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认定婚姻“无过错方”
一般认为这里的无过错方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
《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的请求权主体是对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见,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主体没有过错。例如:丈夫(妻子)经商后在外包养情妇(夫)而导致离婚的,妻子(丈夫)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去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婚姻家庭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
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导致离婚的原因一般不是单一的和短暂的行为,比如丈夫偶尔打骂妻子的行为,丈夫偶尔有越轨的行为以后及时改正等等,一般都不会最终导致离婚。而且,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完全单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的情形并非离婚原因的常态。就下述案件说明:案例:甲(男)、乙(女)双方婚后,因乙脾气暴躁,经常数落甲没有本事,不能赚大钱养家,双方经常为此事争吵,甲性格内向,不堪忍受,对家庭失去信心,离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与情投意合之丙(女)公开同居生活,最终导致甲、乙婚姻关系破裂。上述案例中,乙方于诉讼离婚过程事提出因甲方喜新厌旧,是其过错导致离婚,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甲则认为,自已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乙的平常行为所迫,乙在离婚问题上也存在过错,不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所以乙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按照《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方,有过错者是无权提出请求和获得赔偿的。但事实上,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只是过错程度不同而已。如果仅仅允许无过错方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将使得离婚案件中过错较小的弱势一方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实施家庭暴力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但有失公允,也会使《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这也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初衷相违。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不应强调无过错,而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由法官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赔偿过错较小的一方,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图也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基于本案来说应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法官酌情考虑被告的诉讼请求。
B. 婚姻法规定因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您好,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以下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向当地的民政局申请预约,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以及个人的证件照照片,之后等待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双方共同至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国内的离婚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流程:1、起草起诉状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3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4、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5、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6、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7、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C. 新婚姻法对过错方如何定义
法律分析:过错方是指夫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D. 离婚过错方进行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 离婚 过错方进行赔偿的条件 1、 侵权行为 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行为人存有过错。 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 离婚损害赔偿 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 精神损害 ,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 婚姻破裂 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请求 离婚赔偿 的条件有哪些 1、出现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3)实施 家庭暴力 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 离婚诉讼 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 诉讼 。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一审 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 二审 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 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夫妻要是因为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最终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做出损害赔偿。而实际计算离婚赔偿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的因素,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E. 新婚姻法过错方是怎么认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一)重婚的;
3、(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5、(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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