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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婚姻离婚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2:10

① 跨国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

一、跨国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
1、中国夫妇一方在外
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1)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2)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3)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闹配;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穗弯处理。
2、异国夫妇国内登记结婚
异国夫妇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外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法决定。
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内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涉外婚姻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基本程序和步骤与以上情况相同。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自己身份证、对方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基本程序和步骤同上。
3、异国夫妇国外登记结婚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液族指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难点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和解决。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立案。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一般可很快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没有回应,诉讼时间将进一步延长。

② 求问异国婚姻离婚程序怎么走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如果你也是中国人,你们的婚姻就不属于涉外婚姻了。和普通离婚一样。
三、异国婚姻离婚走程序的方法:
(一)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在国外的夫妻一方必须回国,然后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时间成本:
1.目前国外疫情还比较严重,在国外的一方回国后,需要被隔离。隔离期间自然是不能去民政局的。
2.因现在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即使隔离期满后,申请离婚的当天还不能拿到离婚证,必须30天之后再去一趟民政局。
以上时间成本对于在国外的一方来说,很可能根本承受不了。
(如果嫌协议离婚麻烦,折腾。还有相对比较简单的办法呢。咱接着往下聊。)
(二)诉讼离婚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在国外的一方就不需要回国,只要委托国内的律师全权处理就可以了。这里面,涉及到谁作为原告起诉的问题。
1.国内一方起诉。
这时,需要在国外的一方提供自己的出入境记录,国内一方在自己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户籍地在同一个区(县)的,也可以不用提交被告的出入境记录。而国外一方作为被告必须委托国内的律师,而且必须向法院提交经过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
2.国外一方起诉。
国外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需要公证的材料就比较多了,比如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事实上,任何一方作为原告起诉都可以。话虽这么说,但具体到诉讼时,还得根据双方的特殊情况,选择对双方都比较便利的办法。既然国外的一方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诉讼材料,那么,公证费用贵吗?多少钱?这个嘛,公证费用确实不便宜。
总结:
夫妻双方异国且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离婚,都会有成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在里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如猜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局橡携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桐伏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③ 跨国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解决婚姻关系。
2.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

④ 国 际婚姻怎 么办离婚手续

亲亲 您好 1、跨国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一、双方都是外国国籍

(1)双方在国内都具有经常居住地,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一方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不具有经常居住地:

①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自己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②不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对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3)双方都不具有经常居住地,原则上我国法院不予管辖。

二、一方是外国国籍,一方是中国国籍

(1)外国籍一方起诉离婚,可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中国籍一方起诉离婚:

①若外国籍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可在外国籍一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②若外国籍在国内不具陵袜扮有经常居住地,则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三、双方都是中国国籍

双尺灶方都是中国国籍想离婚,这要看双方是否在国内,如果双方都在国内居住,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根据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来起诉离婚,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就可以了。

以上是对涉外婚姻如何离婚的简要内容,涉外婚姻离婚因为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提醒你,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离婚好笑律师予以帮助。家理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都有分所,你有家事疑问可以来所面谈倾述你的婚姻家事问题。

⑤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离婚是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的法律:
1、双方一方提出离婚;
2、双方协商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并签订离婚协议;
3、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4、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⑥ 涉外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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