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婚姻法
新旧婚姻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偶权的规定
婚姻法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是配偶权的内容。新增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所谓的“包二奶”。配偶权的另一内容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
二、禁止家庭暴力
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实现婚姻法的宗旨,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事实婚姻
考虑到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新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在新法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一是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只要一结婚,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修正案第18条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
五、无效婚姻
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新法在第10 .11 .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条同时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六、离婚条件
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专门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一章,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不法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该章规定了少分或不分的原则,即使当时未发现,事后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而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增加,充分体现了新法保护社会贫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前四章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落实有了可靠的保障。
⑵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的时间是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的时间是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的时间是1950年5月1日。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⑶ 新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你好,很高兴镇肆为你解答。
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枝闹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御搭轿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渣祥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十三、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激此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明梁迅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十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⑸ 婚姻法什么时候改的结婚年龄
法律分析: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枯锋法》第四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李弯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哪败闷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⑹ 婚姻法2023年新婚姻法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新规定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等待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才可以领取离婚证以及判扰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之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中冲物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卖液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⑺ 2021年婚姻法什么时候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所以2021年没有婚姻法的实行,只有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实行。民法典将取代传统的婚姻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唯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链前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指唤冲》同时废止。
⑻ 婚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问题一:新婚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
一、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问题二:新婚姻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是从今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
问题三:中国最新婚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一、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问题四:新婚姻法什么时候颁布呢?什么实施? 2011年7月4日
201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问题五:最新婚姻法颁布和实施的日期是什么时候? 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作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另外,一些具体的规定体现在2001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上述文件都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渊源
问题六:婚姻法哪年开始实施 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年,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实施。
问题七:婚姻法颁布,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何时颁布的 我国新婚姻法于1980.9.10颁布,以后陆续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新婚姻的规定,参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凡1994.2.1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凡1994.2.1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为非法同居,法律不承认其婚姻效力。
问题八:新婚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当日开始实行,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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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我国新婚姻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吗? 现行婚姻法为: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8月13日施行
⑼ 新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就同时废除,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编就是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⑽ 法定结婚年龄哪一年改的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并没有发生改变,依然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主要为《民法典》,其中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一、法定结婚年龄改了嘛
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改,依旧是男22岁女20岁,除此之外结婚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无人干涉;
2.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4.双方都无配偶。
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我国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对我国国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允许少数民族地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通实施。同时,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没有达到法基如定结婚年龄的顷铅,是不能进行结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雀锋好【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法定结婚年龄哪一年改的
法定结婚年龄的修改年份是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