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夫一妻制是谁提出的
1、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是单独的某个人。
2、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3、“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4、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2. 中国一夫一妻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最早始于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因当时人们的封建思想并未完全根除,许多人依旧存在可以纳妾的情况。因此,对于中国公民而言,我国中国人大在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才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实施了一夫一妻制度。
3. 一夫一妻制是谁提出来的
法律分析:
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是单独的某个人。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我国颁行新法律规定,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国一夫一妻制的起源
法律分析:
1912年公布的《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施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只得由一男一女双方结为夫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含义:(1)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的特征在于婚姻关系在一男一女之间产生,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同性结婚。(2)已经结婚者在配偶死亡前或者离婚前不能再行结婚。但并不是说一个人一生只能结一次婚。(3)法律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是法律禁止和取缔的,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衍生问题:
一夫一妻制是谁提出来的?
一夫一妻制是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提出的,不是单独的当事人。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相对于群体婚制而言的,它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己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等。
5. 一夫一妻制的起源
法律分析:一夫一妻制起源于古罗马。1545年至157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6. 一夫一妻制的起源
一夫一妻制起源于古罗马。1545年至157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
一、一夫一妻的好处和坏处
好处:一夫一妻制最大的好处就是让计划生育得到落实,有些人喜欢独自享受,有些人喜欢与人分享,这与传统理念和地域人文有关,一夫一妻制更利于后代的繁衍,如果是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就有可能导致更多近亲配偶,特别是一个部落的近亲通婚,使畸形儿比率上升。而一夫一妻制的好处也很多,它可以使人们继续信仰忠贞不渝爱情神话,让爱情一生一世的美丽梦想成为永恒。
坏处:增加了生活的难度,我们可以借鉴保险赔偿原理一说,分摊的机构越多,我们所受的赔率越少,一个家庭人一多,就可以各尽其力,使这个家庭更具有实力,更能够过得比较富裕。但这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还有一个缺点就是,一夫一妻制并不能杜绝人们目前过多的婚外性行为,在这婚外性行为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不是仅仅是婚姻和生活本身的挑战,还有疾病和道德的挑战。有些人包二奶、包三奶,那只是断暂的需要,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如果成为实际,从经济能力上,有些人就能承受这个事实,如果得到许可,他就不用包二奶、包三奶,正大光明的享受多夫妻制这一权力,并且合理分享共同的财产,做到统筹分配,共同度过难关。那么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将会更好的使一个家庭和睦相处,家合万事兴,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更好的辅助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