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潍坊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地址: 潍城区东风西街50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00,14:00-18:00
联系方式: (0536)8339565
地址: 银海路4451号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5258300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关大街167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6565336
地址: 繁峡路与峡寿路交汇处路东2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奎文政府服务中心3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926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7263327
地址: 潍坊市临朐县沂山路与嵩山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华府兰庭西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3219130
地址: 潍坊市坊子区郑营路与凤凰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50米(健身广场南侧约50米)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7667027
地址: 密州路7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6)6565336
地址: 潍坊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08:30-12:00;13:30-17:30
联系方式: (0536)8893907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508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临朐县民政局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目前的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可分成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各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其他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于有离婚经历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如下: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按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离婚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京民婚发〔2016〕177号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八条 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
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
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
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条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
第四十二条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
(一)“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
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
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
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
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
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六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3.“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
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
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
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
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
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
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备注”: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
(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四十七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
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九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
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十条
③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般来讲,结婚就是男女双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自愿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成为合法夫妻的手续,这个手续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下面看看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大家都知道,结婚是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的。双方决定要结婚以后,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么大家知道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结婚登记需要带齐的资料:
第一: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第二: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知灶手户口页原件。
第三:结婚双方的合影。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
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第四: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
结婚双方本人必须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办事人员会询问结婚是否为本人的意愿。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场。
一、结婚所需的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4、辩返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成都结婚证照片尺寸/要求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搭嫌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结婚一般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双方身份证。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所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领证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1、大家咨询的领证时间其实并不固定,主要是看一下当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人多不多,如果当天是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寓意比较好的日子,那么过来领证的人比较多,所以领证时间就会稍微长一些。
2、同时要看一下民政局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如何,如果办事效率比较高,流程比较熟悉,那么花费的时间就会短一些。
3、另外也要看一下新人带过去的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肯定还要在窗口那边咨询工作人员缺少哪些材料。相反的,如果大家带过去的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也会有所增高。
结婚虽然对于生活中的一些人来说不是必需品,都是其实也是一道不错的调味剂,可能很多人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爱情与婚姻并不对等,但是没有经历过婚姻的爱情,更没有体会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婚姻生活的爱情,
又怎么能够知道牢不牢固呢?所以婚姻其实是爱情最真实的写照,如果自己的婚姻非常的美满,那么自己的爱情也是非常的幸福,所以在到了该结婚的年纪,一定要体验一把婚姻爱情。
④ 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唐山市丰润区新人结婚登记须知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电话,地址,网上预约,上下班时间等相关信息。
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河北省唐山谈巧脊市宽丛丰润区林荫路附近
唐山市丰润含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
0315-3213169
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⑤ 婚姻登记员编外工资待遇
