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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师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01-19 22:59:05

Ⅰ 如何考取婚姻法的律师

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后,你可以专攻婚姻法,做婚姻法方面的专家!
没有专门的婚姻法律师资格考试!

Ⅱ 婚姻法律师请进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一方或双方所有 .所以对于婚前的财产,你们在婚后有书面协议,如果这份协议真实,合法,当然所约定的财产依约定为共有财产,你在离婚时,可以主张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取得一半于房屋的价款.

建议你好好保存这份协议,最好的办法是去把这份协议到公证处工证,那么它的证明效力是非常大的,也是你主张权利最重要的证据.

Ⅲ 婚姻家庭律师的服务内容一般有哪些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二、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三、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四、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五、参与协议离婚谈判

六、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七、代理离婚诉讼

八、代理遗嘱见证执行

九、代理遗产监管

十、代理生效判决执行

十一、家庭个人法律顾问

Ⅳ 擅长离婚官司的婚姻律师有哪些呢怎么和他们联系啊

  1. 擅长离婚官司的律师有好多啊,最主要是选择合适你的律师。

  2. 看地域如果人在上海找深圳的律师肯定不行

  3. 然后要找擅长离婚的律师才行,很多律师什么官司都打

Ⅳ 有懂婚姻法律师吗

淮南律师为您答复:可以登陆(淮南程韦伟律师网),详细咨询,或直接电话咨询,点击我名字即可获取!希望可以帮到你,满意请采纳!

Ⅵ 知名的婚姻法律师

亲爱的玩家,你这个问题不敢回答,不管推荐谁,根据网络玩家守则,都是犯规的行为。
请参考:
知道专家协议

感谢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本协议由网络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络”或“甲方”)及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合作企业”或“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以下条款的约束。

一、 定义及解释

1.专家:指具有相关领域资质,向网络进行网络知道专家平台合作申请、以期与网络开展合作并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的专业人士。
2.用户:指通过互联网络,接受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提供的网络问答平台系统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知道专家平台服务”: 指网络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自主开发的名为“专家平台化的问答操作平台”,为专家搭建平台页面,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

协议的确认与接受

1.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而使用了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均表示乙方与网络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本协议自乙方点击确认本协议之时即生效。对未点击确认本协议的用户,如事实上已在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或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上回答用户提问等,则本协议在乙方的事实行为发生之时生效。
3.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网络知道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网络知道专家平台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自主开发名为专家平台的问答操作平台,乙方在协议期内可利用该平台回答咨询,可在甲方允许的页面位置进行相关市场宣传。乙方在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后,乙方应该按照网络知道专家平台的规则回答本网站用户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提问,甲方负责平台的管理和稳定运行。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乙方使用网络知道专家平台服务之日起计算,合同有效期届满,若乙方继续使用专家平台回答专业问题,视为接受自动延长合作期限三年。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甲方专家平台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因甲方平台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协议期内需保证平台可用,如果平台发生问题,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时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结束前提供技术响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3.甲方有权通过技术分配用户相关领域的问题给乙方,同时根据规则,管理乙方的回答内容并做出评估以及相应的奖惩。
4.甲方需通过技术和产品可行的方法,提升专家的知名度。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内乙方有权使用专家平台相关服务,且必须遵守专家平台相关的规则。
2.乙方应确保专家平台回答内容的合法性和恰当性,一旦发现回答中包含违法、淫秽、诈骗、侵权、广告等内容,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迳行删除。因专家平台上任何乙方回答内容涉嫌违法、侵权或者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一切投诉、诉讼、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与第三方协商、妥善解决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连带损失、支出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相关领域的资质证明材料属实,若就此产生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利用专业知识,尽力解答用户的提问。
5.乙方有权基于甲方专家平台运营情况和乙方宣传需求,向甲方提出专家平台的改进建议,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调研结果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建议,但须在收到建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答复。
6.乙方创作的回答一经发表,该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着作权许可网络在着作权有效期间专有使用,同时网络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转移、授权给第三方。未经网络书面同意,任何人(包括乙方在内)不得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着作权。对于任何第三人未经网络书面许可使用该作品及其部分的行为,网络有权独立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自身名义提出交涉、投诉、举报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费用规定

