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干涉儿女婚姻是否犯法
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是违法的,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但如果父母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的,则会构成犯罪,此时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此罪的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致使被干涉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㈡ 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合法吗
法律分析: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不合法。还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彩礼是可以根据民间习俗来确定。但索要巨额彩礼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此外若父母因为彩礼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㈢ 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合法吗
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不合法。还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彩礼是可以根据民间习俗来确定。但索要巨额彩礼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此外若父母因为彩礼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㈣ 父母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所以说,父母无权干涉儿女婚姻大事,强制干涉就涉嫌违法!
但父母应不应该干涉子女婚姻呢?
这是中国绝大部分家庭的现状。孩子一方面依赖着父母,在生活上是个孩子。
另一方面,他们还同时嫌弃着父母,觉得父母对他干涉太多,无论婚姻还是生活。
在中国,相当一部分孩子到二十五岁依然依赖家庭的经济支持,俗称啃老。在房价飞涨、就业困难的今天,没有几个孩子能靠自己的能力买房结婚的。父母含辛茹苦一辈子,拿出半生积蓄给孩子买房,却依然是孩子眼里被嫌弃的一方。嫌弃父母没有见识,眼界不高,审美老土,喜欢用老旧的思维来说教,干涉自己的生活。不喜欢可以出去啊,不赖着父母,不就不用烦了。
最让人气愤的,就是一边依赖父母,一边嫌弃父母的人。没有谁天生欠谁的,父母爱孩子,孩子也要爱父母。所有的爱都是相互的,只知道索取不知道感恩的人,哪怕面对的是自己的父母,也同样是自私,是凉薄。
多体谅父母的不容易。年轻一辈的工作忙,孩子通常要交给父母照顾。父母明明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可以在家里溜溜鸟,跳跳舞,种种花草,颐养天年了。结果突然又要照顾孙子。
小孩子一天需要一个整人照顾,他们精力旺盛,折腾起来是老人不小的负担。
就是这样辛苦的带孩子,还要承受自己孩子的不满。什么教育方法落后了,饮食不够科学了。
带个孩子,累个半死,还讨不到好处。没有几句暖和话也就罢了,还要处处指责,寒了父母的心。
父母体谅年轻人工作不易,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年轻人却横加指责,一点也不体谅父母的辛苦。
父母牺牲掉晚年幸福安宁的日子,来为孩子操心劳累,孩子却觉得一切天经地义、理所应当,对他们既没有感恩,也没有尊重。
这样做是不是太过分了呢?
父母是家庭的根,如果把一个家庭比作一棵大树,那么父母是根,子女是叶子,孙子孙女是果实。果农都是在根上施肥,在果子上打药!只有在根上施肥,果子才能有足够的营养。在果子上打药,才能防止果子长虫子。我们对父母要多关爱,对子女要多教育。
一个人在孝养父母之时,自己的儿女也看在眼里,年轻人以身作则孝敬尊长,就是孩子成长最好的榜样。孩子是通过父母的行动,懂得孝的。
换句话来说今天如果不懂得孝顺父母,不懂得尊重父母,将来养出来的孩子也不会懂得尊重父母,孝顺父母。久而久之,必然戾气丛生,这样的家庭,又有什么幸福可言呢?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决定了这个家庭的幸福程度。
㈤ 民法典,有没有关于结婚里面,女方家长要求出“高价彩礼”的限制规定
明年开始,《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天底下再也不会有男人因为“天价彩礼”而娶不到媳妇!丈母娘向准女婿索要天价彩礼,是违法行为!男方家的父母,也不用再为彩礼而负债累累!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丈母娘狮子大开口,找你要50万彩礼,你又给不起,怎么办?现在可以大胆地说不!
不得不说,《民法典》真是未婚男人的福音。
《民法典》,让天底下没有难结的婚!
从周朝开始,就有了结婚收彩礼的习俗,那时候叫“聘礼”,我们常听到的“三媒六聘”里面的“六聘”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现在的彩礼却越来越变味了!
现在的彩礼金额,跟老一辈那时不可同日而语,彩礼早就水涨船高。现在动不动就是100万的房子,加上50万的彩礼,丈母娘会说:“少一分钱,就不把女儿嫁给你!”
因为媒婆的利益盘算、男多女少的现实、农村的攀比心理,很多女方父母收彩礼越来越高,将婚姻物质化了,把嫁女儿当成了一门生意,变成了“卖女儿”。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将婚姻明码标价、彩礼低于多少万就不嫁之类的案例,一旦男方给不出这么多钱,女方父母就狠心“棒打鸳鸯”,拆散子女的姻缘,闹出一幕幕“孔雀东南飞”的感情悲剧。
可以说,老百姓已经苦“天价彩礼”久矣!
幸好,《民法典》的出台,及时制止了这股不正之风。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提醒: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不允许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更不允许借婚姻来敛财。女方父母如果强行索要天价彩礼,不给就不嫁女儿,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既干涉了女儿的婚姻自由,又借婚姻敛财,性质很恶劣,是要吃牢饭的!
然而,禁止天价彩礼,并不意味着结婚不用给彩礼了,毕竟这是传统风俗,法律不可能 说去“一言以禁止”。正确的做法是:双方通过协商,商量出一个合理的、适度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彩礼金额,把这笔钱作为小两口以后生活的压箱底钱。
禁止天价彩礼,只是《民法典》的一小部分。此外,民法典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话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简单地列举几条。
以前的交通法规定,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出事了由车主承担责任。然而,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把车借给别人,出事了由当时的实际驾驶者承担责任。
当然,你要是把车借给未成年人,或者没驾照的人,一旦出了事,车主还是要担责的。
㈥ 父母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吗
法律分析:父母没有权利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一、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