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关系的关系类型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男方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财产依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种相依相恋、相濡以沫的亲情依恋关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对人生幸福有着重要的意义。人生只有短暂的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当中,人会经历许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关系处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带给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良好的夫妻关系有如下标准: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价值观念。 2.对配偶的幸福和发展由衷地关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并容忍存在的分歧。 4.对婚姻关系中各种支配权及决定权的平衡及认可。
爱情型
它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美貌与性吸引而导致的结合。这种类型潜伏着一种风险,美貌及性魅力会逐渐减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础,或不能过渡到以双方人格相似性为基础的爱情,那么这种婚姻往往迟早出现危机;另一类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补性为基础的结合。由于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像体型、性魅力那样易变,这种结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稳而幸福。
功利型
此类型的婚姻是以爱情之外的出身、学历、财产、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当双方收益与成本基本平衡时,婚姻能持续,双方感到满足。其风险是,如双方收益与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现不满,导致危机;其次,由于夫妻关系的理性色彩浓厚,难以获得爱情享受,往往双方关系紧张时,一方寻找婚外情,从而导致关系破裂。
平等合作与分工型
前者夫妻双方平等分担家务,后者是双方根据各自特点分工,料理家政。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双方均进入自己的角色,又对对方有相应期待,彼此都认识双方在家庭中的价值,有较强责任感,家庭生活较为和谐、稳定。
建设性
这种类型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恳恳生活和工作。他们有创家立业、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些目标密切合作。达到一个目标后又追求新的目标。生活中勤奋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费;在共同努力中感爱生活的意义,使婚姻维持与发展。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精神生活不够丰富;当达到目标后,一方可能变得满足继而懒散,以致出现裂痕。
惰性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迅速对婚姻失去热情。他们不能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愿进行新的尝试,只希望按老样子生活。没有紧张、冲突,也没有乐趣,缺乏享受和乐趣会对婚姻有涣散作用。
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时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们不久就发现,婚姻生活中有种种不满意,“现实不理想,理想不现实”,对方的表现也远非当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一体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贴、合作,在性格、爱好、习惯上彼此适应,融为一体。双方均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宾、心心相印。此型关系稳定、 美满。不足之处是较为封闭,如一方离去,另一方寂寞难忍。
兄妹型
兄妹型有两种:一是青梅竹马类,即从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学,毕业,工作,最后到结合。这类婚姻比较稳固,也比较“亲”,直至白头到老。还有一类,是女孩从骨子里喜欢某一个职业者,或某种特有气质,或一个行当。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气性格,志趣,思想,行动,饮食,各方各面,无不“天生一对”。这种婚姻,真可谓兄妹类绝配:是一生哥哥亲,妹妹爱的玩伴侣!
B. 山西晋中的传统婚姻习俗,与当前的婚姻习俗有何不同
迎娶,又叫“迎亲”、“娶媳妇”,等于“六礼”中的“亲迎”。通常是由新郎亲自到女家迎娶新娘,但在忻州、吕梁的一些地方,也有媒人或小叔子带领迎亲队伍前往迎娶,而新郎在家坐候的。
迎娶这一天,新郎、新娘的妆束因时因地而异。新郎旧时头戴宽边黑色硬礼帽,身穿马褂长袍,后来改为制服,现在则大都是西装革履了。晋中、晋南等地,新娘着装比较特殊,要头戴凤冠,身穿蟒袍,腰扶玉带,宛似戏台上皇后娘娘的形象。后来不穿蟒饱了,改套红棉袄;不戴凤冠了,改戴茶色眼镜,一律改穿时装。
C. 婚姻类型有几种
D.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
1、未婚:婚姻状态填写的未婚,也就是说是成年了但是出于没有结婚的状态,至少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婚姻存在的,也就是法律认证的单身身份。
2、已婚:已婚其中其实也被细化为初婚,再婚以及复婚三类,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被统称为已婚,如果想要真实的了解是已婚的其中那类,那么只能问本人了。
3、离婚:离婚相信大家都知道,就是以前结过婚,但是现目前是处理离婚单身的状态,也就意味着是单身,只是曾经有过婚姻事实的存在。
4、丧偶:这个主要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另一半因为某种因素导致了去世,所有这种情况下婚姻状态是被叫做丧偶。
(4)山西婚姻关系类型有哪些扩展阅读:
婚姻状态属于个人的隐私,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婚姻的状态也只有自己是最清楚的,别人是没有办法窥探到自己的隐私的。
婚姻状况的查询系统只有国家政法机关以及民政机关可以有资格去查询的,作为平常人以及没有国家必要的情况下,也就只有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以登录的,但是他们自身签有保密协议,所以不能泄露别人隐私的,所以查询系统一般人也是无法使用的。
E. 简述婚姻有哪些类型,并说明其特点
这个简答题范围太宽泛了,不好回答。
F. 比较说明婚姻关系中有哪些特殊形态
