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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享有什么权

发布时间:2023-01-29 18:31:32

Ⅰ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哪些权益

一、人身方面的权益
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
二、财产方面的权益
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Ⅱ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就要求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同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取缔和制裁。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后等各方面。本条中的男女平等,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男女平等,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方面平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Ⅲ 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Ⅳ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义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忠诚婚姻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Ⅳ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男女平等、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平等。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Ⅵ 结婚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

结婚 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男女双方不会因为结为夫妻而丧失使用自己名字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子女的姓氏上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没有必须随父姓或必须随母姓这一说法。 二、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参加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一方不能对另一方的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 即使结婚了,一方也不能因为夫妻这一身份关系限制另一方参与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例如小华和丽丽结婚后,丽丽担心小华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办公室之恋情,于是将小华锁在房间不让其上班,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限制小华的人身自由的做法没有丝毫法律的根据。 三、夫妻对 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 债务 有平等清偿义务,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是用于夫妻间的日常生活所需,二人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一方的 工资 收入较低而失去处分的权利。而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为了用于家庭生活,理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夫妻双方对孩子既有抚育孩子的权利,也有养育孩子的义务 孩子本是父母带到这个世界来的,所以二人应对自己的孩子负责,认真 抚养 、教育好孩子。 五、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 在生病时,夫妻之间要相互体谅,彼此照应;在一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监护的权利。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 离婚 ,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 婚姻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的权利,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有着明确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了解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积极的进行问题的处置,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丧失法律上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的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依旧存在较大的误区。

Ⅶ 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义务:

一、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偿还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Ⅷ 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Ⅸ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具有5个原则。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一夫一妻。
是指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和卖淫的行为。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0条至18条都有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身特点,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5、实行计划生育。
是指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国家总任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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