本协议不涉及任何费用,若后期平台升级如果增加商业相关功能,将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说明。

八、陈述与保证

1.主体适格。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双方保证将签署或获得一切必需的文件或许可,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2.内容适格。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双方签署的协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对业务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法院、管理机关或政府组织的任何判决、裁定或规定,本协议亦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协议的连续性。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合并、并购、主体变更等事件,任何一方的承继主体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该方未完成的义务。

九、 保密责任

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推广计划、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
2.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以下信息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
3-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3-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或者
3-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双方在合作中发生分歧或需要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时,应首先积极争取双方沟通协商一致,相关重大信息的披露、采用、表述应获得双方的许可,双方在各个领域自觉维护对方的品牌价值和利益。
5.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协议期满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十、 协议的修改和解释

1.甲方有权依照市场变化、用户需求等要素,对本协议进行实时修改;甲方进行修改通过专家知道平台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遵从相应修改。
2.甲方享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十一、 违约责任及赔偿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相对方终止本协议。
3.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4.若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以及专家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回答,如乙方有违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暂时地封停乙方的专家平台账号,使之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专家平台,直至乙方纠正其违规行为时再恢复;和/或
(2)永久性地封停乙方的专家平台账号,使之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专家平台;和/或
(3)拒绝乙方申请成为平台会员;和/或
(4)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的所有合作事宜。

十二、协议终止

1.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可由任一方通知对方后终止。若对方:
1-1 资不抵债,进入申请破产或清算程序;
1-2 违反本协议义务,且该违约情况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未获改正。
2.终止效力:依照本条款终止本协议时,终止协议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终止前的违约行为不在此限。导致终止原因发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可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另一方按本协议约定地址发送通知,以特快专递发送的,一方发出之日起第5日视为另一方收到日期;以邮件、传真发送的,一方发出当日视为另一方收到日期。一方终止协议的,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1)黑客攻击;
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该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性关闭,因该方之过错导致的管制除外;
4)病毒侵袭。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了本条第2、3款规定的义务后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5.一方违约后遭受不可抗力的,违约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十四、其他

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争议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可分割性:若本协议任何一条条款无效或无法履行,则该条款将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履行,除该无效或无法履行部分以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Ⅶ 有律师吗 最好是婚姻法的律师 急 在线等

有问题请直接提问

Ⅷ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包含哪些方面

首先首先首先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第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及婚约。。。。时下,有很多年轻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已经生活在一起,过去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该称为同居关系。两字之差,也表现了国家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也就是说,在以往同居关系是不被允许的,故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目前国家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实际上是不提倡也不禁止。 同居关系可否解除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出资份额的,按共同共有。 在农村有种风俗习惯,也就是“订婚”,订婚的同时,会签订一个“婚书”。经过订婚,男女双方就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当然这是个民间风俗习惯,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不是保护的呢,答案是NO。这种行为仍然是前面我们所说的同居关系。那么我们写的“婚书”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也是NO。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就产生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是干涉婚姻自由。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务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务,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第二个问题是结婚。。。。我们都知道,一对男女想要结婚,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可。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不能重婚。禁止条件是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第三个问题是离婚。。。。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在我们接待法律咨询当中,很多也是关于离婚案件咨询。 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饿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结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式,但是前提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是指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是偶尔几次,或者没有生活在一起,不能算是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注意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为外出打工、治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不在这个范围内。也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了,就自动离婚了。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即便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了,那也是要经过法院判决才可以,不存在什么自动离婚的说法。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Ⅸ 有婚姻法的律师吗谢谢。

你好,有关婚姻法律疑问可以咨询,具体是什么事?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服务!

Ⅹ 新婚姻法有哪些内容,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2016婚姻法新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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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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