很好,工资福利高。
婚姻登记员编外工资待遇最低可以拿到5.5万元每年,享有五险一金等员工福利。
婚姻登记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⑥ 如何查到自己的婚姻状况,怎么查婚姻状况
提起如何查到自己的婚姻状况,大家都知道,有人问怎么查婚姻状况,另外,还有人想问怎么查看自己的婚姻状况,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如何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怎么查婚姻状况,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怎样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
你好,尊敬的用户朋友,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这个不用查的,个人婚姻信息查询。
自己的婚姻就看自己去怎么经营了,
如有不足,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你去你结婚时登记的问下,每个地方的的结婚档案存放可能不同,我们唐山丰润区的结婚档案,有的就在,有的是在丰润区的档案馆,所以你还是自己去你结婚的问下比较准确,把和都带上!在哪可以查到自己是否结婚。
闽政通怎么查婚姻状况。
个人婚姻状况在线查询。
可以了解:对于个人的婚姻状况,肯定知道得一清二楚,如果不是因为特殊需要,就不要轻易使用这个方法去了解。当然如果你身边有朋友在这个行业内工作,就可以让给他帮你查一下。因为大多数都不会随意透露别人的婚姻状况,有特殊需求除外。
通过邻居了解情况:虽然大多数人都住在较高的楼层,而且大多数邻居都是互不相识的。但是现在楼房的格局隔音效果并不好,所以对于周围的动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听清的,如果对这个人的婚姻状况非常好奇,就可以询问一下邻居。
注意事项: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凡是在我国境内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公民,其档案都将得到妥善保管。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年,一般可以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
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的联网查询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工作系统,只供婚姻登记机关为了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是无法随意查询的。
到查,网上也有这样的网站,好像要收费,还不便宜,而且真假也不清楚。还是请一个专业的吧,收费便宜,而且保密性,准确性的什么都有保障,你可以试试上网搜索“网络”这个人,他在这方面比较专业,很多东西都可以查到,
查不到的没法查不能
婚姻状况是可以通过号码查询的。
虽然婚姻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通过号码查询婚姻状况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此项权利于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若婚姻当事人在、买房等事宜时需要用到婚姻信息,可以带上能证明自己信息的材料、到当地进行。如果查询别人的婚姻状况的话那就必须要委托律师才行了。怎么查询一个人的婚姻记录。
依据:
《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登记;(四)申请出境手续;(五)、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合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以上就是与怎么查婚姻状况相关内容,是关于怎么查婚姻状况的分享。看完如何查到自己的婚姻状况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⑦ 一直坚守在婚姻登记岗位上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为了维护婚姻观念。登记婚姻是宣扬传统文化,提倡伦理道德,让民众重视宽蚂婚姻,让大家珍视婚姻,坚守贞洁美德。
2、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婚姻法律的出台,使得家庭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得以维护,而婚姻登记就是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受益者。婚慎亮埋姻登记过程中,会制定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护受益者的利益,给受益者提供更多的权利保障。
4、 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婚姻登记是政府认可的正式婚姻,可以帮助家庭成员确立共同的关键孝系,从而有效地维护家庭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⑧ 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
法律分析: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笑槐拍和材料;
3、自明卜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碰羡规范》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⑨ 南京市婚姻登记员工资多少
3000至4000元。南京,简称“宁”,古称金陵、建康,江苏省辖地级市,婚姻登记员都是在民政局里工作,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婚姻登记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固定的,平均工资3000至4000元。还有各种奖金福利、节假日礼品、年终奖等,这些都不算在基本工资内。
⑩ 民政局婚姻登记要什么资料
民政局婚姻登记要什么资料
民政局婚姻登记要什么资料,结婚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结婚的时候一定要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并且领取结婚证,只有有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下面看看民政局婚姻登记要什么资料。
一、去民政局领结婚证需要带哪些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情况证明(通常由当事者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以及本人与对方并不互为直系血亲关系且三代以内无间接亲缘关系的相关文字声明。如果当事人曾有过婚史,则需携带离婚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
3、三张两寸免冠的半身彩色合照,要求是短期内拍摄的,也可以在登记现场进行拍摄。
注意:关于结婚证上的照片尺寸,民政部门出台过明确的规定,底色必须为蓝色或者红色,长宽尺寸必须为6cm*4cm,不符合规定的照片是不能够使用的。一般来说,选择在现场进行拍摄的夫妻比较多,即方便也可以避免做无用功,绝大多数民政局都有此项服务。
二、办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1、男女双方均为自愿领证,且两人皆无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3、当事二人并非直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也无任何间接的亲缘关系。
4、双方并没有医学上认为不予结合的疾病,如麻风病等。对于丧失性功能的人来说,必须在领证前如实地告知对方。
5、当事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三、常见的不予登记理由
1、任意一方或两方都未满法定的注册登记年龄。
2、当事者并不是发自内心想要注册。
3、某一方当事人或双方都有合法的配偶。
4、申请双方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血缘关系。
5、婚前体检不合格,罹患法律上不予结婚的某些病症。
一、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自己那一页)。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Ps: 结婚证的照片可以去影楼拍,也可以在现场拍摄。一般在民政局现场拍会比较方便,影楼拍会有跟多选择。
二、领结婚证流程
1、取号,有预约也需要取号,可比预约时间提前到达。
2、在取号处领取《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填写,只需要填写基本资料,签名要留到婚姻登记员面前再签。
3、叫号后到指定窗口交资料,按指示签名盖指印。
4、双方一起读声明书(声明书由婚姻登记处提供)。
5、婚姻登记员将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证件材料齐全,当场发结婚证。
三、领证需要注意的地方
国内绝大多数的结婚登记都是在当地民政局受理,其相关的机构为结婚登记处。一般来说,它上班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现在有网上预约系统,可以搜索:省份名+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一、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需要携带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二、民政局结婚登记的手续有: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只有在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那男女之间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此时彼此之间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上文中我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各位不妨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男女双方结婚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材料,通常为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合照。如果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证件或者户口本的,可以向当地所在的派出所开具正规的证明,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材料齐全和满足结婚的各个条件下,当场受理,当场发放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