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违反婚姻法有哪些责任
我国婚姻家庭法就是婚姻法,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最主要的内容是离婚损害赔偿。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具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重要部分;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此一制度在实践中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贯彻执行,无过错方难以充分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对离婚过错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提出与建立。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不同”。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是每个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事与愿违。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1].自1981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2].另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3].从以上数字看,我国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了不少新的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使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特别是离婚赔偿制度的确立,为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内外的立法看,婚姻赔偿制度的认识和建立经历了三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夫权的行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4].
我国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步、文明昌盛的标志。这两次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出现后做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前提下开展的。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变革。因而,修订婚姻法是顺势而为,是建立现代生活制度,巩固婚姻制度的重大举措.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包“二奶”,找情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这次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极大的进步。
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本文作者就自己在实际办理离婚案件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方面作如下粗浅的探讨。
(二)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持违约之责的观点的,笔者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第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所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鉴于上述的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
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依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承认。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协议的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截然不同的。法定的离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从我国婚姻法立法本身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法定权利,而且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丈夫所享有的忠实权或者妻子所享有的忠实权,又违背了“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又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是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抚养权,又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产生了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再者,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正如笔者在前文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即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㈡ 妨碍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一、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是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为如: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遗弃行为;以及重婚行为等。
三、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实施者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兇、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⑴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⑵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触犯刑法第206条规定,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触犯刑法第257条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遗弃罪
1、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五、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和弃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之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不论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残疾,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溺婴属于杀人罪,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弃婴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属于虐待,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婴儿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㈢ 干扰夫妻生活负法律责任吗
你这个问题问的不详细,干扰夫妻生活是怎么干扰呢?例如电话骚扰,偷窥,打扰。或者别人影响你们普通生活,还是夫妻性生活。这样回答的可以详细一些。
不管如何,别人干扰你们生活,分情况定,如果侵犯隐私,严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需要提供别人干扰你们的证据报警就可以。
㈣ 扰乱别人家庭正常生活犯法不,法律会给怎样的
扰乱别人家庭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例如私闯公民住宅,就涉嫌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挑拨他人家庭成员矛盾,就侵犯了他人正常生活权利,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扰乱别人家庭正常生活是违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它们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制裁(一般强制性措施).尽管一般违法行为没违反刑法,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包括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如剥夺人身自由、没收财产、身子剥夺生命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㈤ 强烈干扰他人恋爱婚姻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㈥ 扰乱别人家庭正常生活犯法不,法律会给怎样的
犯法;依照法律事实和规定给予处罚。
扰乱别人家庭正常生活肯定属于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例如私闯公民住宅,就涉嫌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挑拨他人家庭成员矛盾,就侵犯了他人正常生活权利,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㈦ 破坏他人婚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