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离婚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一般是均等分割,同时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贰’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法律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想要法律的保护那首先就懂法才行,那么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样的分配,以下是关于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1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
2011年3月2日
一、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房产分割
二、婚姻法离婚财产房产、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三、2011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新婚姻法房产全文、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
1、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3、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2011年3月2日
一、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制度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离婚后房产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2011年3月2日
一、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按揭房产分割、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付清全部房款。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等额分割。
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是虽然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原则
《婚姻法》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7条规定:
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17条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姻法》46条规定:
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说到财产分割,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进行。为了防止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纠纷,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下面,就请跟随律图我一起看看《民法典》财产分割的规定内容吧。
《民法典》财产分割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就必须要作出分割。原则上是先由离婚夫妻进行协商,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则就由法院进行判决。
‘叁’ 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肆’ 最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
一、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1、新的《民法典》于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旧法条对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伍’ 离婚债务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问题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变多后,离婚也是非常常见的,离婚时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财产的分割了,看看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可以看出,在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不仅是针对现金,也针对不动产,例如房子,共同经营的单位等。有些情况可能是比较复杂的,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2一、2022年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1、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协议离婚财产分配不均能反悔吗
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31、如果夫妻两人其中一方随意挥霍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只要提供有利证据,法院也会酌情来处理,正常情况下挥霍财产一方会少分得财产,情况严重的甚至一分钱都不会分给他。
2、对于房产问题一直是当下比较热门话题,在离婚时夫妻两人要真对房子进行分割,如果这套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选择全款支付,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就是婚前财产不可以拿来分割。
3、如果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子,先支付首付款,名字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也属于婚前财产,房子不可以拿来分割,但结婚之后另一方帮忙还贷的情况下,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有房子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
1、如果夫妻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话,那么现在增设了30天冷静期,也就是说带过去的所有材料都齐全而起,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是不会受理的,必须等30天过后再次去民政局那边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必须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里面内容要详细,另外必须要写明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没有写或者内容不详细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会受理,需要重新回去写完整,再重新将材料提交上来,工作人员核实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帮忙处理。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陆’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如何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股权 内容提要: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涉及到股东配偶、非股东配偶、公司和其他股东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非股东配偶没有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法律的强制,抑或股东会的同意都不能成立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原因关系。非股东配偶只能取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的财产价值。实践向理论界提出的难题是,怎样尽可能地保障非股东配偶切实得到一个公允的股权财产估价。 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是个难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流通,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且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或称股权、出资额)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下文称持有股权的一方为股东配偶,称不持有股权的一方为非股东配偶;二是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果解决了第一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第二种情况自然迎刃而解。故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 关于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强制进入公司,也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非股东配偶应当在离婚时取得股权,亦即取得股东身份。但这个前提是否经过了论证呢?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没有见过相关的论述。在没有讨论清楚非股东配偶是否应当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讨论当如何使之取得股权,这便是该问题在理论上讨论不清、在实践上作法各异的问题根源。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笔者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共有的是股份的价值利益,而不是股权本身。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以下具体分析之。 1.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 非股东配偶若要取得股权,其法律基础只能有两个:或者由法律强制在离婚时股权在夫妻间自由转移,不受公司股东会限制;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非股东配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所享有的共有权。 (1)法律直接规定股权转移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相互间存在对彼此的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的保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强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许多公司事务都是由股东会按人头表决决定的,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对公司的决策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甚至在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董事会,只有一至两名执行董事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这时公司股东会的影响力就更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强制在离婚案件中非股东配偶无需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即可直接加入公司,这对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是一种侵害。且不可想象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一种潜在的可能即股东会增加2到50个配偶股东的情形。虽然国外的立法例中已有法律规定非股东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强制取得股份,《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2];但是法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鼓励各公司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设定来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自主决定。这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我国公司普遍自治程度不高的具体情况不相宜。故法律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股权自由转移并不合适。 (2)夫妻财产共有制不能使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性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当然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配偶向公司主张,非股东配偶能否依据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向公司主张呢?答案当然是不能。股东配偶又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转让该股份呢,答案当然还是不能。为什么共有人即使在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也仍然不能处置共有标的呢?之所以说共有标的,而不说共有物,是因为此时非股东配偶所主张共有关系的是股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共有物。对于物上能够成立共有关系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对于股权上能否成立共有关系是要根据股权的性质作具体分析的。