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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从什么时候执行

发布时间:2023-02-21 12:20:21

‘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什么时候实行

法律分析:《民法典》(含婚姻家庭编)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及散见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答复等统一归编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并非简单的汇编,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说是一个立法过程。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实施,在实务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亮点多多,但也不乏遗憾之处,笔者就部分重点条文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返还情形应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对彩礼返还的规定未作改变,第五条仍是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况,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一般是酌情处理。正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释一》未对该实务热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稍显遗憾,但相信会通过以后的立法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确认份额“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行为完成前可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以变更登记后才视为赠与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行为可撤销。

        五、明确抚养费范畴

      《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条“(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涉军共同财产分割“公式化”

       实务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释一》施行之前,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种。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明确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即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综上,综合来说《解释一》还是亮点颇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使用说明书之功效,但也稍有遗憾,一些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的内容在本次并未进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退还彩礼的规定,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已经不再机械适用该条,因此本条显然已无法适应现行的司法实践,应当进行修订。当然,立法也是随着社会发张逐步发展的,相信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问题都会一一解决。

‘叁’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施行时间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肆’ 新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就同时废除,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编就是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伍’ 原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婚姻法》是于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民法典》,其中有婚姻家庭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陆’ 民法典1066条规定

已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引入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但关于婚内财产分割这一条款将来具体如何适用还有待厘清。《民法典》颁布前,关于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做了一个大胆的尝试,它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种论调总体上坚持婚内共同财产以不分割为原则,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分割。而新颁布的《民法典》1066条则以进一步法典条文的形式规定,只要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1066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含义和特点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夫或妻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夫或妻一方发生侵权行为时,受损害一方可以借助这一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弥补了过去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分割财产的不足,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要求:具有婚姻关系夫或妻一方。这里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和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包括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以夫妻名义相处的婚外同居行为。第二,时间维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婚姻缔结之时,即合法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件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时起,直至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或者协议离婚、或者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时结束。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当事人双方仍然维持夫妻关系。第三,法定特征。婚内财产分割不是由夫妻双方约定产生,它具有法定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依法提出申请,即必须具有《民法典》1066条规定的重大事由。第四,司法适用的被动性。就是说,虽然婚内财产分割与否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分割财产的权力,但法院受理后也必须由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通过判决确定是否具备法定理由,从而决定是否准许分割财产以及如何分割。

二、婚内财产分割原则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可以参考《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婚内财产分割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基础这一伦理特征。第一,要体现夫妻关系的伦理特征。婚姻关系既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又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婚内财产分割涉及夫妻财产关系,它也应当体现婚姻的伦理性。第二,要体现夫妻平等的民法原则。夫妻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在分割婚内财产时,自然应该坚持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对该原则的坚持是实现《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和法律保障。第三,要体现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在家庭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供夫妻二人使用,还要用来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在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教育的需要,明确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后对子女抚育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宜结合个案,对以后在子女抚育方面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给予照顾,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四,要体现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夫或妻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例如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在分割婚内财产时,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给无过错的一方。另,从法院实践来看,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原告,大多数是因为共同财产被另一方掌控,以至其基本的生活费以及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扶养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呈现一种比较弱势的情形。《民法典》1066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权救济渠道。第五,要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婚姻家庭法属于民事范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前提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合法范围内应当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分割时,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协议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分割财产,这也体现了约定优先于法定这一夫妻财产制原则,同时也能更加合情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三、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1066条规定了夫或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不过,只有在符合这两种法定事由,并且同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会允许夫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第一,夫或妻一方的行为要求严重损害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民法典》1066条则以法定的形式要求法院就上述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即可直接判决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具体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隐藏是指夫或妻一方用欺骗手段隐瞒对方,然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移是指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存到其他地方,包括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也包括将实物转移到他处。变卖是指夫或妻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卖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把出卖共同财产的所得归个人所有。毁损是指夫或妻一方故意损坏共同财产从而降低共同财产的价值。挥霍是指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所节制地花费共同财产而不考虑家庭经济情况,如随意支出大额款项购买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珠宝字画,或者赠送名车、房屋等大宗财物给他人。伪造共同债务是指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或者肆意夸大债务数额,从而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伪造的债务,以便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事由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夫或妻一方主观心态为故意,如果是因过失而进行该行为的,那么另一方不得诉请婚内分割;二是夫或妻一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其主观心态,如果一方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而把财物转移给他人则不属于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三是夫或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时对方不知情,或者是实施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同意。第二,夫或妻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法定扶养权利人的医疗费用。发生这种情况会严重影响一方履行扶养义务,也会对亲属之间的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关于这一法定事由,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一方负有的法定扶养义务是指广义上的扶养,不限于同辈之间的扶养,还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其次,夫或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应当患有重大疾病。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可以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划定的范围。通常认为,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开支比较大或者对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疾病,如心脏病、肿瘤等,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合理费用。最后,必须是夫或妻一方主观上不想支付,而不是客观上没有能力支付。例如,丈夫的父亲查出患有尿毒症,丈夫认为自己经济条件比弟弟妹妹好,想多承担些医疗费,但是妻子不同意,认为必须同弟弟妹妹平坦医疗费用才肯支出。面对这种情况,丈夫就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婚内财产,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用于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对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尽量减少对今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第一,财产及债务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方法婚内财产分割以双方共同约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那么不仅分割双方婚后所得财产,还要分隔双方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既部分属于个人所有,部分财产归共同所有的,难么只能分割约定为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那么分割的对象是婚后所得的所有财产。夫妻双方对于某部分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的一方举证证明,无法证明的,法院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房产分割:婚内财产分割是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进行的,为了保持婚姻关系健康发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婚内分割共同房屋时应当考虑到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高的那部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赡养长辈和照顾抚育子女的地方。在诉讼中,如果双方没有主张分割房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房屋不予分割。因为不予分割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进一步加强。如果夫妻要求分割房屋,在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分割房产时,若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若双方没有约定,由法院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在房屋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分割房产时,应当保护另一方对共同居住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利。2.其他类型资产分割:另外,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财产对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可以采用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办法,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3.共同债务的分割: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既要分割上述积极财产,也要分割消极财产。这里的消极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足够偿还共同债务,应当先扣除或者偿还共同债务,再将剩下的部分在夫妻之间分割。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那么应当把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让双方用各自的日后所得来清偿债务。第二,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义务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之后,夫妻双方实际上进入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领域,从此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从一个经济共同体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双方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从此分开。不过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夫妻双方仍然要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应当在考虑夫妻的财产状况和收入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夫妻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夫妻各自支付的数额、周期以及支付的方式。如果夫或妻一方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夫妻双方平等履行家庭经济义务,也确保维持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

五、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产生对内对外两种法律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所产生的约束力。一旦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判决确定的金额。同时,夫妻之间从此开始适用分别财产制,原先的约定财产制或者法定财产制不再适用。分割财产之后,夫妻对各自的财产自行行使权力。夫或妻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不过,夫妻之间仍然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婚内财产分割而终止。二是对外的效力,即财产分割对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所产生的约束力。在分割婚内财产之后,夫或妻一方向第三人欠下债务,如果该第三人明知婚内财产分割的,则对其产生约束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第三那人,不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分割了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归共同所有还是分别所有,第三人很难知晓。因此,在第三人是否明知夫妻之间分割婚内财产这一点上,应当由夫妻双方举证证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证明债权人明知,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什么时候施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婚姻家庭编是什么时候出草案的

民法典的生效时间就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生效时间,即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在实施的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其中的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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