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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台婚姻需要什么资格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2:58

A. 如何办理涉台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中国内地居民与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前往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户口本,此外还应当提交一份证明自己当前无配偶并且不是近亲结婚的签字声明。台湾居民则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通行证,此外台湾居民也应当同内地居民一样提交类似的声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B. 涉外婚姻公证

法律分析:涉外结婚登记手续: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以下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2、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3、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办理结婚公证需要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C. 男朋友是外地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记要哪些手续

无非就是户口证明和护照还有本人 如果没有你丈夫没本人在也办不了。然后问民政局工作人员最好了。
涉外婚姻

1.外国人同国内公民在华结婚须持什么证件?
中国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外籍华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及经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宣誓证明无效),如果离过婚,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男女双方还须提交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本人照片。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均会获准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2.华侨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结婚登记,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对于来自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之华侨(包括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外籍华人)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丧偶证),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使、领馆认证;

(3)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4)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港、澳地区居民和内地居民结婚需要哪些证件?

申请同港、澳地区居民结婚的内地居民须持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申请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

(1)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地区居民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和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我驻港澳地区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和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及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2)、(3)两项规定的证明。

同时,港澳地区居民还须持有在港澳地区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正本;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有无效力?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应向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是由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结果和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有何请求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准确无误的中文翻译本,交纳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00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5.离婚后,双方又自愿复婚,应如何办理手续?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6.出国留学生同台湾居民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应如何处理?

出国留学生同台胞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留学生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民[1984]民36号)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8]民字9号)精神,出具本人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当事人登记结婚。

7.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现已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要求离婚的,应在何地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港澳同胞婚姻当事人双方都已定居港澳的,尽管他们是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他们双方的户口都已不在内地,故内地不能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

8.我国对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9.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结(离)婚手续?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民政部和外交部于1997年5月,联合发布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出境、并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其主要内容有:

(1)结婚、协议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法律效力的,可回国内办理,或在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不予承认)。

(2)登记所需要的证件和证明。a.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b.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c.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3)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4)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5)诉讼离婚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0.出境定居人员在结婚登记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出境定居人员回来选择配偶的,所属单位必须按我国婚姻法法定的结婚年龄,为其出具未婚证明书或婚姻离异、或丧偶证明书,以保障其结婚登记的合法权益。

在美结婚和离婚

留学人员结婚,不论是在美国登记还是回国登记,均须先办理无配偶证明书。具体办理手续参见“公证与认证”中的程序。在美国结婚的,持经美国州政府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书的到使(领)馆签证处、组登记。回国结婚的,也须持经使(领)馆签证处、组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书回国办理。 留学人员回国结婚,要持护照和上述未婚证明及未婚配偶所在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办理转换证明的手续,然后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配偶系国内在读学生(包括研究生、大学生等),不予办理“婚姻状况证明”。
所有留学人员(不论公派还是自费)的离婚,若当初是在使(领)馆登记的,则双方可到使(领)馆的签证处、组办理离婚手续。若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则需当事人到使(领)馆的签证处、组办理委托书(须本人亲自前来)。委托书办好后,可寄给国内的亲友或律师(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办理结婚、离婚的程序的解释权归使(领)馆签证处、组,若前面叙述不祥或执行时有差异,请同签证处、组联系,以他们的解释为准。

开具未婚证明不再愁煞人

2004年03月31日 深圳商报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单位没有再为个人开具未婚证明的义务。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许多市民在办理出国留学、涉外婚姻、买房买车按揭业务时,想为自己开一份未婚证明却不知去哪个部门办理。

据了解,省民政部门已接到相关通知,2004年5月起市民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未婚证明。这样,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未婚证明的开具部门也就明确下来。

[尴尬现状]未婚证明开具权归属不明

旧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公民想要开具未婚证明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办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不再经过单位,因而单位均表示没有义务再为员工开具未婚证明。而目前公安局、银行等多个部门还是要求公民在出国留学、涉外婚姻、买房买车办理按揭业务时出具未婚证明书。

深圳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称,由于未婚证明出具单位各异,其可信度其实并不大。他还说,有些国家早就不再看重一纸未婚证明书,只要求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宣誓就可以了,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个人隐私、诚信和民族文化的问题。

