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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婚姻制度如何自由

发布时间:2023-03-20 21:39:46

A. 古人也有婚姻自由,先秦时代的人是怎样离婚的呢

在中国古代,婚姻和离婚受社会习俗和传统的制约,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离婚世李启法律也有所不同。在先秦时代(公元前221年之前),离婚通常没有正式的法律程序。夫妻之间进行离婚往往是因为无法生育而导致的最终离婚。

相反,离婚通常是通过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相互扰烂协议或通过家人的干预来进行的。在某些情况下,一对夫妇可能只是同意分居,各奔东西。在其他情况下,这对夫妇的家人将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在中国古代并不被广泛接受,通常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儒家思想在先秦时代占据主导地位,强搜如调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以及配偶之间保持忠诚和忠诚的义务。这种社会和文化背景使得离婚在中国古代相对罕见,而且常常被视为婚姻的失败。

总的来说,虽然中国古代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但离婚并不常见,通常被视为在无法找到其他解决婚姻问题的方法时的最后手段。

B. 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婚姻的缔结 主要是家长包办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也叫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固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婚姻关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总之,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是从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C. 旧中国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诸侯在本国内为大宗,卿、大夫为小宗。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和法,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隶、封建统治阶级,历来主张以礼辅法,礼法并重。在旧中国,实行的就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那么,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型蔽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条夫妻有互爱灶郑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卜辩州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E.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点:
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
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F. 建国初期,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实行一夫一妻制建国初期,我国的婚姻制度与苏联的制度基本相同。建国初期,由于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当时实指察乎际上还存在事实婚姻和重婚两种形式。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没唯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义婚姻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新中国的婚姻法,是在新民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参加唯悉下制定和[gPARAGRAPH3]的。

G.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您好,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第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第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稿拦效世喊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搜敬野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H. 封建婚姻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买卖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钱来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儿是否愿意,只要父母认为身价合适就成亲事。
二、童养媳:父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把女儿以少数的金钱卖给人家作童养媳,或贫苦的家庭为谋求减轻经济负担,去领一个姑娘抚养,俟儿子成年后配为夫妇,俗称“养媳妇”。童养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残成疾或致死的。
三、干涉寡妇婚姻:封建时代,提倡节烈,以夫死守节为美德。民国以后多有再婚的,俗称“二婚亲”,但亲族提出种种理由,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四、典妻租妻:为男方无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钱典租他人之妻而谋而谋生育续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后即解除婚约。
五、同姓、大小姓不结婚:各姓种族都有同姓或大姓不与小姓结婚的规定,违者必治以重罪,株连亲族。
六、招夫养子:妇女因夫死且遗有子女待养,改嫁又难舍产业,乃招身体健康、肯劳动的单身汉进门作丈夫,俗称“进舍”。所生子女随父姓不能继承前儿子家财产,日后前儿长大常有被迫离开流落的。
七、早婚:在封建社会里,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严重,父母为了早抱孙子,强迫不到婚龄的男女进行结合,身体多被摧残。
八、等郎媳:儿子还小,父母就把媳妇迎娶进门,待儿子降大成人后再进行成亲,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九、重婚纳妾:少数达官富绅通过纳妾的形式,占有三房四妾,过着多妻的荒淫生活。
十、蓄婢:是达官富绅而为,日后多半沦为他们的小妾。
十一、抢亲:这是原努野蛮时期的一种婚睁罩姻表现。买卖双方事先暗中约定,由卖方遣妻媳往外取物,买方乘夜色突袭,用被巾蒙住卖人的头口,抢拥入轿,疾抬而归。这种预谋的强迫买卖婚姻,有丈夫卖妻子的,也有公婆卖媳妇的。
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妇女无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礼教束缚下,本县不知有多少妇女成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过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苟延残喘的悲惨生活。如佛堂上田村,一个大地主就以娶、抢、典、租、蓄婢悉芦闹等五种形式,占有妻妾13人。当时的世道,常常是“好人嫁不到好丈夫,懒汉反而伴着仙女眠”。“五四”运动以后,妇运初开,渐有解放气象,在少数知识分子中有自由恋爱而举行新式婚礼的,但无婚姻登记。民国后期,内政部曾颁发了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实行婚姻登记,限制早婚,本县规定由妇联和民众教育馆办理,但只是一哗拆纸空文,并未实行。

I. 封建礼制和法制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的主要特点答清: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埋举指。奴隶社会不是十分了解,还是弯配让了解的朋友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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