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史前时代的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主要有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古代婚姻;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069-01
我国古代婚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原始社会的血亲杂交、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观下,许多原始婚姻的遗风以各种形式残存下来,奴隶主、封建主始终都过着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们只娶一个嫡妻,而媵、妾却有几个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尸子》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实行媵制。据《仪礼·士婚礼》:“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嫡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随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送女子作为陪嫁,这些随嫁女子统称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于二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就写到这种嫁女陪媵制。《诗·大雅·韩奕》:“韩候娶妻……诸嫡从之,祁祁如云。”这是说韩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来,“祁祁”,众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云,可见媵的数量之多:《卫风·硕人》讲齐庄公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形,诗中“庶姜孽孽”就是说一群陪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发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时期特有的婚制,是远古群婚习俗的遗迹。进入战国,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嫁女陪媵制随之没落,但陪送侍女丫环、妻死妹续弦等现象一直延续到近代,这可以说是媵制的一种演变。
妾制的出现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妻子是经过正式聘娶仪式明媒正娶的,纳妾则不拘礼数,因此妾常遭受社会歧视,“父母国人皆贱之”。既然无需正式聘娶,那么妾的来源就多种多样:可以是买来的贫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朋所馈赠的“礼物”。《汇宛》:“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礼记·坊记》郑玄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不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们是奴隶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
二、转房制
转房制,又叫收继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嫡嫂为妻的婚制,该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残余习俗及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在后世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淫秽乱伦行为,法律绝对禁止,犯则处以极刑。然而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实不鲜见,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曾先嫁怀公,妻从夫谥,故称怀赢:穆公又纳于重耳,重耳为怀公之叔,这是叔侄间的转房。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舞)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诱惑嫂子,虽遭拒绝,却也不以为耻。
“烝”“报”是春秋时期流行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中的转房制遗俗的一种。“熏”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其妾、媵为妻;“报”指伯父、叔父死后,侄子娶其妾为妻。《左传》中记载:夷姜是春秋时期卫宣公的庶母,而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还是这个卫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后又占儿媳宣姜为妻,宣公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顽又烝了宣姜,并生下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等子女:齐姜,是晋武公妾,晋武公之子献公“娶子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这些在当时都是公开进行,燕报所生子女有的还成为国君或国君夫人。
从汉代到清末,转房制一直不绝于史,古代游牧民族中尤为盛行。西汉的匈奴、西羌、乌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实行这种婚制。我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和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也都较长时间地流行过这种婚制。
三、掠夺婚
“掠夺婚”又叫劫夺婚、佯战婚,是以掠夺的方式来达到成婚目的一种婚姻仪式。该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婚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假劫真婚,《易经》爻辞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说:不是来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夺只是假抢、是佯战、是形式,并不是攻杀劫妇,成逼成婚,这与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纳为妾不同。《仪礼·士婚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就是受到劫夺婚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依然实行掠夺婚制。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掠夺婚被当时婚仪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帐(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掠夺婚作了形象化的记叙。