没有未婚证明能否办理未婚公证,深圳市公证处一位接电话的小姐说,只要当事人带齐深圳户口本和个人身份证,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作出未婚声明即可,但宣誓声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难以与实体公证相比,来办理未婚宣誓声明的市民还是比较少。

[部门说法]市民政局:接到通知就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省民政厅有关未婚证明要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文件,如正式文件下达,将依照文件执行。他还表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目前的婚姻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联网,登记方的具体婚姻状况他们也无法全盘掌握,因此须同时在证明上注明“不排除在其它区域内登记的可能性”。

D. 涉外婚姻公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结婚公证为了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的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 大陆人和台湾人结婚要办什么证件

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现将了解到的两岸有关规定罗列如下,供您参考。

台湾同胞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3、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心桥编辑
2002年10月11日

附 “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民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F. 涉台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需要满足:1、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婚姻的男女双方的年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G. 两岸婚姻离婚流程

一、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办理涉台胞协议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二、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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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两岸结婚最全攻略

第一步:台配办理单身证明

办理人:台配

1. 台配(须本人)先到户政事务所办理个人户籍誊本 5份

2. 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单身证明

3. 办理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单身公证书寄往海基会,海基会会再寄到陆配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大陆公证处,需等待一个月左右到达。

需准备:

(1) 个人户籍誊本5份

(2) 身份证

(3) 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经验:没有强制要在台配户籍所在行政区办理。我老公户籍在文山区,但是在淡水的法院一样可以办理。办理完成之后会有文件告诉你大陆各省份接收证明的公证处名字、地址和电话,可以致电询问文件是否到达。

第二步:在大陆登记结婚

办理人:双方

需准备:

(1) 台胞证、护照、身份证

(2) 结婚登记照片

(3) 台配单身证明

(4) 陆配身份证、户口本

这里当场就可以拿到热乎的结婚证。

个人经验:因为两岸结婚是涉外婚姻,所以一般是只有省会城市的办事处才可以办理,最好提前查清楚。(我们在四川省民政厅办理的)。去了提交材料填好表之后十多分钟就能拿到结婚证,结婚证本身不收费,但是工作人员会复印好接下来办理结婚证公证需要的厚厚一沓材料,复印文件是收费的,大概是收了二三十吧。另外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接下来要去哪个公证处,并且拿公证员的名片给我们,所以不用担心找不到有涉台业务的公证处,至少四川是这样的(在四川律政公证处,涉台业务不能网上申办,必须面谈提交材料)。结婚登记照片可以到了登记处拍,也可以提前找相馆拍,相馆会根据你登记结婚的地区打印裁剪成相应的大小(每个省要求的照片大小不一样)。

第三步:结婚证公证

办理人:双方

需准备:结婚证

个人经验:结婚登记完当天还有时间的话,可以马上去公证处,带着结婚证去跟他说要办理涉台结婚公证书,公证员知道怎么帮助你。公证书办好之后会把正本自取或者邮寄到你手中,把副本寄给海基会,等到时间大概一个月,等到差不多时间,在打电话确认公证书到达之后,就可以去领取公证书。

第四步:领取公证书

办理人:台配或其委托人(需委托书)

需准备:

(1) 结婚公证书正本

(2) 身份证

个人经验:查询好公证书已抵达海基会后,就可以到北中南任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海基会办事处会有义工在那边给指引,当场也有填写范本给参考。按照指引取号等叫号就可以了。这步不用陆配到场。办理完成后,海基会就会在你公证书上面加一张验证完成的封面

第五步:为陆配申请入台证

办理人:台配

需准备:

(1)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2) 大陆配偶两寸白底照片一张

(3) 大陆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

(5) 台湾配偶的户口名簿&身份证

(6) 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

办理完成后,在一个月内移民署就会派人来家里面谈,面谈前会先寄信或者致电通知。

移民署工作人员会打电话给台配本人或家人要求出示一些两人交往以及准备结婚的证据,

个人经验:需准备的资料会根据个人情况有多有少,比如双方的合影、聊天记录,和对方家人的合影等。面谈放轻松如实回答,全力配合工作人员就好。

在这个步骤的时候,陆配可以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良民证" ——无犯罪证明,然后再拿去公证处公证。(良民证的效期只有三个月,之后办依亲居留要用的,因为我们不是很着急,所以我是等入台证拿到了才去办的无犯罪证明)

