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精神病人结婚证有效吗
法律分析: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办理的结婚属于有效婚姻。精神病人结婚如果不是重婚,近亲结婚,未到结婚年龄的情况均是有效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不能缔结婚姻关系,已经结婚的人不能再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罪;直系亲属或者是旁亲3代以内不能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并未规定与精神病人的婚姻无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❷ 精神病人也不能结婚么
法律分析: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可以结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❸ 精神病无效婚姻
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不再属于 无效婚姻的情形 ,如果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❹ 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不能结婚
有精神病并非绝对不能结婚,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与精神病人结婚的,如果对方婚前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该婚姻为有效婚姻;但如果对方婚前没有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则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
(2)发病期虽然巳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们在热恋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
不能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其细化,主要包括疾病内容如下: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最新法律规定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应当算作不宜结婚的疫病。即使是双方登记结婚,一方有精神病婚姻无效也是可以申请的。除此之外,重婚、近亲结婚及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都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政局应当不予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无效的范围内。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