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婚姻的认定,具体如下:
1、重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2、近亲结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
4、早婚,一方或者双方不满足法定结婚年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讼到法院。
如何处理无效婚姻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㈡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