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台婚姻离婚诉讼程序
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❷ 如何办理涉台离婚案件
法律分析: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❸ 涉台婚姻在大陆离婚
离婚登记确认条件
根据规定,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满三十日但未超过六十日,双方仍要求离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满三十日或已超过六十日,前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2)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且双方均注销内地户籍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6)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应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中外文离婚协议书;
7)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❹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法律分析:(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