现实中的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关系,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以下五种。其中,最好的关系是相敬如宾型,最常见的夫妻关系是相爱相杀型,最坏的夫妻关系是老死不相往来型。不知道你是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或者说还有另外的类型。
当前婚姻关系的五种形态,你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相敬如宾
相敬如宾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俩,基本上不吵架,更别提打架了,两个人相亲相爱,举案齐眉,相濡以沫,一不小心就白头到老。这样的缘分,是可遇不可求的。
当前婚姻关系的五种形态,你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相爱相杀
相爱相杀型:
这种夫妻,就是吵不散、打不走,两个人明明相爱,却又互相伤害。知道对方心意,却又反其道而行之,通过另类方式巩固地位,宣示自己的在意。总是喜欢“无缘无故”地闹出一点小别扭和小冷战出来,然后又很后悔。
当前婚姻关系的五种形态,你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相安无事
相安无事型:
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基本淡到没有了,只是因为孩子等原因,还勉强维持在一起。两个人基本上不争吵,很少交流,不怎么互相关心,很少或没有性生活,完全是靠责任绑在一起的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
当前婚姻关系的五种形态,你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相煎何急
相煎何急型:
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方出轨或者双双出轨,或者总是一方付出另一方不管不顾,两个人住在一起但分居,各玩各的,经常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累和厌倦是他们的常态。
当前婚姻关系的五种形态,你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老死不相往来
老死不相往来型:
这种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在经历了太多的伤害和折磨后,要么是两个人已经离婚,要么是两个人早已劳燕纷飞,互相基本上是不见面,也不想见面,内心对对方充满了怨毒,恨不得对方下地狱,已经和仇人差不多了。
在我心中,最理想的婚姻关系不在于金钱和物质,而是在于心疼,在于包容,在于感同身受,在于我总是会站在你的角度思考问题,说到底,这就是爱。
G. 夫妻关系十大类型
一、爱情型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夫妻关系,就像很多女生常说的——要嫁就嫁给爱情。爱情型有两个类别,一类是由美貌吸引而结合在一起。这种类别的夫妻有一定的风险,美貌再好,也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消逝,如果婚姻缺乏其他保证,这种婚姻通常在双方步入中年出现危机;另一类是以性格相似或者互补为基础的结合,由于性格相对比较稳定,不像外貌那样容易变化,所以这种夫妻婚后生活比较稳定幸福。
二、功利型
功利型的夫妻关系是指以爱情之外的出身、学历、财富、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如果夫妻双方认为自己的付出与回报平衡时,婚姻能够持续,彼此感到满意;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感到自己付出的多,而回报少时,就会对另一半产生不满,产生危机。这种关系的夫妻,从恋爱到结婚,都表现得非常理性,很难享受甜蜜的爱情,所谓的结婚,更有点像“搭伙过日子”。
三、平等合作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会平等的承担起各自责任,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分工。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扮演好各自角色,同时对对方有美好的期待,彼此都认可对方在家庭中的价值和作用,有比较强的责任感,家庭关系也很和谐、稳定。
四、建设型
建设型的夫妻从一开始就制定了目标,为了这个目标会勤奋努力,比如说,要创业致富、教育子女。为了实现目标通力合作,他们在生活中能够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勤俭节约。在一起努力的过程中,夫妻会感受到生活的意义,认识到彼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维持和促进婚姻。这种婚姻的不足是:精神生活可能会比较匮乏,双方在心灵上的沟通比较少,当目标实现后,一方可能变得满足慵懒,关系容易出现裂痕。
五、懒惰型
懒惰型的夫妻在婚后不久,就很快失去对婚姻的热情。他们不愿去改变现有的生活,觉得一切都维持现状就可以,无法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便发现了也不愿意去解决。这种关系的夫妻,几乎没有冲突、紧张,自然也没有什么乐趣,看上去就像是两个整天住在一起的陌生人,长久下去,婚姻也就变得名存实亡了。
六、失望型
失望型的夫妻刚一开始,也会努力拼搏,争取创造幸福美满的生活,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婚姻中有许多不如意的事情,远没有自己想象那般美好,正所谓“现实不理想,理想不现实”,另一半的表现也和自己的期待相差很多,所以会感到失望。
H. 我国的婚姻方式划分为哪四种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曾出现过许多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
一、抢夺婚:俗名叫抢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是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
二、买卖婚:是族外婚议婚的发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男女双方没有权力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后,男方便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
三、服役婚: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为3~7年,长者达10余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
四、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互相缔结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曾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
五、交换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
七、招养婚:就是人们常说的“入赘”,口语称“招养老女婿”。
八、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又称“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实际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婚俗之一。大多是有了子嗣后的人家,抱养别家的女儿作为养女,到了该女子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办婚姻的一种变态形式,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 父母便指腹为媒, 若所生为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