在夺婚前,青年男女已约定时间、地点,但在男子掠夺时,女子还要装出呼救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则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见,掠夺婚在举行仪式前,男女已有爱情关系,而不是男子强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掠夺婚。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掠夺婚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总之,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多种婚姻形态,除了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还有聘娶婚、买卖婚、交换婚、入赘婚等等。自从阶级社会产生后,这些婚姻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㈡ 远古时期的群婚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
群婚杂交也有不同的形态,最原始的群婚杂交表现在父母辈和子女辈都可以性交。中国古代的《吕氏春秋》上说:“档并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行运迹之别与上下长幼之道。”《列子》上说:“男女杂游,不媒不聘。”说的都是远古时代群婚杂交的情况悄枯
㈢ 西周礼制下的婚姻礼俗是怎样的
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经常泛滥,几乎所有的人和动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太白金星告诉他们说,如果不这样的话人类就会灭绝。
伏羲和女娲提出条件说,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
伏羲和女娲又提出条件说,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个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
这时,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后来,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着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被伏羲追上。就这样,两人只好成婚。
由于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类。而伏羲追女娲,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婚礼仪式。
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须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在当时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抢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
此外,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北宋刘恕的《通鉴外纪》记载,在上古的时候,男女无别,从太昊开始才设嫁娶之宜,以俪皮即成双的鹿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必须先禀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必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为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
儒家典籍《仪礼》中的《婚礼》篇规定,用雁、俪皮作为婚礼物品,与鄂温克族以驯鹿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更显得大气而庄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达了人们"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而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斡旋,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
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根据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
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
同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一原则,为后世沿用,并逐渐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6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婚义》。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并且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西周时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3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后,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㈣ 为什么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三妻四妾”的由来是春秋时期,齐国某君主的一段昏话、戏言,并不是真的能娶三个妻子。后来用三妻四妾,形容男人妻妾众多;和三头六臂一样是形容而已,并不是真的有三个头六个手臂。古代的拿冲码皇帝则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其内容主要是指封建时期的一种婚姻制度。是一种对女子的迫害。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女子再嫁是坏节。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生产力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古代男人少,你想想,古代,存活率低,也就是夭折的多,人数总量本来就不多,而且古代男子是要服兵役的,而且一打仗就是成批成批的死,男人就更少了。虽然男人少了,但是女人多呀,而且古代又是男权社会,,所以女人这是男人的私有物,三妻四妾就不足为判瞎奇了。当时的女人嫁不出去是非常丑的,男人有那么少,一夫一妻肯定不行,还有那么多女人没人要,她们怎么办?所以三妻四妾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而且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的三妻,就是一个发妻,两个平妻,平妻的低位再发妻和妾之间。所以三妻是这么来的。
㈤ 婚姻制度起源是什么
婚姻制度与人类的繁衍是息息相关的,随着一个文明的孕育与发展,婚姻制度从开始诞生到逐步完善,经过了一段漫长的时间。我们翻阅古籍便可发现,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诞生出了一套完善的婚姻礼节,据《仪礼·士昏礼》所言,举行婚礼有以下六步: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我们今天便来谈谈婚姻制度的形成。
