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法制度
如果实行什么样的婚姻法制度,我国学运是的,符合老百姓的婚姻法的意思
② 现在的婚姻法是怎么样了
您好,新婚姻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望采纳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常年在外游荡,不顾家庭的,或因传销对家庭、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③ 1月1号新婚姻法 202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是怎么样的呢
2021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行的民典法新婚姻法,具体与以往有什么不同,接下来我们一起去了解了解其中的相关规章制度。
一、1月1号新婚姻法
1.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也是社会生活大家应该了解到的,制定与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诞生,也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制度。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3.它的出台,也同时意味着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部“消亡”。而其中让大家重点关注的便是离婚法的修改。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
1.而让人们讨论至今的离婚新增的冷静期,冷静期时间为30天,也就是说自登记离婚日起的30天内为冷静期,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就离不了。而冷静期也只针对协议离婚,对于起诉离婚不适用。
2.也就是说,从2021年起,离婚并不是意见容易的事情,除非两个人真的已经没有任何感情,没有任何牵绊的情况下,可能离婚会顺利。
3.如果其中一方有一点点不愿意离婚,亦或者是离婚的条件两人没有商量好的情况下,都很难离婚成功,因为30天的时候很多时候让人非常冷静,想事情也会更加仔细清晰,也就避免了很多冲动离婚的现象。
总结:
2020年结束时间不足一周,而新的一年开始也是新的民典法实施的开始,在未来的时间里,在婚姻离婚方面会有更多的磨难门槛,希望这是好的现象吧。
④ 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⑤ 婚姻法属于什么类型的法
法律分析:婚姻法属于私法性质的法。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⑥ 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条,对我国公民的婚姻原则、结婚年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禁止近亲结婚原则;⑷结婚登记原则;⑸男女平等原则;⑹计划生育原则;⑺亲属抚养义务原则;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原则;⑼离婚自愿原则;⑽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是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各个方面必须遵循的准则。
⑦ 现在的婚姻法是什么样
婚姻法
婚姻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关系,指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为主要,婚姻法属身份法。
第一节 结婚制度
一、结婚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结婚,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行为的特征
①身份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②异性;③符合有效要件。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2]结婚当事人必须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当事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登记(形式要件)与事实婚姻
我国规定的结婚形式是行政登记。不过,事实婚姻具有和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
(在此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若办理离婚需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的解除应通过诉讼方式
四、婚姻无效与撤销
已登记的婚姻,如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1]无效婚姻的情形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算;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第二节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之间的人身权
①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姓名权;②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③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之间的财产权
①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但被继承人、赠与人指明只给一方的除外);⑷知识产权的收益;⑸其他,如一方财产婚后投资获得的收益。
夫妻一方各人财产
⑴一方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约定夫妻财产制
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⑶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⑷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父母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⑤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为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和利义务。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有条件的扶养。
第三节 离婚制度
离婚可以通过行政登记和诉讼两种途径。
一、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指由婚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一种依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
[2]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适格;[1]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③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④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离婚诉讼必须先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感情破裂: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1]身份关系的变化(选择)
①配偶身份的丧失;②当事人再婚的自由;③夫妻扶助义务的终止;④配偶继承权的丧失。
[2]财产关系的变化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②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3];③离婚经济帮助[4];④离婚经济补偿[5];⑤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⑶实施家庭暴力的;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
①夫妻离婚不改变其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抚养权的确定标准: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
③抚养费的支付: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直至未成年人成年,但数额应综合考虑。
[1] 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2] 共有财产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分割。
[3] 夫妻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4]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5]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其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⑧ 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实际上保护了谁)
每到新婚姻法出台了,总有人哭,有人笑。
“婚姻冷静期”石锤一落,很多准备离婚的嗷嗷直叫。这个婚,万不得已,谁冲动去离。
想结婚的依然去领证,不想结婚的还是单身。哭的人里大多数是女人——再也没办法通过婚姻分割财产了。笑的人里大多是男人—— 再也不用担心结婚时“财产公正”的烦恼了。 然而笑的一小部分女人心里更踏实了,不必担心养汉了。哭的一小部分男人不踏实了,娶老婆就看重老婆家里的快要满五年的房改房,现在也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呢? 和小鞭一起看看律师 对《新婚姻法》的解读:
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法院认为房产与配偶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房产所有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售,另一方想处置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婚姻法
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家暴,离婚后,被侵害的一方依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过错赔偿原则,简单的理解就是, 情感出轨,经济赔偿。 虽然感情没了,但经济上的实惠也是好的。所以从修订细则上看,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出轨这种事,过错方也不一定就是男性,如果对分割财产这件事上很在意的话,建议还是把婚离了再找下一任。
新婚姻法保护了男性吗?