个人经验:各类表格移民署都会准备好给你填,里面的类目很详细很繁琐,包括陆配工作经历,陆配父母工作、电话等等,填错可以问工作人员要修正带。如果家里有特殊情况不愿意工作人员上门面谈的话也可以提出,工作人员会酌情处理。

无犯罪证明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需*****复印件)。因为有的地区派出所不给办无犯罪证明,所以在办结婚公证书的时候就可以叫公证员开一份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致函并加盖公证处公章,派出所只需要填写上面的信息+盖章就可以了。

第六步:陆配办理无犯罪证明并公证

办理人:陆配

需准备:在陆配户籍所在地开局的无犯罪证明

个人经验:良民证开出来之后直接拿去公证结婚证的同一个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个人建议这个时候最好把陆配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也一并公证了,这个文件之后帮父母办依亲来台的时候会用到。

第七步:陆配申请往来台湾通行

办理人:陆配

需准备:

(1) 身份证

(2) 入台证

(3) 结婚证

个人经验:这步好像没什么可分享的,就是在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同一个地方填表申请交钱等候就可以了,根据各地规定不同需一周到两周拿证。

第八步:在台湾机场移民署面谈

办理人:双方

需准备:

(1)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2)大陆地区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回程机票(一个月内往返)

个人经验:

到台湾当天入境时,找到机场移民署告知是结婚入境面谈,工作人员就会带你进小房间面谈。面试官会对双方分别提问,基本上就是交往过程、结婚计划、平时生活小细节等等非常细致的问题,然后对比双方的答案,为了确定你俩不是在假结婚。(不是开玩笑的,问题真的很细很细,比如我就被问到了自家卧室的灯长什么样这样的问题……)。面试完成后,移民局会将入台证上的停留期从一个月改成六个月,就可以顺利入境台湾了。

第九步:在台湾登记结婚

办理人:双方

需准备:

(1) 经海基会认证结婚公证书

(2) 陆配入台证(需有移民书加盖面试通过章)

(3) 大陆结婚证

(4) 台配身份证正本、户口名簿

个人经验:办完之后,在台配偶的身份证就会重新换发,后面的配偶栏会写上陆配姓名,户籍正本上也会在台配下方写上陆配名字,并写明双方何时在大陆结婚,何时在台湾登记这些信息。双方的结婚日期其实是按照在大陆领证的时间为准。另外很多攻略说需要准备台配照片,其实不是必须。要照片是因为工作人员默认要帮换掉原本身份证上的照片,如果没有换掉旧照片的必要,就不用准备新照片了。

这步完成之后,你俩就是两岸都认可的合法夫妻啦。

第十步:陆配依亲体检

办理人:陆配

需准备:

陆配入台证、护照

个人经验:在入境面谈结束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流程表,登陆上面的网址可以查询哪些医院可以做依亲居留体检。去了医院正常挂号排队体检,体检报告需等待一周时间。

体检查的都是常规项目,个人认为需要注意的几点:

1、需要粪检,提前憋上最好,免得像我一样当场酝酿不出来很尴尬的。

2、我检查出来体内没有德国寻麻疹抗体,取体检报告当天补打一针就好了。你要是不想取报告当天耽搁时间补打疫苗,也不确定自己有没有打过寻麻疹疫苗的话,体检当天就可以让医生给你挂号打。

第十一步:办理依亲居留

需准备:

(1) 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资料表(需贴好两寸白底照片)

(2)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3) 公证后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4)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 陆配身份证

(6) 台湾配偶户口簿或身份证(后面配偶栏需登载大陆配偶姓名

个人经验:办理完成之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居留证, 居留证的效期为一年, 有了居留证后就可以在台湾工作, 保劳健保, 办汽机车驾照...等,另外拿到后别忘了凭这个回大陆将大通证改为两年以上多签,之后才能多次自由往返台湾。

所有流程终于结束啦!

小结:钱、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尽量多准备,照片的话在医院、办事大楼、地铁这些地方都会有自助拍照机。各类证件也最好用一个文件袋装好,因为丢三落四我和我老公没少吵架。整个流程下来,公证费用、车马费、各类文件的办理费用零零散散加起来也花了万把块,时间跨度大半年,途中双方是非常容易觉得彷徨和没有安全感的,但既然双方都决定要结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走完这个流程也是巩固感情的一种方式,不失为一件美事。换句话说,因为结婚稍微繁琐一点就放弃的话,那还怎么一起走过一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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