母系氏族与辈行婚
在远古时期,男女之间的交往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此时的情况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为生育自己的母亲可以明确的知道,但与母亲发生关系的男子太多,父亲是谁实在难以考究。比如我们看《史记》上的记载就可以知道,商与周的祖先,都是因为母亲有奇遇而诞生:“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这就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最好的例子,而简狄与姜原却都被说成帝喾的妃子,这其实只是个借口罢了。
在这个时代,人们或许没有婚姻这个概念。换而言之,即在男女分工合作的集体生活中,下一代是由集体抚养的,这大概便就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道理。我们可以试看先秦时期井田制,因为生产力低下而必须集体耕种;但等到铁制农具兴起使得生产力提高,个体有了独立的能力,井田制亦随之瓦解。邃古的情形或许就像是井田制一样,整个氏族在一起生活劳作,他们没有家庭这个概念,整个部落一起抚养下一代。
㈥ 为什么在原始时代,人类会形成班辈婚
班辈婚姻,美国遗传学家摩尔根称为“血缘家庭”(或译“血缘家族”);恩格斯与马克思亦称“血缘家庭”,中国学者习称“班辈婚”或“血缘群婚”与“血族群婚”。不过。由于此种婚姻属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同辈男女互为共夫共妻,异辈之间绝对禁婚。因此,宜称为“同辈婚姻”更加明确,更加合理,更加名副其实。
19世纪末年,当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首先提出“血缘家庭”时,只是根据夏威夷土着居民的亲属称谓推演而来,并无实例;后来,宏旁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再次提出“血缘家庭”时,也是根据马来式的亲属称谓推演而来,亦无实例。但恩格斯却十分肯定地认为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由于没有实例,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对于此种婚姻形态从不承认。到20纪世50年代中期,前苏联不少学者也开始否认此种婚姻形态的存在,并且提出,从杂交状态发展卖配出来的第一种婚姻形式是族外婚,也就是群婚的第一阶段。各种婚姻是与氏族组织同时从杂交形态直接产生出来的。到了20世纪60与70年代,中国不少学者对于此种婚姻形态同样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婚姻形态并无实例,纯属虚构。与此同时,中国出版的《辞海》中也说对于班辈婚姻是否存在,“科学界尚有争议”。看来,班辈婚姻在人类历史上是否确曾存在尚无定论,还需探讨。
20世纪60年代前,中国学者大都同意苏联学者的看法,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时期是原始群时期,亦即猿人时期(旧石器早期),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是乱婚;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二时期是尼人时期(旧石器中期)。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是班辈婚。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弄清了列宁与斯大林所说的“群”或“群团”的原意是指“使用棍棒的猿群”,是指由猿到人的“过渡期间的生物”,因此,这一时期也就成为非人的历史。这样以来,“乱婚”也就理所当然的被排除于人类历史之外;班辈婚也就随之而成为人类历史的第一种婚姻形态。直到目前,这种看法仍占统治地位。可是。班辈婚是严格禁止长辈与晚辈,祖先与子孙,父母与子女通婚的,是有道德规范与婚姻禁例的,而道德规范与各类禁例又是当人类形成之后逐步出现的,不可能设想当人类刚一形成道德规范与各类禁例即已具备。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乱婚是否存在?班辈婚是否存在,何时产生?统统成了问题。
如前所述,摩尔根、恩格斯与马克思对于班辈婚的存在是肯定的;而西方学者与前苏联学者对于班辈婚的存在是否定的,看来还需商榷。因为,由文献记载,神话传说与某些落后部族的亲属称谓,以及某些民族残存的兄弟姊妹为婚的大量事例推断,班辈婚的存在很可能是要被肯定的。
由文献记载来看,在中国,“高阳氏有同产而为夫妇”;高辛氏之女与盘瓠所生之“六男六女……自相夫妻”;高辛氏“令少女从盘瓠。中绝指……经三年,产六男六女,盘瓠死,后自相配偶,而为夫妇”等记载,似乎均可作为班辈婚存在之证据。在新罗,“兄弟女、姑姨、从姊妹皆聘为妻”;在安息,“风俗同与康国,唯妻其姊妹”;“波斯……多以姊妹为妻妾”等记载,似乎也可作为班辈婚存在之证据。
由神话传说来看,兄弟姊妹为婚的事例是大量存在的。根据怒族神话,远古时代洪水泛滥,人畜全被淹死,只有兄妹两人?躲进大葫芦里,幸免于难。洪水过后,乌鸦劝告兄妹说,“所有世人都已经死完了。只有你们兄妹二人成婚才能繁殖后代。”可是,兄妹二人都不愿意近亲结合,于是一南一北自找对象。结果都未找到,只好兄妹为婚,繁衍后代,生了九男九女。因为再无别人,只好自相婚配,传宗接代。
根据傣族神话《布桑该?耶桑该》的传说,原先,世上仅有一男一女。彼此结合,又生一男一女,兄妹婚配繁衍后代,生了数对男女,自相婚配。如此代代兄弟姊妹为婚的结果,一直繁衍到后来的四万八千人之多。
根据希腊神话,天父宙斯与天后赫拉以及他们的父母克罗诺斯与琼拉都是兄妹为婚的(另一说为宙斯与赫拉系姐弟为婚);根据犹太传说,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也是以妹为妻;此外,在古埃及的神话传说中,兄妹为婚的事例也不少见。
应当知道,类似上述兄妹为婚的神话传说,在中国的数十个少数民族中都是广泛流传的。这决不是巧合或臆造,而是班辈婚的残迹或遗风。这很可能反映了远古班辈婚的存在。
最后,如果再由某些落后民族的亲属称谓来看,结论亦然相同。在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的现行亲属所谓中,舅父与父亲同称“阿乌”(elvel);舅母与母亲同称“爱梅”(elmil)。显然,在纳西族的历史上,曾有一个时期,舅父就是母亲的丈夫,而母亲就是舅父的妻子,兄弟姊妹曾是夫妻,这表明纳西族里曾经存在过班辈婚。在大洋洲的不少岛屿上(如夏威夷群岛),对于自己的上一辈人。无论他们是否自己的亲父母,则同称为父母;对再上一辈人,不管他们是否自己的亲祖父母,则同称为祖父母;对下一辈的同称子女;对再下一辈的,则同称孙子孙女;凡是同一辈人。则互称兄弟姊妹。如此的亲属称谓,甚至直到20世纪末,还在波利尼西亚人中流行。显然如此的亲属称谓,表明那里的同辈男女曾是夫妇,表明那里存在过同辈男女共夫共妻的班辈婚。
综上所述,既然班辈婚是族内婚,是兄弟姊妹为婚,而上述婚姻亦系如此;既然班辈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态,而上述神话婚姻也是人类“始祖”、天父、天后与“第一对祖先”的婚姻;既然班辈婚姻是同辈男女共夫共妻,而上述婚姻亦系如此——同辈同称。那么,摩尔根与恩格斯所说的“血源家庭”——班辈婚,就是有根据的(尽管那时他们尚未掌握这些根据),就可能存在,就无法彻底否定。尽管如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在民族学或民俗学方面,迄今为止,毕竟尚无实例说明在同族内部同辈男女共夫共妻婚姻的存在。看来,班辈婚姻存在与否尚难定论,仍须丰富资料,再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