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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42条怎么讲

发布时间:2023-03-28 23:14:08

‘壹’ 2019婚姻法变更

婚姻法变更关乎着大家对婚姻的态度,下面一起来看看2019年的新婚姻猜梁法变更,了解2019年关于离婚和彩礼的新政策。

一、2019婚姻法变更:
1、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
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无效婚姻的规定。
(1)新婚姻法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2)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放宽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探视权和父母婚姻权。
(1)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胡早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财产问题。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的规则变化比较大,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关于离婚补偿。
新婚姻法第一次提到关于离婚补偿的问题,其中指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二、2019离婚新政策:
1、夫妻关系。
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的合法性证据,如果要离婚需要出示合法的结婚证书。

2、感情变化。
如果夫妻要离婚,需要提供夫妻在结婚后感情出现很大变化的有效证据,以及夫妻离婚的具体原因。拒绝一些利益性离婚或假离婚的情况。

3、分居情况。
如果夫妻之间名存实亡,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但是离婚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4、财产方面。
夫妻财产需要裤兆雀双方共同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等等。

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女子方面。
夫妻之间如有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情况以及抚养情况证明材料。

6、补偿方面。
离婚时如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2019婚姻法 彩礼
1、一般情况,女方是可以不退还 彩礼 的。

2、不过最新的新婚姻法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综合考虑给予退还:
(1)未合法登记结婚。
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合法登记夫妻关系,而只是按照地方习俗做了婚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解除,男方要求退还女方的彩礼,女方应退还彩礼。

(2)形式上的夫妻。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夫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一起生活,没有相互照顾。也就是说,男性和女性都只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没有夫妻之实。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希望女方退回彩礼,女方无法拒绝。

(3)生活陷入困难。
如果在结婚之前男方给了彩礼,并且导致了男方的生活困难。这种困难意味着在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后,他无法维持自己或家里的正常最低生活费,跟给彩礼之前的生活形成了巨大差异。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在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时候,女方应该退还。

小结:
2019年新婚法变更的所有内容是为了让夫妻双方不管在各个方面都有更多的公平性。如果你对于新婚法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关注我们的《花嫁》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

‘贰’ 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对方要钱不给行不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对方要钱一定不给。
我国婚姻法有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一、《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伏核轿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如果按照第40条进行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是:
(1)书面约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分别财产制(即只适用于约定缺肆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必须是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家庭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
(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其他时候不得提起,不能在离婚后提出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经济帮助的条件:
如果是《婚姻法》第41条所说的经济帮助,条件是:
(1)一方必须有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7条: 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房,是属于生活困难。
(2)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就存在;
(3)必须在在离婚时提出;
(4)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以上家务劳动补偿与经济帮助法律上没有数额的规定,由法官根据情况进行裁判。先协商,协议不成再判决。
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照第46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有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能作扩大的解释)氏氏。
(2)另一方无过错
无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双方都有过错的,请求赔偿法院不支持。
(3)必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精神上的损害(过错导致离婚,推定损害存在,无需举证)。

‘叁’ 神经病人离婚怎样分财产

先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拍李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限于离婚时提起。(3)另一方有帮助能力。(4)这种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因为这种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一方的生活困难的,因而扒贺纳一般来说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
无行为能力人(神经病人)离婚时春没是否应适用这一条关于经济帮助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家析产之后,无行为能力人的个人财产和分给他(或她)的共同财产足够多,可以满足其在相当长时间内的生活和治疗的需要,那么,经济帮助是不必要的。
神经病人,无行为能力,自然也没有经济来源,你不可能让他还贷款吧?要么由另一方承担还贷,也就是分那套没还完贷款的房子;要么把这套没还完贷款的变卖了再进行财产分配。

‘肆’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伍’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废除。原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民法典中该规定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信塌启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衫饥。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滑如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陆’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么

13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圣的,因为有了婚姻才使两个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国 婚姻法 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为了能让每一个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负,那就来了解一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全文是什么?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6868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6868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6868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6868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6868 收养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6868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6868结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6868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6868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686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6868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6868家庭关系 第一节6868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686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6868夫妻有相互 扶养 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6868夫妻有相互 继承 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68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6868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686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 第二节6868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6868父母不履行 抚养 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 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 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6868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6868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 、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6868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6868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6868离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686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686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6868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686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686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6868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 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6868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6868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6868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6868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6868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6868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面的说法,在婚姻面前双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现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律来保护自己个人的权益,现在是讲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个地方就有法律来保护你。

‘柒’ 同姓同村怀孕了能结婚吗

《中华人民共肢悔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由于同姓同村的关系,出现已怀孕或者已陵饥脊生育子女的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办理尺渗结婚登记。

‘捌’ 婚姻法中离婚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1、离婚的赔偿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等重大过错情形。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3、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乱老态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1、重婚

(1)我国《刑法》第258条已对重婚行为作出了规定,把重婚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与他人隐密同居的行为还是有别于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重婚者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后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针对重婚的举证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对于法律上的重婚,举证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调取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

(3)然而事实上的重婚的举证则比较困难,可以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证明:

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举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

第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必定会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

当然,如果已含袜经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重婚罪,则无过错方就无需另行举证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有哗源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其在法律上须“履行婚姻登记”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但它又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

(2)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的举证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无过错方通常会采取偷拍照片,跟踪对方等行为来获取证据。这些取证的方式都不太合适,就其证据的效力应予以考虑。

(3)举证困难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给法院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给第三人名誉造成损害。

3、实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暴力行为的统称,包括从杀人、重伤到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行为。

(2)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方长期的,习惯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相对的严重性,一般都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证明伤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法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查,积极地帮助受害方举证。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

‘玖’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财产该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我国婚姻当确立了与外国婚姻法上赡养费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1,经济帮助,有特定时间要求:离婚时。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形式可以以住房的居住,也可以是财物。是住房,并不必然排除还可以在财物上给予帮助。即住房居住和财物帮助可以同时共存。
即便一方有婚姻过错,也不排除这种经济帮助。因此,经济帮助的成立和婚姻过错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不同的。可以共存。
什么叫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它的标准是:一方没有收或者收入很低,靠离婚分得的财产,难掘洞以维持基本生活。一方没有住房,也是生活困难。至于,若生活困难方的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抚养能力,是不是就不属于生活困难?答案是否定的。判定生活困难,以离婚时,个人的生存能力和环境。不参考其它。
2,经济帮助,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以夫妻间关系存在为前提。
3,一方有帮助稿蠢的能力。若一方也是生活困难,则没有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4,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执行。
在确定经济帮助数额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参考以键散陪下几点:
*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结婚多年,一方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在 经济上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这里要注意,在居住上若是以房屋的居住权帮助,不能超过两年。
*在执行帮助期间,一方若另行结婚或有了生活能力,对已确定的生活帮助费没有执行的,要停止。
*原定帮助执行完毕,一方还要求帮助的,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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