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卫婚姻要知道的几条法律知识
导语:要结婚啦,这些法律常识你可知道?想要把甜蜜的恋爱时刻延续到神圣的婚姻殿堂直至婚后,就要进行爱情保卫战,法律是除了感情之外最重要的盾牌!
❤ 贴士一:结婚条件看仔细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者加以干涉;
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条件:“有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贴士二:彩礼、嫁妆量力行
1、彩礼: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在古代称为“纳彩”,指男方及其家人为了表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诚意,自愿拿出一部分礼金给予女方及其家人,表明男方决心与女方组建家庭。彩礼主要表现形式为现金、首饰以及房子、车子等。彩礼的价值有大有小,一般看男方家里的经济实力,前两年有新闻报道彩礼数额多的甚至达几百万现金。
因彩礼发生纠纷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女方索要超过男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彩礼数额,致使双方不欢而散,因此女方要彩礼要量力而行,不能因财失大;另一种情况是给付彩礼后双方因故未能正式结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要求返还彩礼一方需要证明给付彩礼的数量和价值,如果仅是给付现金、礼物等,没有证据的话也很难主张。
2、嫁妆:嫁妆与彩礼相对,一般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时陪送的礼物。古代有十里红妆的说法,指的是女方的嫁妆很丰厚。在古代,女方的嫁妆系其个人财产,即使女方因“七出”被休妻,她的嫁妆还是可以自己带走的。
在现代,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还是得看嫁妆给付的时间。如果是在婚前给的嫁妆,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给付的嫁妆,那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贴士三:婚房准备最关键
婚前产生纠纷最多的原因可能就是来自于婚房,由谁出资购买、写谁的名字、谁出资装修等都会产生争议。为了减少争议,最好在婚房准备前了解清楚出资与产权的关系,已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争议。
❤ 贴士四:婚前协议谨慎签
1、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至于是否要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签字认可都有法律效力;其次,内容必须约定明确,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否则很容易认定为无效;再次,要注意其他形式要件,签字和时间等是否齐备也很重要。
2、婚前协议应谨慎签: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最大的意义是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纷争。但对于个人财产数额不多的普通民众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慎重考虑,因为很容易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甚至为此而闹翻。在财产形式比较单一、数额不大的情况下,结婚的对象要求的基本是生活的必要财产条件,比如就是居住的一套房子或其他生活必需品。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很多人会认为对生活的必需品进行约定是对共同生活概念的否定,因此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
但是,对财产数量比较大、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的富豪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比较重要,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纷争。对于股权形式和家族财产比较复杂的企业家来说,签订婚前协议前还应进行婚前财产的规划。
❤ 贴士五:试婚要谨慎
试婚也即婚前同居,在现实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试婚优劣难以一言而尽,但从法律上说,试婚与事实婚姻是不同的。最大的不同是财产关系上,婚姻关系中如果没有约定,实行的是法定共同共有制,也即“你的财产也是我的”。而试婚仅是同居关系,则按一般共有制处理,也即谁名下的财产归谁所有,也即“你的财产是你的,我的财产是我的”,不产生法律意义上因身份关系的共同共有。因此,同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纠纷,很难保护弱者的利益。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划清界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试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还是会处理的,但是财产分割的原则还是按一般共有处理。
❤ 贴士六:结婚细节面面观
1、婚纱照:与影楼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婚纱摄影师的姓名、写明优惠的具体细节、注明礼服的型号和数量、付款方式、试装与主题、赠品的兑现、发票或收据的开具等。
2、办酒:先在订酒店前应货比三家,了解酒店的经营状况、服务设施及信誉情况做出成熟的选择;确定酒店谈好服务后,注意签订好协议,明确日期、地点、价格、数量等服务项目,以及结算方式和相关违约事宜,协议上要求加盖酒店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特别注意定金和订金不能搞混,两者法律意义不同;最后提醒下由于婚宴大多是提前相当长时间预订的,所以您要定期与酒店保持联络,特别是临近婚宴时要注意确认,如数量有变动要及时和酒店沟通。
3、蜜月:在签订旅行合同前注意审查该旅行社是否同时具备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查该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旅行社的导游是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了解该旅行社近年来的旅游服务质量等情况;该旅游合同中是否有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加重旅游者义务的条款、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4、婚假:与老板谈婚假如果按法定结婚年龄,即女20周岁,男22周岁时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如果符合晚婚年龄,指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固然,法律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的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甜如蜜。可是,它至少是仅有的能规制双方“契约”行为的武器。提前了解这些和早些行使自己的权利,把风险规避在前面,或许,能保障婚姻或者不战而胜呢!