这用问吗?这么看,就是保护的是男性啊!社会上,普遍男性在职场和家庭中的地位都高于女性,无论从收入水平还是职位选择上,男性都占有一定优势。那么,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男性都高于女性。从前,女性还能从婚姻中获取房产的一半,作为女性在社会分配中不平等的一部分补偿,但从今往后,妹子,人家婚前的房子就是人家的房子啊!人家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是人家的房子啊!房子涨价,老公出售房屋,人家父母的房改房,都和你没半分钱关系。你能享有的,只是房屋的“联合使用权”。小鞭倒不是劝妹子们结婚就想着离婚,但是人生这么长,变数这么多,没有房子没有青春生了孩子的老妹子,很可能就是: 天赐绝人之路。
法国是一个崇尚单身的国家,在那里,多大年纪的人都可以自由恋爱。嗯,你会法语么?英语怎样?去法国怎么生活的前提是:你怎么去?这些都是问题,张曼玉是明星,40岁息影。但40岁离婚的女人,目测要和20岁的小姑娘“共同奋斗”了。都是从40岁活自己,怎么活,就天上地下了。
乍一看,是在保护男性。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性深层和长远的保护:它迫使女人变得更加独立,聪明,是鞭策女性积极投入社会竞争的重要举措。
家庭不再是可靠的温床,得出来跟社会斗一斗了——你牺牲了一切奉养的老公,孩子,公公婆婆,现在,每日精心装扮的,用微薄的工资添置小家具的房子,都可能是别人的。
那么不会再有一个母亲看着自己的分数,劝自己的女儿不去报考一所专业很好,但男性很少的文科或者综合类学校而去报考一所,专业差,但学校男性品质的较高的理工科大学。
不要不相信这样的母亲的存在,小鞭曾在报考时就见过很多这样的母亲(小鞭为自己选择一所综合性大学而自豪)。因为,她们认为,这是一个女孩子镀金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归属。
婚姻法,还从长远来看,保护了男性拥有一个独立的妻子,和一个,睿智的丈母娘。
新婚姻法保护了爱情吗?
没有爱的婚姻,丧偶式婚姻,摧残的不是两个人,包括孩子。
婚姻法告诉女人,房子这个在中国婚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将面临重大的新的划分。房子,只属于有能力购买它的人,不属于其它任何一个人和任何一种事物,包括感情。那么,这种划分正确吗?这种划分,其实是正确的。资产,应该属于有能力掌控它的人,而没有能力获取它的人,则也许可以拥有它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拥有它所属权的能力。
世界上美好的事物的特质,都是简单易获取。爱情作为美好事物的一种,本来就是不该参杂太多事物和太多的外界因素。 将男性在婚姻中承诺的房子,车子等等物质条件,作为一种条件的婚姻,看似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实际是对女性的一种剥夺。 而女性长期享受着这种看似的优越,实则在承担着这些物质条件的众多的“无形代偿”——放弃争取忙碌而晋升空间的职业,职位;沉浸在商品琳琅满目的小情绪小欢喜中;日益丧失的交际圈子。很多女人并不承认这一点,说我也有自己的圈子,自己的事业。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少有靠自己的能力获取另外一套房产的能力。
是天资不够吗?不,只是无形中,放弃这种争取的资质。《我的前半生》中子君放弃了工作的前提是,在那个时候,她潜意识中知道:即使离婚,我也不会流落街头。如果没有当时这种法律保护,而是现在的婚姻法,子君谈不上结婚,不会在婚姻中如此放松对财务警惕,也许她会转移一部分俊生的财产,更谈不上离婚。
这不是女性除了独立就要变成心机婊,这是人的本能——生存。
原来的婚姻法,只从短期上保护了女性。而新的婚姻法,从长远来看是在保护女性。 它保护了女人的尊严,能力,价值不受侵犯,就保护了爱情。
因为,也没有几个男人真心愿意自己娶的女人,除了爱自己也爱自己的房子吧!虽然促成婚姻的元素众多:他怎么能分清,女人更爱哪一个呢?除了这个女人与自己差不多,才能放心吧!
婚姻法保卫了爱情。
新婚姻法还说,夫妻隔经常争吵感情不合,或分居满两年,就意味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开绿灯;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恭喜,终于可以终结一部分人的“丧偶式”婚姻了。
那些不赡养你父母的,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感情不和被拖住不能自由的,都可以离婚了!有评论说,婚姻法让离婚更难了——真的吗? 新婚姻法,让离婚成本更加低廉。但今年的补充,让低廉不廉价。
婚姻法又给了爱情自由。不远的将来,一个渣男,或者渣女即使更容易离婚,想再婚,也不那么容易,因为谁和谁都差不多,你这么渣,我干嘛要娶/嫁给你?
我们看看上一部婚姻法就坐实的事情。
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配。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私自将房子出售,妻子想讨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保护了谁?新婚姻法保护了,独立,自尊,永不言弃的你自己。
小鞭先干为敬, 敬有情人终成眷属,无情者终成房奴。
⑨ 新婚姻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新婚姻法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婚姻法当中,针对男女双方结婚,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家庭关系,离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涉及到具体的问题的时候,我国的婚姻法当中都有着相关的司法解释。基本上在新婚姻法当中,对我国社会生活中婚姻关系当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有规定。