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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制度有什么用

发布时间:2023-03-10 14:35:02

A. 天津婚姻登记处地点在哪里 办理婚姻登记有什么意义

结婚登记是每一位新人必走的一个流程,在当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 天津婚姻登记处 对于新人而言也不是非常了解。这里我给各位介绍下 天津婚姻登记处 地点在哪里,以及办理婚姻登记有什么意义。

天津婚姻登记处 地点在哪里

天津各地区的婚姻登记处地点以及婚姻登记处的上班时间如下:

1、天津市和平民政局,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2、天津市南开民政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宜宾东里九号,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3、天津市河西民政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上班时间是周三到周五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一、周二、周四到周六上午8:30到12:00半天。

4、天津市河东民政局,位于河东区津塘路52号,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1:3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5、天津河北民政局,位于河北区江都路汽车一厂南道迎山里22号底商,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周五上午8:30至12:00半天。

6、天津红桥民政局,位于红桥区政府院内,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3:00至5:00;周二上午8:30至11:30半天。

7、天津武清区民政局,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北路,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日全天,上午8:30至下午5:00。

以上为各位所介绍的上班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办理婚姻登记有什么意义

1、登记是结婚的唯一法定程序;

2、实现结婚登记,是婚姻法的规定,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3、婚姻登记制度,维护了安定团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4、有效的防止了违法婚姻的行为,并对违法婚姻行为进行惩治;

我结语:各位在阅读了 天津婚姻登记处 地点在哪里,以及了解了办理婚姻登记有什么意义之后,在为自己办理婚姻登记时,可以正确的找到方位了吧,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需要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更省时间哦。

B. 婚姻登记制度的含义是怎么样的具体点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为的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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