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五)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六)对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
(七)宣传婚姻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登记管理人员,并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调换,应当按照专职资格管理要求,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当事一方或者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三条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件。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第十五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六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能取得证明的原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并认为其申请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第十七条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第四章离婚登记第十八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❷ 疫情期间结婚登记怎么办
9省份全面恢复婚姻登记工作截止到4月8日,北京、上海、江苏、黑龙江、浙江、宁夏、贵州、重庆、天津等地已全部恢复婚姻登记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❸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多长时间可以复婚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随时可以复婚。《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办理复婚登记时,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好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或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然后双方需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审查通过后,依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3)浙江省婚姻登记什么时候恢复扩展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❹ 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流程 网上预约注意事项
结婚的时候需要在网上预约,一下就是流程,选择新人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城市的网上预约婚姻登记系统,或搜索相应的微信公众号。进入预约系统后点击开始预约。或者选择公众号的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进入预约界面。无论是网站还是公众号,在结婚预约一栏中,同样有离婚预约、补领证等按钮,新人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结婚预约。进入预约页面后,如实填写两人的身份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要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全部填写完成后提交。提交预约后,新人按照自己填写的时间携带证前往婚姻登记处登记即可。
一、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流程
以杭州为例:
预约方式有:
支付宝—浙里办搜索—婚姻登记预约—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微信—“杭州民政”公众号—“民政服务”—“婚登服务”—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官网—浏览器搜索“浙江省婚姻登记网”—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以微信为例:
1、微信搜索“杭州民政”,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民政服务”中的“婚登服务”,选择网上预约,进入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2、选择开始预约,阅读申请预约办理需满足的条件,选择办理的业务,选择办理人身份;
3、阅读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协议,并勾选“我已确认以上内容”;
4、选择登记机关,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阅读当地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的条件;
5、选择时间,可根据个人安排选择可预约的时间;
6、阅读婚姻登记相关信息,并登记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选择确定即可。
7、提交信息后,可在该系统的“结果查询”查询是否预约成功。
二、网上预约注意事项
1、按照预约时间前往
一般情况下在网上预约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填写预约信息时页面上都有提醒,大多网站为15天内的任何工作日。如果未在预约时间前往,就自动失效,需要重新预约。
2、选择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预约
预约要选择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如果地点不对,预约是无效的,也会占用登记资源。因此,新人要提前明确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是否支持预约功能,可以拨打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详细咨询。
3、携带证前往登记
虽然在预约时已经填写了两人的相关信息,但也要携带证前往。工作人员需要将证(户口、身份)和资料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才会发放结婚证。
❺ 闵行区民政局离婚办理时间
闵行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恢复婚姻登记业务办理。
具体安排如下:
1、6月1日至6月中旬,全面恢复婚姻登记窗口服务,倡导预约登记制,原则上只办理预约登记。
受理时间:
结婚/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周一、二、三、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周四: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5:00
收养:
周二、周三
上午:8:30-11:00
周六:(仅办理结婚登记)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5:00
2、6月中旬以后,根据疫情情况,按照上级要求,除婚姻登记业务办理外,适时恢复婚姻家庭辅导、结婚登记颁证仪式、补领婚姻登记证“一件事”专窗等线下服务。
民政局离婚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即工作日一般是都可以办理的,没有规定只能够具体某一天。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构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时间是正常的工作日,在其工作日内都会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