B. 婚姻法律知识
(一) 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
1.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原则。
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协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
1.财产可以约定,而生育不能约定。因为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同时,这一约定也是无法执行的。就这类协议履行的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2.虽然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但并不等于女方不同意生育,就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生育的义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3.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
(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四)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如果是假结婚的情况下呢?
1.目前“婚内强奸”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2.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
3.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4.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五)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同性伴侣吗?
1、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按遗嘱(或遗赠)办理财产继承手续;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遗产继承前,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其中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死者的遗产。
4、如果一方打算将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同性伴侣,应当有书面遗赠。
(六)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还有帮助对方的义务吗?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应视为各自能够独立生活,有困难一方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否则离异时对方不承担扶助义务。
2、“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司法实践中,对一起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经济各自独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视为能够独立生活,且另一方收入没有固定保障,因此对于要求另一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七)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3、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方面知识。
C. 结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识
婚姻法的常识 1.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如下: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2.婚姻法律知识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章名】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章名】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章名】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 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
3.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
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 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 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 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 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
4.婚姻法常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5.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婚姻法常识: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6.有哪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归纳如下: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8.婚姻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附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现在你的朋友提起离婚时可以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就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协议。这样,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通常这适用于调节无效而且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国的判决离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与他们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会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为由的,实务中都会驳回第一次申请,然后隔半年再次申请离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种方式离婚。
其次,离婚后你的朋友可以基于男方在婚姻中没有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要求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区别于经济赔偿,这是基于男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如外遇之类,女方可要求赔偿)
最后,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毕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话说“老来伴”,让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开心扉,好好谈一下。问题总归能解决的。毕竟离婚也是件麻烦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据《婚姻法》基本知识,请简要表述婚姻成立条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要件为: 1、实质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D.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
婚姻基本法律常识E. 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条,对我国公民的婚姻原则、结婚年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禁止近亲结婚原则;⑷结婚登记原则;⑸男女平等原则;⑹计划生育原则;⑺亲属抚养义务原则;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原则;⑼离婚自愿原则;⑽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是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各个方面必须遵循的准则。
F. 请问有关婚姻法方面的知识有哪些呀
l、婚姻法什么时候正式实施适用?
本次婚姻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对新修正的1980年婚姻法的条文,自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对未作修改的1980年婚姻法的条文,仍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婚外恋等新婚姻法管吗?
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新婚姻法是禁止的;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不重婚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通奸、姘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主要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3、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借腹生子”?这在我国允许吗?
“借腹生子”就是一种代孕技术,通常是把一对夫妇的精子、卵子在体外的试管中人工受精,再将人工胚胎移植到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里,所产出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200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5、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属于夫妻个人一方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1)婚前财产;(2)婚后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3)婚后一方或双方购置的供个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4)婚后购置的从事职业所需的财产,如专业书籍、仪器、工具等;但特别贵重的与职业有关的物品不计入个人财产。
8、什么是事实婚姻?能否得到承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行为。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已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但在重婚问题上除外。
9、父母子女的关系能否声明“脱离”?
因为父母子女问的血缘关系是不能消灭的,所以其“脱离”关系的声明无效。
10、哪些情形适用新婚姻法确立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什么是收养?收养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正式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抚养弃婴、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
12、收养可依法解除吗?
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也称“法
亲”,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既可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吗?
《收养法》规定可以不受限制,以鼓励公民助残助孤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孤女或残疾女的,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得超过14周岁。
G. 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结婚必须要领证,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中离婚时一般就是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起诉离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H. 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是什么
法律分析: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I. 关于婚姻法的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J. 婚姻法包含些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1条。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