关于股权的性质,曾有过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还有人认为股权就是股权,不可划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中。不管怎样,股权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把资本投入公司中,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寄希望于公司未来的收益能够给自己带来分配利益。在这一希望达不到预期时,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而转让的价格判断基础为受让人对该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即新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依然是分享公司的未来收益。而公司未来收益的大小与公司股东的经营能力息息相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程中,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的关系越来越淡化。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被法定的或章程制定的对股份对外转让所作的限制所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也是一种社员权(或称成员权、membership)。非公司成员不可成为股份的共有人。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份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股东配偶的股东身份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有人主张,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非股东配偶作为潜在股东才可主张此种共有。[3]笔者认为,不能随意地提出公司存在潜在股东,也不能随意地主张共有关系附条件开始。对于权利的变动,必须说明理由。唯一能够解释这种观点的理由,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因财产分割而变成了按份共有。而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故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总之,从对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上解决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法律基础是解释不通的。 2.股东会的同意不能成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 有人认为,若经过了股东会的同意,则非配偶股东进入公司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了。对于这一点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非股东配偶经过股东会表决取得股权,与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其实是两层法律关系。前者是股权转让的问题,后者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混淆了这两层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恶果便是: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没有通过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依然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股东配偶的利益又遭到了侵犯。 主张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处于股权分割中弱势地位的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但是在股东会不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对于非股东配偶的保护只能是:已尽人事、任由天命。这样做的结果是,根本没有达到保护非股东配偶的目的。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当事人的利益,放在了与之不相干的其他人的手中来决定,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股东会表决通过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是否就做到公平了呢?每一个经济人莫不是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其他股东之所以同意非配偶股东加入公司可能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非配偶股东的经营能力令其他股东倾慕,认为非配偶股东取得配偶股东的股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好处,由经验推知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种可能是为了削弱股东配偶的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使得股东配偶手中的股权分散,而自己手中的股权表决力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股东配偶离婚案件的契机,其他股东利用自己的表决权达到削弱股东配偶的目的,这不应该是法律所希冀的后果,对股东配偶也不公平。毕竟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将利益判断系于其他人的喜怒之上,与理与法皆是不符。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本身,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在前者产生股权转让的问题,在后者产生股权公允估价的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这一法律关系中,股东会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表决权。 3.非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吻合的。 (1)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4]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5]因此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其目的是对婚姻存续期中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做经济利益上的补偿。因此对股权这种财产性利益,分割的当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对家庭所尽义务的经济补偿不等于要将夫妻双方的一切包括股东身份都要平均分割。比如有的股东属于技术入股,其他股东接受该股东参与公司的原因在于该股东所持特殊技术,或对于公司的特殊经营管理才能。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更不可能分割该股东的人身技能,若法律允许配偶因财产分割而进入该公司,就违背了公司法股权设计的本意,也违反了婚姻法设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目的。但是,该股东配偶之所以能够凭借一技之长立足于公司,与其配偶对该股东的支持,为家庭所作的牺牲是分不开的,故在离婚时应就该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分得一半作为补偿。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本意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益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破灭的当时,股权的价值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家庭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分割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 (2)从公司的制度的设计分析。对于公司而言,不管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或是借贷所得,只要出资人的出资合法有效,该出资人既被登记为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权利。至于股东对用作出资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何补偿,对借贷的借款如何偿还,属于股东个人事务,公司不为此担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即使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只能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绝不存在潜在的股东。出资人以出资换得的股权有两类具体的权能:一类为自益权,一般被定义为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对被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等;另一类为共益权,指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自益权权能看,股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从共益权权能看,股权似乎更像是一种有资格参与管理的人身权利。但是之所以股东们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要求对公司文件查阅,对董事及高管进行监督,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公司更好地运转,更好地盈利,因为公司业绩好,股东的分红自然也水涨船高。所以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7]既然归根结底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自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之进行分割,且分割的也只能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即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股权本身因其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够分割的。 (3)从民商法律基本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权利体系下出现了新的权利种类,突破了物权和债权的范围。在夫妻共有项下也出现了新事物,突破了原本物的范围,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考察在这种法律关系内的知识产权、股权,必须突破原来仅仅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考察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大家不存疑问。再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收益,故应当分割,而这种权利的价值又是可以用金钱所衡量的,故可以分割。股权的这两个特性与知识产权既与人身不可分离,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特性完全符合。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只有跳出原来物权范围内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分析关于股权的分割,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对非股东配偶利益的保护 在澄清了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标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后,关于股权分割的讨论还不能够结束。在法院对股权的价值利益进行分割后,股东配偶可以选择向非股东配偶交付股权或者金钱、实物。在后一种情况下又产生对股权的公平估价的问题。而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面他(她)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份也无法掌控。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 首先,股东配偶应负有向非股东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若违反此真实报告的义务,须令其承担丧失转让股权或交付金钱的选择权等不利后果;其次,在股东配偶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其执行方式参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的强制执行;再次,非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对于股权的价值有多种评估方式,如账目价值、利润的资本化、第三人所提出的最优价格、专家或公平评估员、董事及其他股东所确定的价格、一定年限内的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等。各种评估方案的使用取决于公司所从事的商事事业性质和所评估的财产的性质。而由不同的评估方法算出的价值有很大的不同。既然对于转让股份还是交付金钱的选择权在股东配偶,那么对股权的评估方式的选择权就应当交由非股东配偶。若股东配偶对最后计算出的股权价值不能接受时,即可以考虑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份。同时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股权进行司法估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或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