十二、冥婚:又称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迷信的婚俗形式。它的特点表现为男女两方是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
十三、共妻婚:是旧社会主要流行于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现形式为:哥哥先娶了妻子,经过一段家庭生活之后,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关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类型。
十五、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在日间,男女很少单独相处,只能在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意中人表达心意。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便在日间的聚会上约好女子,到半夜的时候再到女子的“花楼”相会。
十六、试验婚:是未正式结婚前先试行同居的婚俗。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它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十七、自愿婚:以男女双方以性爱为手段的正常婚俗,双方在经济、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与均衡。
I.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未婚,顾名思义就是还没有结婚的意思。但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未婚,不能与事实婚姻混淆。有些夫妻一起同居多年,并且孕育了子女,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但由于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他们的户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状态。
已婚是指男女双方已经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而已婚又分为初婚、再婚、复婚这几个小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起诉等方式解除原有的合法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到相关部门领取了离婚证。
丧偶是指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因病或意外而逝世,另一人就成了丧偶状态。
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要结婚就双方都要不忘初心,好好过日子。
J. 山西有那些古典婚嫁习俗
旧时,村中传统婚俗以包办买卖婚姻为主要特征,男女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开始议婚。有的在五、六岁或襁褓中就议婚为童养媳。甚至还有指腹为婚者。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生辰、属相无克忌。婚礼一般循“六礼”。
1、纳 采 一般由男方家长托媒向女方送礼提亲,全由媒妁往来游说,父母包办。
2、问 名 也叫换庚帖,俗称“拿四柱”。由家长询问对方子女年龄生辰,择日交换男女庚帖(民国时期叫婚书)。
3、纳 吉 双方认为合适,便决定缔结婚姻,俗称“订婚”。
4、纳 征 也称纳币,俗称“下彩”。双方议定彩礼,由男方主婚人偕同媒人持彩礼及礼单到女方家拜送,女方宴待。
5、请 期 下彩后,男家择定婚期,征求女家同意,俗称“看天期”。
6、迎 亲 民间称“娶媳妇”。富家迎亲,男方备红围花轿一乘,内坐属相与新娘子不悖的男童一名,十字披红,名曰“压轿小”。视家境情况,再备数乘兰围轿或牲口坐骑。迎亲时,前有红纱灯引路,铜锣开道,吹奏鼓乐。后随花轿、食牢及男女两家的娶戚和送戚。娶亲返回,在大门前落轿,由男女长辈打红灯笼绕轿三周,轿夫将内轿从花轿内连同新娘抬进大门,新娘由娶戚扶出,脚不沾地,踏红毯(布)至天帝神位前,举行拜堂仪式。
村民称拜堂为“拜天地”。新郎戴礼帽,插金花,穿长袍马褂,披红挂绿;新娘戴凤冠,披霞披。司仪唱礼,新人先拜天地,后拜高堂,接着夫妻对拜,并拜亲友,俗称“四双八拜”。拜堂毕,新人手牵同心结入洞房。
新婚之夜,民间有闹洞房、逗新媳妇、跟新娘要“和气馍馍”及听房习俗。同时,还要往洞房内撒草圪节、核桃、枣、花生等,意为早生子,且儿女俱全。次日晨,要给新娘喝用红小豆与小米熬下的红花米汤,同时,新娘随夫拜见本族长辈,名曰“道喜”。古时,儿女出嫁后,娘家人要往女儿家送饭,表示对刚出嫁姑娘的关怀和安慰。后来,送饭之举已同迎送亲并行。
女儿出嫁,民间称“慰司闺女”。迎亲次日,由男方出资在岳丈家设宴谢婚,新郎偕新娘同去,俗称“请女婿”。席间,女家长者向新郎逐一介绍女方亲友,名曰“认亲”。是日,有新女婿随意“偷拿”岳父家东西的习俗。其意既表示女婿机敏、有本事,又表示“一个女婿半个儿”在丈母娘家的随便和亲切。
旧时,受封建经济形态和落后生产力的影响,村中残存原始、落后的婚姻形式主要有:
纳 妾 即男子有妻而再娶小老婆。
活人妻 指被丈夫休弃而再嫁者或因丈夫赌博、吸毒而把老婆赌卖给他人者。
招门纳婿 俗称“上门女婿”、“倒插门”、“里找”。多为女方父母无子,男方家境贫寒情况下成就的婚姻。实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男到女家已属常事。
打换亲 源于古老的氏族间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媳的婚姻形式。
表亲婚 一般指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间的婚姻结合。通常是到姑姑家或姨姨家做媳妇,俗称“亲上加亲”。而因有“倒流骨血”之忌,女子少有嫁娘舅之子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此种危害人类繁衍发展的近亲婚俗,已由人民政府明令禁止。
抢 婚 也称荒婚。指未婚夫或其长辈病危,想借助婚喜慰藉挽难,俗曰“冲喜”。如未婚夫卧床不起,女方要抱一只公鸡拜堂。如患病的长辈已去世,则用红布遮掩丧房,当日办毕婚事即治丧,俗称“隔丧抢婚”。
冥 婚 也称“说骨存”、“结阴亲”。一是未成年男女夭亡,由双方家长作主,行冥婚礼合葬;二是未婚者死后,或夫亡妻嫁,晚辈或遗属为其找“骨存”合葬。找不到“骨存”者,则以面人、纸人代之。此俗至今未绝。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革除包办、买卖、纳妾、童养等婚姻陋习。随着婚姻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完善,特别是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提倡计划生育以来,村里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冲破阻力,移风易俗,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经过几十年不懈努力,在全村逐步形成了自主婚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计划生育等健康文明的婚姻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