚姻法是怎样要求的?下边就追随百思特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新的婚姻法离异要求:《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宣布起效,全篇包含通则、物权法、合同书、人身自由权、家庭婚姻、承继、赔偿责任七编,一共1260条款。在其中,有关家庭婚姻篇,是大家老百姓非常关心的内容。
夫妇能够约定婚姻关联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及其婚前房产归分别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别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因这类承诺如果是口头上的,具备可变性,非常容易产生纠纷案件,因此法律法规,该承诺务必选用书面通知。
‘伍’ 新婚姻法有哪些改变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增设无效婚姻新制度。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婚姻法。
‘陆’ 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动
一、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新婚姻法2020法规哪些改变扩展阅读
婚姻法中离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