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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的婚姻该如何结束

发布时间:2023-02-24 20:10:09

① 夫妻生活十多年,一直没有登记 俩人离婚怎么离

你们夫妻生活十多年已经有了夫妻之实,这是没有办法否定的事情。
不过你的这种情况只能叫做分手。不需要离,只需要分手就好了。本来就没有登记过,不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如果牵扯到财产分割,最好是你们两个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就起诉离婚交给法院去判定。当然,法院首先看的是你们十年来夫妻生活的证明,这个也容易,十年的生活不管是人证还是物证应该会有一大把。

②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要怎么才能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需要没有结婚证的一方,到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办理完成后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1、夫妻双方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4、 领取申请书后,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在三十日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后悔离婚的,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已经结婚的证明。诉讼离婚的程序为:
1、确定管辖法院,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时所需的材料有:起诉书、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户中本)复件、被告的居住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3、立案成功后等待人民法院通知开庭;
4、离婚案件要求必须夫妻双方都到庭参加庭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③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怎么解除

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线,之前的事实婚姻予以认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没有领证的婚姻不予认可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怎么解除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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